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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今日审判:美容合同侵权案
添加时间: 2011-5-23 13:26:38 来源:房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95    字号: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4:03:44]  
364656 · [原告]:张女士,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房山区燕山迎风三里。
[委托代理人]:卫东,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房山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4:04:53]
 
364658 · [被告]:北京燕山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良乡分公司,住所地房山区良乡镇。负责人葛某。
[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4:05:40]
 
364660 ·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14:06:24]
 
364661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女士诉被告北京燕山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良乡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肖海珅依法独任审理,由本院书记员陈悦担任法庭记录。 [14:07:01]  
364662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如实陈述事实。
[14:07:27]
 
364664 · [审判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担任本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 [14:08:05]  
364666 · [审判员]:原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08:43]
 
364667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09:09]  
364668 · [原告]:宣读起诉书。其到被告位于良乡镇的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被告负责人向原告宣传有一款“E光”护理项目,费用为16万元,由于原告是老客户,优惠价为13万,原告于当日支付了13万元,在美容过程中,原告发现有过敏现象,向被告要求终止美容合同,并退还剩余价款。 [14:09:44]  
364669 · [审判员]:原告对诉状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
[原告]:有,在诉状中护理项目效果不好补充一项“并有过敏反应”。
[14:12:48]
 
364670 · [审判员]:下面,请被告进行答辩。 [14:13:11]  
364671 · [被告]: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具体答辩意见如下:第一,实际上原告是从2007年开始在被告处作美容,到2010年7月中旬原告在作其他美容项目的过程中与被告及厂家又谈了作本案护理项目,名称叫E光护理项目,当时原告对该护理项目了解的非常清楚,因为这几年他一直在这里作美容护理,这个项目她也作了很长时间了,她当时也知道这个护理项目的费用、提供仪器的厂家要收取一半仪器费。 [14:14:53]  
364672 · [被告]:第二,达成美容服务合同总计费用是13万元,做12次,实际上正常价格应该是16万元,正因为原告是老客户所以又回到13万元,如果单次是3万以上一次,口头协议达成之后原告利用银行卡转帐10万元给被告,另三万元是原告做其他项目美容已存在被告处的,这样把这3万元也转到此次的护理项目上,总计是13万元。达成协议之后双方履行合同。也就是从2010年7月21日开始,仪器设备都是厂家提供,被告只提供服务,在原告做了四次之后原告逐步推托以各种理由不再来做,后经协商,原告提出有过敏等情况,后来厂家来人经三方在一起谈,厂家告知原告,全国没有一例过敏的客户,这种情况下厂家要求原告当场免费做一次,如果存在过敏就终止合同全部退款,原告不同意。后来原告就起诉了。 [14:23:55]  
364673 · [被告]:第三,事后经被告了解,实际上原告不再做护理项目真正的原因是自己又开了美容院,同时还把被告两名员工带走,并非原告所说的其他原因。原告所述的在护理当中发现效果不好,这不是事实,都是借口。综上,原被告达成美容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认真履行合同。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美容款既无事实也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4:24:40]  
364674 · [审判员]:请原告陈述一下事实经过。 [14:25:24]  
364675 · [原告]:原告经常在被告的服务场所做美容,在2010年7月的时候确实在美容的过程中由被告的负责人葛某向原告介绍该美容项目,不是向被告答辩中说的和美容院和厂家一块谈的,我们是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是被告介绍我不可能知道他们有这样一个美容项目,这样情况下达成支付13万元作12次的美容项目,到第二次的时候原告已经有过敏反映,过敏反应不是很强烈,原告想看看是不是做美容造成的,又做了两次后来病情加剧了,到医院输液,原告也找过被告要求退款,13万元折算之后应该是一次1万多,做过的应该付款,没做的要求被告退还。 [14:26:48]  
364676 · [审判员]:被告,时间对吗?2010年7月是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做此次美容项目的时间吗?
[被告]:对。
[审判员]:总费用对吗?
[被告]:对。13万元。
[14:27:45]
 
364677 · [审判员]:原告,你说有过敏反应,这方面有证据吗?
[原告]:在双方的录音中提到了,当时没想到打官司,所以没有医院的一些证明,在录音记录中提到过这个问题。
[审判员]:医院的相关证明有吗?
[原告]:由于时间过长没有留存。原告是在房山中医院看的。
[14:28:57]
 
364678 · [审判员]:原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录音材料。证明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录音。
[14:29:37]
 
36467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书面材料和实际谈话内容不符。录音中反复说的是金额的问题,包括说过敏只是原告自己说过敏,我们这一方都没见过。
[14:35:57]
 
364680 · [审判员]:播放录音资料(略)。
[被告]:鉴于录音太长,庭后我们提交一份书面材料。
[14:36:19]
 
364681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向法庭提交客户资料、治疗同意书、客户记录表、探访记录。主要是证明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否认了原告陈述中关于过敏情况,也没有原告本人向被告提出过敏的情况。
[14:37:05]
 
