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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正在开庭-- 一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纠纷案
添加时间: 2015-6-18 15:49:39 来源: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62    字号: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5)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6)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09:49:03]
 

2512011 · [书记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09:49:24]  

2512013 ·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 [09:50:01]  

2512018 · [原告代理人]:欧某某,女,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睢宁县官山镇张山村。
张某某,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务农,住睢宁县官山镇张山村。
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51:25]
 

2512023 · [被告代理人]: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睢宁县红叶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委主任。(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晓柱,该委副主任,特别授权。(到庭)
委托代理人卓海雷,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52:04]
 

2512026 · [审判长]:今天出庭的当事人及其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书记员在庭前已作核查,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09:52:28]  

2512029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09:52:43]  

2512030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09:52:52]  

2512031 · [审判长]:本庭对到庭参加诉讼人员的身份予以认可,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09:53:13]  

2512032 · [原告代理人]:无。 [09:53:45]  

2512033 · [被告代理人]: [09:54:04]  

2512034 · [审判长]:本次庭审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双方清楚吗? [09:54:23]  

2512035 · [原告代理人]:清楚。 [09:54:41]  

2512036 · [被告代理人]:清楚 [09:54:50]  

2512037 ·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击法槌)。睢宁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欧某某、张某某诉被告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金传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夏光彩、人民陪审员赵永康参与评议,书记员鲍晓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及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09:55:18]
 

2512039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09:55:58]  

2512040 ·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 [09:56:22]  

2512048 ·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 [09:58:16]  

2512050 · [审判长]: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已在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时已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09:58:44]  

2512052 · [原告代理人]:清楚。 [09:59:04]  

2512054 · [被告代理人]:清楚 [09:59:18]  

2512057 · [审判长]:法庭审理的程序包括陈述行政争议、法庭查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裁判等几个阶段。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要经过法庭允许、在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时,语言要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语攻击对方。各方是否听清? [09:59:45]  

2512058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10:00:07]  

2512059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 [10:00:23]  

2512063 · [审判长]:下面陈述行政争议,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10:01:02]  

2512069 · [原告代理人]:原告欧某某、张某某为睢宁县官山镇张山村农村居民,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故两原告提供相关材料,经村同意、官山镇计生办同意,递交手续材料给被告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料,2015年4月28日,被告直接给予两原告一份睢计生决字(2015)000003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对此决定,两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 [10:02:43]  

2512072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睢计生决字(2015)000003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责令给予办理二胎准生证;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02:48]
 

2512074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10:03:10]  

2512085 · [被告代理人]: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作出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睢计生决字【2015】000003号)一案,现在答辩如下:答辩人作出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为理由再生一个小孩的夫妻,女方必须为农村居民。
二、根据调查和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明证件显示,二被告答辩人于2006年在武汉市武昌区登记结婚,当时张某某的户籍地我我先官山镇张山村,欧某某的户籍地为武汉市武昌区。
三、欧某某祖籍山东省巨野县,2001年考上大学后将户籍迁至武汉市武昌区。
四、欧某某是2014年才将其户口有武汉市迁至我县官山镇的。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10:05:45]
 

2512087 · [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庭归纳如下争议焦点:
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睢计生决字(2015)000003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
[10:06:34]
 

2512092 · [审判长]: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当事人有无异议和补充 [10:07:04]  

2512098 · [原告代理人]: [10:08:22]  

2512099 · [被告代理人]:无。 [10:08:33]  

251210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自己的被诉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应当向法庭提供做出涉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原告对自己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举证。 [10:08:52]  

2512101 · [原告代理人]:证据1:再生育申请表
证据2: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
证据3:送达回证
证据4: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结婚证复印件
证据6:申请再生一个孩子诚信承诺书
证据7:常住人口登记卡
证据8:出生医学证明
证据9:个人迁入申请书
证据10:申请迁移户口呈批表
证据11:户籍证明
证据12:户口迁移证
证据13:准予迁入证明
证据14:抽查报告
证据15: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送达回证
[10:09:22]
 

2512102 · [审判长]:被告质证 [10:09:39]  

2512138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10:22:15]  

2512139 · [审判长]:被告举证 [10:22:43]  

2512144 · [被告代理人]:1.再生育申请审批。
2.再生育受理申请通知书。怎么收到相关证明证件的材料。
3.送达回执,证明再生育受理申请通知书已经送达。
4.户口页复印件,由原告2提供,证明张某某向被告提供了户口登记表,且可能存在伪造的情形。
5.常驻认可登记口,原告2本人的。
6.常驻人口登记卡和出生证明,姓名是张梓某。
7.二原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2006年二原告在湖北武汉登记结婚。
8.二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再生育的诚信承诺书,由二原告填写并提交到官山镇人民政府。
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并承诺材料不是弄虚作假。
[10:23:14]
 

2512149 · [审判长]:原告质证 [10:23:35]  

