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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正在开庭-- 不服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要求公开公房租赁合同 |
添加时间: 2015-5-7 10:57:48 来源:四中院审理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16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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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开始庭前准备工作。请到庭人员保持肃静。首先宣读法庭纪律,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员的指挥。 二、审判员进入和退出法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开庭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机等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随意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依法进行法律制裁。 [09:5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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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下面就本案已完成的诉讼程序予以释明。 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等送达被告,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提交了答辩状以及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的副本送达原告,同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并向被告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 [09:5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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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请陈述你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与职务、住址等情况。 [原]:曹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丽华,女。 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陈述意见,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曹冠武,男。 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陈述意见,领取法律文书。 [09:5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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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被告,请说明被告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职务,并请说明今天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以及出庭应诉的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同时说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情况。 [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 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李岩,男,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毕菲,女,西城区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熠,男,宣房房屋经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 [10: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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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经审查,原告曹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庭前准备到此结束。案件将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法官助理]:请坐。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身份已经核实。本案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理。 [审判员]:好的。 [10: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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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5)四中行初字第277号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良刚,也就是我本人,独任审理。本案由苏美夏担任法官助理,由书记员赵迎争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原告,是否申请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原]: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被]:不申请。 [1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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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下面合并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庭归纳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如下:2015年2月3日,原告曹某某向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自1968年至2014年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某胡同曹某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同日,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向曹某某出具《登记回执》,告知曹某某将于2月28日前作出书面答复。2月13日,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向曹某某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内容为:“经查,西城区(原宣武区)某胡同房屋档案资料中未有曹某某要求公开的曹某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曹某某不服该告知书,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员]:原告,对上述事实是否确认? [原]:确认。 [审判员]:被告,对上述事实是否确认? [被]:确认。 [10: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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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起诉状副本已送达被告,答辩状副本已送达原告,因此不再当庭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 下面请原告概括陈述起诉理由,并说明诉讼请求。 [原]: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宣房投(2015)第2号-答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2、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公开曹某自1968年至2014年度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某胡同共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政府信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系曹某之女,曹某于1968年用其租赁的原宣武区(以下称西城区)三间公有平房换至本区某胡同的公有住房居住,并于1968年7月25日将其本人及全家的户口,迁入某胡同长期居住。曹某因病故于2013年7月10日注销户口。2015年2月3日,原告曹某某向被告书面申请公开自1968年至2014年,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曹某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并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行政行为。其内容为:经查,西城区(原宣武区)某胡同房屋档案资料中并未有您要求公开曹某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在告知书中答复的内容不符合原告申请的内容。第二,被告故意捏造西城区(原宣武区)某胡同房屋档案资料中未有原告要求公开曹某真实政府信息来掩盖其私弊。综上,被告做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行政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第6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5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法庭支持。 [1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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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1、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件京高法发(2003)35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对原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被告不应是西城区政府。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对原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清楚楚,适用依据合法。 原告申请信息的办理情况,2015年2月3日,曹某某以邮寄形式向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递交申请,要求获取自1968-2014年,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某胡同)曹某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政府信息。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收到该申请后,于当日作出了宣房投(2015)第1号-回《登记回执》;2015年2月13日,作出了被诉《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内容为,经查,西城区(原宣武区)某胡同房屋档案资料中并未有您要求公开曹某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西城区某胡同房屋情况,西城区某胡同,原曹某承租的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所属的五间房屋,使用面积47.4平方米,2005年9月22日经曹某申请,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曹某之子曹某。2014年5月12日,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曹某。另2006年,北京大栅栏永兴置业有限公司在西城区大栅栏煤市街以东C、H地块进行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拆迁,某胡同在该拆迁范围内容,现曹某的房屋已拆除完毕。 [10: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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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争议焦点一,对于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是否应当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二,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被诉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是否合法? [审判员]: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10: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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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需要对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其中被告是否适格是法院应当审查的起诉条件之一;如果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则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则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 本案中,第一个争议焦点涉及起诉条件问题,第二个争议焦点涉及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庭需要先就第一个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如果认定被告适格,且原告起诉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则法庭将对包括第二个争议焦点在内的其他问题进行审理。如果认定被告不适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需要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变更被告,然后再根据原告的明确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 [10: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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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原告,你方以西城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说明将西城区政府列为被告的理由和依据。 [原]:原宣武区房地局的证据证明,西城区政府委托宣房投资管理西城区(原宣武区)区域内房屋。是一种委托关系。宣房投资作为企业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主体适格。 [审判员]:被告,你方答辩认为,你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说明你方的理由和依据。 [被]:我方不是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其制作的信息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原告的申请是向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提出的,被诉的告知书也是宣房投资公司作出的。具体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我机关作出。2、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及北京市二中院判决书认定了宣房投资作为主体的资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中院的判决书是在被告举证期限之后作出的,被告不能作为证据提交。 [原]:2010年一中行第1685号判决,基于委托的行为,被告是适格的被告。 [被]:案例非信息公开案件,对本案不具有指导意见。 [10:2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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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请说明西城区的直管公房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等情况。 [被]:经过西城区政府批复,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从事原宣武区区域内公房的管理工作,西城区房屋管理中心从事原西城区区域内公房的管理工作。 [10:3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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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宣房投资只是具体的实施单位,主体仍是西城区政府。 [10:3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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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你方申请公开涉案信息,拟用于何种用途?解决什么问题?为了实现何种权益? [原]:拆迁时父母在世,我们手中没有租赁合同,现在父母去世,原告到父母住处看时房屋已经被拆除。我们到拆迁办了解情况时发现房本不是曹某。我们起诉的目的是为了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领取拆迁款。 [10:3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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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你方作为区政府,对于原告所述事项,有无相应的解决途径? [被]:曹某在世时2005年将房屋转给其子,承租关系已经变更。信息公开的内容是1968年到2014年,这期间经过了租赁关系的变更,时间较长,当时也没有建立电子信息。宣房投资反复进行了查找没有相关的档案。虽然我方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我方仍然可以协调寻找相关的档案材料用以证明租赁关系的变化。 [10:3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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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没有找到不能证明不存在。所有的证据均证明了信息存在。被告应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将不公开的信息作出区分处理。 [10:3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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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告有无补充意见? [原]:没有 [审判员]:被告有无补充意见? [被]:没有。 [10: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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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刚才法庭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在此过程中也发表了相应的辩论意见。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的审查到此结束。 [审判员]: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庭就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也就是被告是否适格问题,当庭作出如下认定:本法庭认为,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第21条、第22条对行政机关作出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从本案情况看,被告向宣房投资申请信息公开,被诉告知书以宣房投资的名义作出。宣房投资是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范围。宣房投资依法负有其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制作、获取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同时负有对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权。宣房投资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综合当事人各方意见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对公共企业授权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现向原告进行释明,原告是否同意变更被告,如原告坚持以西城区政府为被告本院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如原告同意变更被告,本院将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原]:同意变更被告,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10:5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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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将本案移送不是移交。 [原]:那就移送西城区人民法院。 [10:5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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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鉴于本案原告错列被告,现原告同意变更被告,本院将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有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同意。 [被]:同意。 [10:5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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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请当事人双方庭后查阅笔录并签字确认。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法官助理]: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0:56: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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