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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嫩模马诺状告北京酷粉公司侵权赔偿案纪实
添加时间: 2011-4-20 12:55:34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13    字号:

案情简介:马诺称,她发现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粉丝网”刊登《卖淫走光艳照不雅视频 嫩模成长艰辛不易》的文章中,将自己与卖淫、走光、艳照、不雅视频等等贬损、侮辱性文字相联系。该文章写道“马诺也跌入‘艳照门’”,并在一幅尺度极大的色情照片下注明“马诺”,事实上此照片并非马诺本人。马诺认为自己系国内著名平面模特,自己与经纪公司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其本人的公共健康形象,而粉丝网使用侮辱性的文字暗指自己是靠并不“坦荡”的手段成名,并诱导网友误认为马诺即文中照片的主人公。马诺认为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自己商业代言人形象,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将该网络公司诉至我院,要求判令该网络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四万六千余元。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鼓掌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4、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5、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提问。如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应当劝告阻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请关闭通讯工具或调整于振动状态。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均已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马诺,原告代理人齐x,被告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代理人刘x。现在开庭(敲击法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诺诉被告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赵飞进行审理,书记员钱程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14:18:47]

 
346346 · [审判员]: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侵权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要求之前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肆万伍仟元整,证据保全费壹仟元整,交通费、通讯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元整。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马诺目前系国内著名平面模特,为众多知名品牌担任平面代言。2011年2月20日,原告马诺女士接到朋友电话,被告知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粉丝网”(http://www.ifensi.com)刊登《卖淫走光艳照不雅视频 嫩模成长艰辛不易》的文章中,将自己与卖淫、走光、艳照、不雅视频等等贬损、侮辱性文字相联系。该文章写道“马诺也跌入‘艳照门’”,并在一幅尺度极大的色情照片下注明“马诺”,事实上此照片并非马诺本人。马诺认为自己系国内著名平面模特,自己与经纪公司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其本人的公共健康形象,而粉丝网使用侮辱性的文字暗指自己是靠并不“坦荡”的手段成名,并诱导网友误认为马诺即文中照片的主人公。马诺认为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自己商业代言人形象,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文章中对原告马诺女士适用“卖淫、艳照”等侮辱性文字并配以低俗照片,这对原告的公众形象造成极其严重的贬损,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负相应侵权责任。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14:23:45]
 
346347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关于我公司有无违法性行为,我公司在网上搜索,最早的相关报道在2010年5月,这已经是一个客观事实,我公司只是做一个客观陈述,并不会使其形象进一步受损,不存在侵权行为,且我公司与原告关系一向良好。
[审判员]:刊登事实是否属实?
[被告代理人]:是我们公司编辑写的,但是根据2010年5月网上已经有的文章写的。
[14:25:51]
 
346348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粉丝网站中侵权网页页面电子截图 ,证明粉丝网存在侵权行为。证据二,粉丝网站首页页面电子截图,证明侵权网站具体情况概览。证据三,粉丝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证明侵权网站系被告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辖网站。证据四,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企业信用网站的查询结果截图,证明被告单位的具体信息。
[14:28:27]
 
346349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从我们网上的截图认可,照片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照片是马诺本人。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代理人]:无。
[14:30:10]
 
34635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1公证书1,证明网易娱乐于2010年5月就报道了相关文章,我公司只是客观报道。证据2公证书2,证明原告卷入艳照风波后,我公司邀请原告参加我公司庆典,我方与其长期合作良好,且原告对艳照风波保持了乐观心态。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认可,但该证据说明原告的艳照风波始于去年5月,停息一年后不过又将此事拿出来报道,且原告已经澄清该照片上的人物是日本艳星,在此情况下,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审判员]:被告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14:35:49]
 
34635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第一,该文章是粉丝网原创文章,涉案照片也标明了粉丝网的标志。第二,原告多次表明照片上的人不是原告本人,而被告依然在照片下标明马诺的名字,强行与马诺联系在一起,让网友产生联想。第三,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正面健康形象,侵害了名誉权。
[14:40:11]
 
346352 · [被告代理人]:我们网站的文章完全遵从于2010年5月的文章,马诺跌入艳照门是事实。我网站关注艺人也是合法的。我公司虽在照片下方标注了马诺的名字,但未影响马诺的形象,而且长期关注马诺的人已在2010年5月就知道此事了,如果其形象下降也是在那时就下降了。我公司只是客观评价。 [14:42:49]  
346353 · [审判员]:原被告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新闻报道,但被告只报道了一部分,报道的并不完整,而只是截取了吸引人眼球的部分,会引起网友的疑问,还会产生不好的联想。
[被告代理人]:我们的报道并不是只针对马诺的,而该照片是否为马诺只有马诺站出来说不是本人。
[14:43:45]
 
34635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可否达成调解意见?
[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但现在没有明确方案。
[审判员]:鉴于一方没有调解方案,本庭不再作调解工作,下面双方作最后陈述。
[14:45:00]
 
346355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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