2512154 · [原告代理人]:原告不否认提供并填写,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其中对证据1、2、3、5、6、7、8、9这八份证据均是真实的。被告举证时候仅针对证据4,也就是关于原告1户口问题有异议,认为是伪造。原告为了再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向官山镇计生办进行咨询要求知道提供哪些证件及填写哪些表格。当时向计生办提供了原告1常驻人口登记卡,其正面由武汉迁入睢宁县官山镇,当时官山镇计生办人员建议还是由其祖籍迁入较妥,从而计生办才在上面盖上与原件一致的印章。这不属于原告提供虚假证据,毕竟户口迁入官山镇是真实的,改正了迁入时间,是为了再生育申请的便利。 [10:24:01]  

2512159 · [审判长]:迁入时间改正是谁改正的? [10:24:22]  

2512164 · [原告代理人]:是原告改正的。 [10:25:08]  

2512167 · [审判长]:被告质证 [10:25:26]  

2512171 · [原告代理人]:原告提出改正的原因是官山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建议,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充分的认识。任何理由不能成为其改正国家文书合法性的依据。原告提供原告1常驻认可登记卡与其提供给官山镇计生办的常驻认可登记卡,从内容和格式是完全不同的,不是在原登记卡上改正的。原告需要相应证据证明行政机关人员要求他们造假,如果有这种行为,可以追究其责任。与本案原告是否符合再生育一孩的没有关联性。因为是复印件,我们对真实性有异议。 [10:25:55]  

2512173 · [审判长]:复印件哪里复印的? [10:26:18]  

2512178 · [原告代理人]:原件在原件处,原告在外没有回来。 [10:26:58]  

2512182 · [审判长]:被告,证据4上与原件一致的章是谁盖的? [10:27:21]  

2512183 · [被告代理人]:为了给申请人提供便利,会把原件退给申请人。是官山镇计生办的工作人盖的。只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关于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10:27:45]  

2512184 ·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10:28:09]  

2512185 · [原告代理人]: [10:28:20]  

2512188 · [审判长]:上述原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合议庭评议后再行确认。被告继续举证。 [10:28:40]  

2512191 · [被告代理人]:10.个人迁入申请书,原告2为原告1办理户籍迁移时于2014年向公安部门提出的。
11.申请迁移户口审批表,由原告2填写,相关单位审批迁移申请的材料。
12.户籍证明,由武汉市公安局梅苑派出所提供的,证明原告1是其辖区居民的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在派出所。
13.户口迁移证,原告1在2014年将户口迁入睢宁县官山镇的材料。
[10:29:20]
 

2512196 · [被告代理人]:14.准予迁入证明,睢宁县公安局2014年签发。同意原告1迁入睢宁县官山镇居住的证明。
证明原告1户口迁移的时间、迁移前的户口性质、伪造户籍登记的事实。
[10:33:13]
 

2512197 · [审判长]:原告质证 [10:33:36]  

2512199 ·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提供的这五份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该证据在为原告1办理户口迁入时二原告找相关部门办理的手续材料。从户口迁移证上显示原告1在巨野县,其提供给被告的户籍证明中是巨野县欧庄村,就是原告1迁入武汉市之前的户籍地。该五份证据也证明原告1户口本复印件的真实性。 [10:34:24]  

2512201 · [审判长]:被告是否需要答辩。 [10:34:42]  

2512202 · [被告代理人]:关于原告1原籍无异议,但其迁入武汉市后,其户口性质变更为非农业。其户籍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性质一栏,均证明为非农业。 [10:35:07]  

2512205 · [审判长]:上述证据证明效力,合议庭评议会再行确认,继续举证。 [10:35:36]  

2512207 · [被告代理人]:15.我方执法人员到相关地方调查后出具的调查报告。证明二原告实际居住工作生活情况。 [10:35:59]  

2512208 · [审判长]:原告质证 [10:36:22]  

2512212 · [原告代理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该报告中虽然有调查二位人员签名,但原告不清楚二人为被告的工作人员,被告没有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同时,该报告落款日期为2915年4月25日,原告怀疑其真实的调查时间是在原告诉讼之后。同时,该报告为被告工作人员作出也不属于有效证据。 [10:37:06]  

2512214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10:37:32]  

2512217 · [被告代理人]: [10:37:43]  

2512220 · [审判长]:被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10:38:07]  

2512222 · [被告代理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适用解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解释》第二条、《民事审判纪要2011》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关于2003年户籍制度改革前考上大学户口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作为农村居民认定的说明》、《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说明原告1本人不是农村居民,不具备批准再生育一孩的条件。 [10:38:28]  

2512253 · [审判长]:原告发表意见。 [10:59:36]  

