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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添加时间: 2015-3-6 13:40:07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52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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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4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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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请原告方的出庭人员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 [原告]:张某,1986年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陈庄子村人,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原告之夫),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陈庄子村主任,住该村。 [审判员]:请被告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代理权限。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陈庄子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陈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雨,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14: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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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敲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陈庄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为三个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何术清独任审判,书记员赵彩军担任本庭记录。 [14:5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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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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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说下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按照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向原告发放2014年冰雹救灾款及相关待遇共448元。 [14:5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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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本案中陈庄子村民会议决议“按1992年分地亩数发放”,而1992年分地时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土地,也就是按陈庄子村民会议的决议被答辩人根本无权享受该笔救灾款。与此同时,依据《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确定其具体补助范围、补助对象、救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陈庄子村民会议决议按“地亩”分配救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答辩人执行村民会议决议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被答辩人将决议的执行者诉至法院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最后,救灾款分配方案有村民会议决议,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原则。此外,村民会议作出的分配方案未确定被答辩人应分得利益,被答辩人要求分得利益,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4:5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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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享受被告发放的救灾款,双方就此进行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救灾发放方案规定的救灾款发放标准是170元每亩及国务院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办法提交法庭。证明原告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家庭成员,原告应享受被告发放的救灾款。承包地是张某的生活基础,作为受灾群众应该接受救助,否则就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原则,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自然灾害救灾款的管理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被告这次救灾款的发放违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位人人平等的原则。提交我家1992年的承包合同,没有具体亩数,当时我家有四口人,没有张某。但是1992年的承包合同内没有张某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意见,证明张敬属于本村村民,2005年左右原告户口到被告村。 [15:0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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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看一下原告提交的复印件,发表一下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承包合同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承包合同是2015年到期,签订时没有张某的份,我们要求继续按照承包合同履行。对于救灾发放方案没有公章真实性不认可,但是对于救灾款发放标准是170元每亩我方认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意见不看了,请法院核实真实性,对于提交的法律规定不是证据,在法庭辩论的时候发表意见。 [审判员]:被告有什么证据提交? 被告代理人照人口发放,原告不属于救灾款发放对象。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村民会议应该由村民代表决议,但是这会议记录上有好多党员签字,虽然这些党员也是该村村民。 [审判员]:村民会议决议已经履行完毕? [15: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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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托代理人]:履行完毕,原告代理人王志军家已经领走。 [原告委托代理人]:确实按照1992年分地的标准领走了救灾款,但是我家的新增人口没有领得。2014年6月份发生灾害,之后形成决议,村里2014年年底之前已经发放完这批救灾款了。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村里大部分人都是认可的。 [15: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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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不知道村民对于决议的态度。 [原告委托代理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原告嫁到村里之后占有了土地,但是没领到救灾款。 [15: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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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托代理人]:但是原告作为家庭承包的成员,已经由家庭将承包组织的救灾款领走了。 [15:1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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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15: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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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的家庭成员,已经受到了灾害的影响,救灾资金的领取标准应该是原告受灾了,原告作为农业户口,就是受灾了,应该领取救灾资金。原告如果是城镇户口有工作,就不会起诉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从土地角度来讲,原告确实不是灾民。而且被告农村承包的是果树,短期调整不合理。原告作为农民,在迁入被告村集体前肯定也因为承包合同的稳定性享受了原集体的救济。 [15:1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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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代理人]:但是原告原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是按照人口来分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但是一个镇范围内都是按照统一标准来分的。 [15:1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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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代理人]:救灾款可以按照人口分,可以按照地亩分,现在看是按照人口分配更公平。 [被告委托代理人]:村民会议的决定,法院无权更改,原告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受害,就要求被告改变原来决定。 [15:1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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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本院组织调解?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15:1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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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不再组织当庭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和辩论意见。 [15: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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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陈庄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过开庭审理,案情已经查清,下面由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救灾款项由相关部门发放到集体后,就该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在该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了分配决议和方案,该方案中不含原告,现原告认为分配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享受平等待遇,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是口头宣判,双方于下周二上午十点三十分于大华山法庭第二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口头宣判内容与裁定书内容不一致的,以裁定书内容为准,双方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员]:(敲槌)现在闭庭,阅过笔录签字。 [15:18: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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