364684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其中涉及到原告本人的签名,无法核实该签名。资料上看是医疗资料,按照被告提供的资料这个项目应该是医疗美容范围,对此我们认为被告应该提供其有医疗条件的资质,在顾客资料中写的是医疗资料,同时也有相应的项目是是否作过整形手术,我认为是在医疗美容中常见的,在被告提供的有原告签字的通知书是医疗前通知书,这显然是医学美容范畴,而不是普通的美容。同时,第一条中有关于是否存在过敏等症状的询问条款,证明该项目也是医疗美容。关于探访记录,对签字也需要进行核实,从该记录看不是探访,而是做的四次美容的记录,也就是双方在法庭上均认可的四次的记录。
[14:39:12]
 
364685 · [审判员]:被告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被告]:没有了。
[14:39:35]
 
364686 · [审判员]:被告,原告在你们那作这个护理项目一共是做了四次吗?
[被告]:对。
[审判员]: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被告]:从2010年7月到9月。
[14:40:07]
 
364688 · [审判员]:原告,这个时间段对吗?
[原告]:应该是10月。
[审判员]:原告,你们手里有没有美容卡之类的凭据?
[原告]:没有。
[14:41:03]
 
364689 · [审判员]:被告,你们的营业范围是什么?有医疗服务吗?
[被告]:没有医疗服务,我们现在提供的这方面资料都是厂家提供的,13万的费用当时厂家就拿走了一半,因为厂家提供了仪器设备,而且还有培训指导费用。
[14:41:52]
 
364690 · [审判员]:厂家的名称知道吗?
[被告]:不知道。
[审判员]:是哪里的?
[被告]:上海的。
[审判员]:美容院和厂家之间怎么分成?
[被告]:各一半。在录音中也有反映。
[审判员]:本案原告的13万元是按这个比例已经分完了吗?
[被告]:对,当时厂家已经拿走了50%。我们这边的一半员工工资、提成也都支付了。
[14:43:14]
 
364691 · [审判员]:原告,你们当时和被告达成协议的时候是否约定了协议解除的方式方法?
[原告]:没有。13万元12次是双方约定的,但是像被告所说的厂家提成的问题我们不知道。被告在回答法官的时候说厂家的名称他们不清楚,作为一个提供美容服务的经营者来说不应该不清楚厂家的情况。
[14:44:08]
 
364692 · [审判员]:被告,这项美容服务约定没有合同的解除方式和方法?
[被告]:没有明确约定都是依据惯例和交易习惯,只要把全程的费用交了之后就继续履行,做完了就是合同履行完了,只有符合法定理由才能不再做了。
[14:44:44]
 
364693 · [审判员]:如果是向原告这种情况,按惯例和约定应该怎么退费?
[被告]:不退,因为没有不再做的任何理由。原告只是说过敏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在合同履行中她也确实没有过敏过。
[14:45:11]
 
364694 · [审判员]:原告,13万元的费用有收据或者发票吗?
[原告]:没有。我认为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这是以预付费方式的服务,预先提交了预付费再接受服务,按照本案的情况应该退款,这与合同法规定的正常经济的合同是有一定区别的。
[审判员]:你们认为是预付款?
[原告]:对。
[14:45:50]
 
364695 · [审判员]:被告方认可这个说法吗?
[被告]:不认可,这种是服务合同,定位应该是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只是原告交款是在履行合同义务,不交款合同必然不能履行,交的钱是价款,不是预付款。
[14:46:25]
 
364696 · [审判员]:被告,约定的是12次吗?
[被告]:对。
[审判员]:单次做是多少钱?
[被告]:最低3万。
[审判员]:这个项目全程是什么?
[被告]:E光护理。
[审判员]:主要服务内容是什么?
[被告]:主要是用仪器,是全身的,包括面部、颈部、手臂等等。
[审判员]:服务的主要功能是什么?美容还是治疗?
[被告]:只是美容。
[审判员]:没有医疗效果?
[被告]:没有。
[14:47:52]
 
364697 · [审判员]:原告,你是什么时候开始到被告处做美容服务的?
[原告]:在此之前双方已经有很多接触了,之前也在被告处做美容,本案的美容项目是被告店里新引进的。
[14:48:32]
 
364698 · [审判员]:被告,这个美容项目是你们什么时候引进的?
[被告]:2009年,2007年的时候原告一直在店里做其他的美容,也接触了一段时间了,把其他美容项目的3万元转到这个项目上又交了10万元才进行这个项目。之前她做美容的时候她也知道店里这项美容服务。
[审判员]:被告,这项美容服务有没有什么不良反应或者副作用?
[被告]:没有。
[14:50:01]
 
364699 ·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不良反应?
[原告]:皮疹,第二次不严重,只有一些皮疹出现,第四次的时候已经比较严重,到医院输液了,才想到和做美容有关。被告说的不是医疗美容,但是在他们的询问单中明显记录是否有过敏症状。
[15:03:22]
 
364700 · [审判员]:原告,你们起诉的是服务合同,你们现在这个合同解除了吗?
[原告]:我们认为已经解除了。我们只是作为消费者的一种进行预付款的约定。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
[15:04:19]
 
