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律师频道_合肥刑事律师,合肥房产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
站内搜索:
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
侵权赔偿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侵权赔偿
今日审判:高速公路违规下客酿祸
添加时间: 2011-5-26 10:20:52 来源:上海铁路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66    字号: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09:05:36]  
367009 ·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09:10:11]  
367012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家庭住址? [09:10:37]  
367015 · [原告代理人]:原告袁某(未到庭),男,1971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09:11:28]  
367017 · [审判员]: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家庭住址? [09:11:54]  
367019 · [原告代理人]:李某(系原告之妻),女,1972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09:12:19]  
367021 · [审判员]: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家庭住址? 
委托权限?
[09:12:47]
 
367022 · [原告代理人]:邵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特别授权。 [09:13:07]  
367024 · [审判员]:第一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09:13:24]  
367027 · [被告代理人1]:上海某客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未到庭),经理。 [09:13:51]  
367029 · [审判员]: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委托权限? [09:14:10]  
367031 · [被告代理人1]:石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09:14:37]  
367032 · [审判员]:第二被告公司名称?注册地?负责人姓名?职务? [09:14:54]  
367033 · [被告代理人2]: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丁某(未到庭),总经理。 [09:15:13]  
367035 · [审判员]: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委托权限? [09:15:36]  
367038 · [被告代理人2]:韩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09:15:55]  
367041 · [审判员]: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对原告袁某诉被告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向群独任审判,书记员朱子真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09:16:14]  
367043 · [审判员]:原告对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09:16:24]  
367044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09:16:40]  
367046 · [审判员]:被告对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09:16:52]  
367048 · [被告代理人1]:听清了。 [09:17:08]  
367049 · [被告代理人2]:听清了 [09:17:15]  
367051 · [审判员]:原告是否要提出回避的申请? [09:17:38]  
367053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09:17:52]  
367056 · [审判员]:被告是否要提出回避的申请 [09:18:14]  
367058 · [被告代理人1]:不申请 [09:18:39]  
367059 · [被告代理人2]:不申请。 [09:18:53]  
36706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9:19:09]  
367062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依据伤残鉴定结论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2334元每月)、护理费(70元每天)、营养费(60元每天)、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的全部损失。2、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2元(被告一已支付60000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18元/天×53天=954元、交通费2000元。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为254704元、误工费23340元(2334元/月×10月)、护理费10000元(2000元/月×5月)、营养费9000元(60元/天×150天)、被扶养人(父亲)袁某生活费11764.80元(9年/3人×0.4×9804)、被扶养人(母亲)杨某生活费22222元(17年/3人×0.4×9804)、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500元,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袁某以上八项总损失合计人民币353530.80元×责任比例85%=300501.18元。 [09:19:24]  
367064 · [原告代理人]:要求第一被告承担60%的责任,第二被告承担25%的责任,第一、第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09:19:52]  
367065 ·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的诉请、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 [09:20:05]  
367066 · [被告代理人1]: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具体的诉请待质证一一答辩。 [09:20:27]  
367068 · [被告代理人2]: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具体的诉请待质证一一答辩 [09:20:45]  
367069 · [审判员]: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承担60%的责任,第二被告承担25%的责任,第一、第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对此有无有无异议? [09:21:00]  
367070 · [被告代理人1]:无异议。 [09:21:19]  
367071 · [被告代理人2]:无异议。 [09:21:28]  
367072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法庭调查过程中不再对此进行举证质证。 [09:21:43]  
367073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原告举证。 [09:21:55]  
367075 · [原告代理人]: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单据、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记录、病人住院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就诊和治疗情况,原告住院53天。 [09:22:11]  
367077 · [审判员]:被告质证。 [09:22:25]  
367079 · [被告代理人1]:无异议。 [09:22:42]  
367080 · [被告代理人2]:无异议 [09:22:50]  
36708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09:23:10]  
