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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王强律师点评:火山喷发预定行程被迫取消 旅客索赔机票费
添加时间: 2011-5-5 21:54:00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25    字号: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身份已核对完毕,可以开庭。 [14:06:36]  
355885 ·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14:06:54]  
355888 · [审判长]: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14:07:28]
 
355898 · [审判长]:鉴于双方对对方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且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我宣布开庭。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华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此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李有光任独任审判,书记员彭春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对审判长、书记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被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4:11:11]
 
355901 · [审判长]:现在告知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14:11:58]
 
355904 · [审判长]:现在开始庭审,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发表起诉意见,明确诉讼请求。 [14:12:14]  
355905 · [原告]:1、判令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4022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14:12:40]  
355907 · [原告]:今年4月,我公司定于4月25日至5月2日前往英国和芬兰交流考察,与北青旅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后冰岛火山喷发形成大量火山灰,导致欧洲多个国家机场关闭,华美源公司原定旅游航线亦受此影响。4月23日,华美源公司向北青旅公司提出变更行程。但北青旅公司以机票已出、经济舱机票是特价票等理由拒绝退还机票费用。 [14:13:17]  
355909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机票款交给了宝盛公司,并非我方,故我方认为不应当承担该责任。
[14:15:19]
 
355912 · [审判长]: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原告:第一份证据]:出境旅游合同。  
[被告]: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同内约定的费用不包括机票费用。
[14:17:12]
 
355915 · [原告]:证据2、发票,证明我方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其中包括没有实际发生的航空机票费用。3月22日的、3月25日的发票为第一次的费用,是6张普通机票和2张公务舱的费用。6月13日的费用为考察费和7月21日的为代收机票款。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张10万元的发票包含了78400元和25200元。44676元是8月份我方第二次补充的机票款。 [14:18:21]  
355928 · [审判长]:为何涉及到增加费用的问题?
[原告]:因为人数发生的变化,故费用发生了变化。从价款金额看,后面包含了一部分前面的款项。除了上述四张发票外还有其他的业务往来。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2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于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发票中的收款单位公章均为宝盛公司,故我方认为原告是代收机票款,原告并不是机票款真正的收款人。
[审判长]:四张发票的取得途径?
[原告]:是被告分多次寄给我方的。
[被告]:是的。
[14:25:12]
 
355932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3、4,电子车票行程单,证明被告拒付款项没有合同的依据。
[被告]:对于行程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关联性有异议,变更行程是原告提出的,并不是被告提出的。
[原告]:证据5、新闻互联网页,证明航线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我方提出了取消行程是合理的。
[被告]:对于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关联性有异议,但是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联。
[原告]:证据5、收据一张,证明原告作为旅游经营者不应当承担全部的义务。
[被告]:对于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
[14:25:54]
 
35597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证据1、发票2张,证明机票款是宝盛公司收到的。该证据的来源是我方从宝盛公司取得的。
[原告]:对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证据2、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2页,从19026元和19940元的业务来看,19940元对应的是3月25日的发票,19026元对应的是3月22日的发票,这两笔款项是宝盛公司收款后,因为第一次没有走成而发生的退款,是通过被告来退的,其中19940元已经退到了我处,19026元有一些差价,因为原告一部分费用,我方认为该费用是应该原告支付的。
[被告]:证据3、存款业务存单,证明我方收到款项后退给了原告方。19026元中扣除了一些国外的费用后,将剩余的费用退还给了原告2192元。
[原告]:对于证据2、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我方认为机票款是53826元,其中有一部分税款,机票款没有退给我方。另外两张机票款是19942元,该笔款项没有退,其中还扣除了服务费用,我方不清楚该名目是什么。
[14:40:35]
 
355977 · [审判长]:19026元退款是否是被告退给你方的?
[原告]:是的。但是2192元的差价,被告并没有说出正当的理由。
[审判长]:对于发票的构成,你方是什么意见?
[被告]:8个人都是经济舱的票,发票中的金额有票款,有税款。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4、情况说明,证明增加的费用,该情况说明是扫描后通过邮件发过来的。
[原告]:对于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方认为整个行程是旅行社安排的,加班费用应该由其负担。
[14:41:10]
 
356014 · [被告]:证据5、
[原告]:对于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服务是否满意,与我方的费用没有关联。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其他的事实向法庭说明。
[被告]:当时签署情况说明的时候王总已经回到了北京,当时只有时间并没有上面的内容。被告提交的证据3,我方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核实几个事实,双方对于合同当中的价款是否包含机票款发生了争议,双方分别解释一下合同中第2页的8750元是否包含往返的行程机票款?
[原告]:不包括。
[审判长]:合同金额包括机票款是什么依据?
[原告]:详见合同第五条第1款的第3项的内容。
[审判长]:原告明确一下合同项下的旅游费用是否包括机票款?
[原告]:包含,机票款的金额没有在合同中以其他的方式列明。
[审判长]:被告解释一下上述问题。
[被告]:双方是格式合同,是我方提供的,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包含机票款,但是在本案合同中没有将机票款列进去,双方是口头形式另行约定了不包含机票款。
[14:52:59]
 
356031 · [审判长]:被告说明一下你方的介绍交接情况。
[被告]:我刚开始说原告可以找别的人做机票,但是原告说让我给做,我就问宝盛公司,价款确定之后,征得了原告的同意,我把款项给宝盛公司。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你向谁订票是否向原告说过?
[被告]:曾经说过,是口头的及网上聊天的形式,没有书面的告知。
[审判长]:你方订票等过程中是否涉及到费用的收取?
[被告]:没有。
[审判长]:你方为原告订票的时候你方与宝盛公司怎么说的?
[被告]:就跟宝盛说我们的客户需要什么样子的票,去哪。
[审判长]:你方订的机票是什么样子的票?
[被告]:是最低价位的票,我方将这个情况也跟被告说过。
[原告]:没有任何书面的通知,我知道是特价票,是被告告诉我方的。
[审判长]:被告,退款为何宝盛将款项给你方,你方再退给原告?
[被告]:因为还存在第二次费用,是我方与宝盛公司联系的,把款项先退到我方处。
[14:59:28]
 
356100 ·

[审判长]:你方何时通知票已经预定好了的?
[被告]:53826元我方于3月23日、24日将6人的行程单给了原告,25日将另外两个经济舱定下来,行程单于26日给原告的。
[审判长]:你方收到行程单的日期?
[原告]:没有这么快。
[审判长]:你方是如何通知更改行程单的?
[原告]:是口头通知的。
[审判长]:第二次是否出行了?
[原告]:是的,但是没有增加人数,时间多增加了一个晚上,费用没有增加。
[被告]:人数没有变化,但是人员不一样了,增加了一个晚上,肯定要增加费用,增加的费用已经结算完毕,我们已经扣除了,扣除的费用中没有第一次的机票款,因为这笔款项宝盛公司没有退还给我方。。
[审判长]:6个人的机票只把税款退给你方,而2个人的费用退的是全额,你方解释一下  
[被告]:可能跟改为公务舱有关系。
[审判长]:你方是否提供给原告其他的行程单?
[被告]:没有。关于机票款,订票的时候我方向原告说过是特价票,不能退票。
[审判长]:关于上述问题,原告有什么意见?
[原告]:没有告知我方。
[15:24:12]

 

王强律师点评:

    旅游合同是高风险的合同之一,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按公平原则由双方承担。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都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因一方不作为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得向对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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