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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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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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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 2015-4-30 9:54:37 来源:平谷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902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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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本案的证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诉讼参与人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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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754 | · | [书记员]:请代理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代理审判员,当事人已经全部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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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755 | · | [代理审判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赵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 。
 [被告]:范某军,男,1982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 [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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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756 | · | [代理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代理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代理审判员]: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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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757 | · | [代理审判员]:(敲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范某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兰娣独任审判,书记员代晓玉担任本庭记录。 [代审]: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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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758 | · | [代理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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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767 | · | [代理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09: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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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768 | · | [原告]: 2015年2月5日7时19分,在北京市平谷区某楼下,被告范某军驾驶小客车由北向西右转时,右侧轮将原告的“京巴”狗轧伤,后自己将京巴犬送医,经诊断,京巴犬伤情为盆骨多边多处骨折,自己共花费医疗费21228元。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被告应该对自己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0656.5元。 [09:17:39] |  |  
 
| 2488771 | · | [代理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放弃、变更、增加的内容? [原告]:没有。 [09: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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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780 | · | [代理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陈述进行答辩。 [被告]:我的车在小区开的不是很快,是从北至南行驶往西拐弯,属于正常行驶。监控录像显示是因为狗从西边飞奔过来往我的车后轮撞的。
 [原告]:我补充一点,本案中,我请求来了一半责任,就是因为我考虑到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否则我就主张全部责任了。 [09: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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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785 | · | [被告]:我的车属于正常行驶,狗撞到车上,原告当时不在现场。根据相关规定,携带犬类出外,应该有人在现场,并且有狗链等设备将其拴住。 [09:23:50] |  |  
 
| 2488786 | · | [原告]:我在现场,我可以提供相关视频予以证明。 [09:24:13] |  |  
 
| 2488793 | · | [代理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首先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提交交通队出具的证明,医药费收据2张、医疗费及治疗费的发票4张、通行费3张。 [09: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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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811 | · | [代理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交通队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是我的车轧了京巴狗,但不能证明是我的车主动撞上京巴狗的,从录像上也可以看出是京巴狗追着撞上我的车的,我属于正常行驶;我想问下发票为什么都是一天开的?发票不可能在同一天开的! [09: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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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812 | · | [原告]:因为当天住院交了7800元押金,后来住院都是预支的,最后出院结账一起开的发票。我当时也质问过医院,医院说发票有上限,分成3张,否则走账不方便。 [被告]:我要求原告出示狗的证件,证明狗是原告的。对于通行费没意见。 [09: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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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813 | · | [代理审判员]:原告,有养犬登记证吗? [原告]:狗是我自己的,正在办理养犬登记证,还没办下来,回去之后我再联系下。 [09: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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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819 | · | [代理审判员]:发生事故时候,原告在哪里? [原告]:我在2号楼的西南角,就在事故现场,目击了整个事故过程。事故发生地点在7号楼,7号楼与2号楼是并排的,就发生在2座楼的过道处。 [09: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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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820 | · | [代理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有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我补充一点,事故发生时,原告在哪里?狗在哪里?
 [代理审判员]:原告拍的是视频?
 [原告]:我拍的是监控录像,是在交通队及马坊派出所的协助下调取的,两个部门都可以证明录像的真实性。 [09: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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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824 | · | [代理审判员]: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09: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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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835 | · | [代理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双方争议焦点就是被告是否应该负责任,如果负责任,需要负多少责任。 [原告]:我没有补充的了。
 [被告]:根据相关规定,这个案子我没有责任。
 [原告]:被告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据。根据其他案列,机动车与犬类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没有牵引绳的话,各承担一半责任。视频可以证明,被告在右转时撞到了我的狗。
 [被告]:我属于正常行驶,没有走人行横道及绿化地带。且北京市有相关规定,不携带狗链的狗不应该出具在公共场合,原告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 [09: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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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8838 | · | [代理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代理审判员]: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代理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09: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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