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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方经王律师辩护,检查院决定不起诉,并予以释放
添加时间: 2014-9-11 16:24:50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2071    字号:

段某芳,女,湖南人,2012年底经朋友介绍来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由于输卵管手术,段某方并未过多参与传销活动,但是侦查机关认定其伞下人数已经有30多人,获利几万元。2013年6月份,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将其抓获。

王律师认为,段某芳参加组织领导传销罪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且其身体不适合羁押,应变更强制措施,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合肥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采信辩护人观点,对段某芳决定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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