364701 · [被告]:我们认为合同还在继续履行当中。
[审判员]:被告,这个美容项目按照正常情况下应该做多少次?
[被告]:按照双方的约定。正常应该是12次一个疗程,少做应该也行。主要看双方约定。
[审判员]:每次做之间的间距是几天?
[被告]:不一定。而且不同部位做的次数也不一样。有的部位不需要做12次。
[15:06:19]
 
36470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我们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接受相应的美容服务,被告应该提供合法的服务项目,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提供的美容项目应该是医学治疗的范畴,这一点需要相应的医学美容资质,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明全是用于医学美容的范畴,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提供其从事医学美容的资质。
[15:07:34]
 
364703 · [原告]:我们认为原告交纳的13万元应该视为预付款式的消费服务,既然原告支付了预付款并且仅仅做了4次服务,我们认为可以要求被告退还其他款项,被告答辩所称的一次3万多,本案中13万元应该按1次来做的事实,被告没有向原告告知,这一点违反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消费者有知情权的义务,被告以该笔费用以被厂家取走一半,我们也不认可,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15:08:39]  
364705 · [被告]:原告的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原被告所达成的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既然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到目前为止,没有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书面通知,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也没有要求解除合同,双方这种服务合同还在履行状态,原告要求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应该解除合同的依据和理由,包括原告所陈述的过敏,应该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例,是因为作美容导致的过敏,而原告没有提供。 [15:09:54]  
364707 · [被告]:此外,原告强调是预付款,是医学项目,本案不仅从自己的陈述还是事实上说都是做美容,不存在做治疗,被告提供的证据只是厂家提供的表格,如果原告认为是医疗项目,原告对此的诉讼根本不成了,不是消费业不是服务,原告应该打医患纠纷的案子,另外也不符合预付款的性质,这13万元就是价款,而且是明确约定的。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5:11:25]  
364708 ·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新的意见吗?
[原告]:如果被告坚持按合同法,从我方提供的录音资料已经说明有合同的存在,在录音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的费用是8万6千,而被告认为应该退还的款项应该是2万多,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双方所谓的服务合同已经解除了,仅仅剩余的是解除合同之后款项的退还问题。关于医疗美容问题,作为消费者到美容院美容,我不可能清楚美容院给我提供的服务是医疗美容还是一般美容,这需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确说明,这一点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明确的,被告仅以原告的起诉认定双方是普通美容,这不符合客观事实,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都是医疗服务中的措词,我们认为被告仅仅以原告的诉讼作为双方是一个普通美容的项目来说,与其提供的证据是相互冲突的,被告应该就其提供的证据给原告一个说法,我对应的是被告起诉的是经营者,至于经营者和正产厂家之间的纠纷应该另行解决。
[15:12:24]
 
364709 · [审判员]:被告还有新的意见吗?
[被告]:有。原告陈述的与厂家无关,我们是美容院,原被告双方指向的对象就是美容,我们不存在医疗,原告的说法相互矛盾。被告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合同是否解除,原告要求退款的前提条件是以解除合同为依据,没有解除合同怎么能要求退款,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在合同法第94条有明确规定的五种情形,在本案中没有一条能适合原告解除,而且合同法第96条明确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该通知对,到现在为止原告也没有通知我们解除合同,而且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现在合同没有解除,要求返还美容款没有法律依据。
[15:13:13]
 
364710 · [审判员]:恢复法庭调查。被告,原告是否曾经找过你谈过退款的事?
[被告]:在诉讼之前说过,就是录音的时间2011年3月18日,是原告约被告到一个茶馆,在场的还有一个人。原告让被告给出一个收据,就说款项的去向。我们也说了厂家拿走一半,其他的员工、店长提多少。原告始终没说把合同解除。
[审判员]:那天谈的有明确结果吗?
[被告]:没有。
[15:14:08]
 
364711 ·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新的辩论意见没有。就是被告说的录音的内容,双方已经达成一个解除的意思,原告要求退款8万多,被告仅同意退2万多,这一点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只是金额的问题,被告的负责人同意退2万多可以说明合同已经解除。
[审判员]:原告说的情况,被告属实吗?
[被告]:这是双方协商,也谈到过退2万多的事,但并非是解除合同,这是双方在协商这个事。
[审判员]:2万多怎么计算的?
[被告]:厂家拿走一半,给员工、店长、的提成。当时只是说协商可以这样。
[15:14:47]
 
36473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申请调解吗?
[原告]:申请。
[被告]:申请。
[审判员]:原告说一下初步调解方案?
[原告]:退还美容费,诉讼费我们自己承担。
[审判员]:诉讼请求有变化吗?
[原告]:这个应该和原告进行协商。
[审判员]:被告方的调解意见?
[被告]:前提就是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还是退还3万元。
[15:36:17]
 
364735 · [审判员]:鉴于双方调解数额差距较大,庭上不再进行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辩论和答辩意见。
[15:36:51]
 
364739 · [审判员]: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在五日内查阅。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5: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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