2512254 · [原告代理人]:对依据一无异议,该解释是2008年4月15日作出的。但一直以来户籍制度存在改革,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2014年国务院批准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江苏已经取消农业和非农业,已经统一改为居住证制度,因此原告对于被告依据法律存在不当。对于其提供的纪要,这只是审判纪要,原告认为其户口性质为农村居民,属于睢宁县官山镇张山村村民经济组织成员。对依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中,被告认可针对原告1的户口页是其工作人员加盖了一致印章,说明被告当时是认可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予以受理的,因此不存在伪造一说。至于依据四,该说明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但原告提起诉讼时间是2015年5月18日,同时被告提供的该说明仅是一份说明,该说明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引用。被告引用的《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无异议。但根据该条款,在原告2无兄弟只有一个女孩的前提下,原告1身为农村居民完全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因此原告认为依据同样的条款,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是错误的。 [11:00:00]  

2512255 · [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 [11:00:24]  

2512256 · [被告代理人]:1.户籍制度改革后,虽然农业和非农业合一,但是还是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2.纪要是具备法律效力的。3.官山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可以认定申请人具备条件。决定权在县级,镇级只是形式审查。原告主张其是农村居民,原告应提供充足的理由和证据。 [11:01:03]  

2512266 · [审判长]:被告主体名称的变更,向法庭释明。 [11:12:19]  

2512268 · [被告代理人]:睢证办发(2015)46号文,睢宁县卫生局与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就合并的通知。 [11:12:54]  

2512269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 [11:13:12]  

2512270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11:13:31]  

2512272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11:13:46]  

2512274 · [原告代理人]:睢宁县官山镇张山村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1户口在官山镇张山村,户口性质为农村居民。 [11:14:16]  

2512276 · [审判长]:被告质证。 [11:14:32]  

2512277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根据证据规则要求,单位出具书证,应有提供人签字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告1实际是2014年下半年迁入的是虚假的。原告1是否分有责任田应该由土地部门或者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11:14:49]  

2512278 · [审判长]:原告发表意见。 [11:15:07]  

2512279 · [原告代理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有权出具该证明,证明村集体组织成员是否享有责任田。去年原告1迁入出具该证明的单位后,鉴于相关土地部门均没有颁发农村土地承包证,那么户口迁入后,作为村级单位认可其村级单位的身份,并分给其承包田,村委会完全有这个资格。该证明是村委会领导出具并加盖公章,至于真实性被告可以庭后核实。 [11:15:35]  

2512281 · [被告代理人]:该证明是2015年5月4日,我们做出的决定是在这之前。不能作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11:15:53]  

2512282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11:16:11]  

2512284 · [原告代理人]: [11:16:35]  

2512286 · [审判长]:双方有无问题互相发问? [11:16:54]  

2512287 · [原告代理人]: [11:17:18]  

2512288 · [被告代理人]:无。 [11:17:32]  

2512290 · [审判长]:原告1迁入武汉是什么时候? [11:17:56]  

2512292 · [原告代理人]:2001年考上大学时候。 [11:18:11]  

2512293 · [审判长]:迁入武汉前,是否是巨野县的辖区人员? [11:18:28]  

2512294 · [原告代理人]:是的 [11:18:39]  

2512296 · [审判长]:原告何时成为官山镇张山村集体组织人员? [11:19:06]  

2512298 · [原告代理人]:户口迁入后 [11:19:37]  

2512302 · [审判长]:原告有无承包土地证? [11:24:53]  

2512303 · [原告代理人]:原告所在村里没有人有这个证。 [11:25:16]  

2512305 · [审判长]:结婚后,户口迁入不是随时分地的。 [11:25:31]  

2512306 · [原告代理人]:户口迁入后村委会认可。 [11:26:06]  

251230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睢计生决字(2015)000003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原被告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原告方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11:26:23]  

2512308 · [原告代理人]:经过庭审,目前被告仅是针对原告1向官山镇计生办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问题,认为是虚假的。原告2的户口没有问题。针对原告1身份性质,从被告提供的原告1户口迁出迁入材料,证明原告1目前户口为官山镇张山村村民,基于《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认为其符合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孩的条件。从而经张山村委会同意,二原告申请,向睢宁县官山镇计生办递交再生育一孩的一系列材料,且官山镇计生办予以受理,从被告提供的证据2、3可以看出。被告是认可二原告符合条件的,后因二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向被告催促,要求给予办理准生证,后来不知何原因,被告针对原告1的户口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核实二原告的身份,但从庭审看,二原告的户口均为官山镇张山村,就符合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所引用的条款。至于被告提供的徐州市计生委的说明,这只是被告在原告诉讼后要求市计生委出具的,该说明不是法律依据也无法律效力,因此原告认为,其按照被告的要去,提供了相关再生育一孩的材料,且被告已经受理,那么被告应该做出予以认可的决定。因此不认可被告作出的000003号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1户口性质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该决定应予以撤销。 [11:26:47]  

2512309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7:13]  

2512310 · [被告代理人]:再生育一孩申请,只是申请,要通过行政审查。其他同质证意见 [11:27:35]  

251231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11:28:49]  

2512312 ·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1:29:08]  

2512313 · [被告代理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直接驳回起诉。 [11:29:34]  

2512314 · [审判长]: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后择期宣判,现在休庭。 [1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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