367086 · [原告代理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司法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袁金于2010年2月8日的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2、给予被鉴定人袁金休息期10个月,护理期和营养期各5个月。 [09:23:37]  
367087 · [审判员]:被告质证。 [09:23:59]  
367089 · [被告代理人1]:无异议。 [09:24:14]  
367090 · [被告代理人2]:无异议 [09:24:24]  
367091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09:24:42]  
367094 · [原告代理人]: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原告系城镇户籍,要求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单位证明、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及其妻子李某于2008年10月10日进入太仓市盛达羊毛衫厂工作,并安排至本厂夫妻宿舍居住工作至今。 [09:25:27]  
367098 · [审判员]:被告质证。 [09:25:51]  
367101 · [被告代理人1]:不认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事故发生于2010年2月8号,原告合同已经到期,合同应已解除。另外原告月工资超过2000元,应提供税单。如不能提供则应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误工费。 [09:26:19]  
367103 · [被告代理人2]: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 [09:26:35]  
36710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09:26:55]  
367109 · [原告代理人]:根据鉴定结论,护理5个月,每月按照2000元计算,请求护理费10000元。结合鉴定结论给予营养5个月,每天按照60元予以计算,请求营养费9000元。 [09:27:08]  
367114 · [审判员]:被告质证。 [09:27:30]  
367117 · [被告代理人1]:原告没有护工证据,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280元计算护理费。营养费认可按照最高标准每天40元计算。 [09:27:54]  
367119 · [被告代理人2]:护理费认可按照每月900元至1200元计算,营养费认可按照中间值每天30元计算。 [09:28:56]  
367122 · [审判员]:关于护理费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关于营养费由法院酌情认定。原告继续举证。 [09:29:11]  
367129 · [原告代理人]: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产生的交通费。包括原告异地就医、处理事故相关事宜等产生的交通费。 [09:30:51]  
367130 · [审判员]:被告质证。 [09:31:03]  
367133 · [被告代理人1]:交通费应指受害人本人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处理事故产生的交通费用一般只在死亡事故中计算。具体金额请法庭裁定。 [09:31:37]  
367139 · [被告代理人2]: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 [09:33:07]  
367174 · [审判员]:原告继续 举证。 [09:46:23]  
367175 · [原告代理人]: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父母袁某与杨某户口登记关系为夫妻,两人育有三子女,与原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父母均系农民,父亲71岁,母亲63岁,无法从事农业劳动,无收入来源。 [09:46:41]  
367176 · [原告代理人]: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09:47:18]  
367178 · [审判员]:被告质证。 [09:47:31]  
367180 · [被告代理人1]:请法庭依法判定 [09:47:45]  
367181 · [被告代理人2]:请法庭依法判定。 [09:47:51]  
367182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09:48:09]  
367184 · [原告代理人]:原告还因交通事故产生了住宿费。 [09:48:26]  
367185 · [审判员]:被告质证。 [09:48:39]  
367189 · [被告代理人1]:请法庭酌定。 [09:49:17]  
367191 · [被告代理人2]:请法庭酌定 [09:49:25]  
367193 ·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09:49:43]  
367196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09:50:00]  
367198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09:50:14]  
367202 · [被告代理人1]: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8485元和伙食费801元,要求与本案一并处理。 [09:50:46]  
367204 · [审判员]:原告,对证据有什么意见?是否同意与本案一并处理。 [09:51:00]  
367206 · [原告代理人]:认可,同意与本案一并处理。 [09:51:12]  
367209 ·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09:51:28]  
367216 · [被告代理人1]:事故发生后我方还为原告支付了部分现金,要求与本案一并处理。 [09:52:56]  
367221 · [审判员]:原告是否同意与本案一并处理。 [09:53:24]  
367223 · [原告代理人]:认可,同意与本案一并处理。 [09:53:36]  
367227 ·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09:54:18]  
367229 · [被告代理人1]:没有了。 [09:54:42]  
367230 · [被告代理人2]:没有了 [09:54:55]  
36723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可以围绕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5:27]  
367233 · [原告代理人]:关于误工费,我方坚持诉请,这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构成7级伤残,我方请求的营养费和护理费也合情合理,请法庭支持,其他坚持庭审意见。 [09:55:45]  
36723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6:00]  
367240 · [被告代理人1]:坚持庭审意见。 [09:56:11]  
367243 · [被告代理人2]:坚持庭审意见 [09:56:22]  
367249 · [审判员]:原告、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09:56:43]  
367252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09:57:00]  
367254 · [被告代理人1]:没有了 [09:57:16]  
367255 · [被告代理人2]:没有了。 [09:57:32]  
36725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你们还有什么最后意见? [09:57:49]  
367259 · [原告代理人]:请法庭支持我方的诉请。 [09:58:00]  
367260 · [被告代理人1]:请法庭依法判决。 [09:58:14]  
367261 · [被告代理人2]:请法庭依法判决 [09:58:19]  
367264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原、被告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09:58:36]  
367266 · [原告代理人]:可以。 [09:58:48]  
367267 · [被告代理人1]:不愿意 [09:58:56]  
367270 · [被告代理人2]:不愿意。 [09:59:02]  
367274 · [审判员]:由于二被告均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今天法庭审理到此结束,休庭20分钟后将进行当庭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09:59:42]  
367347 ·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原告袁某诉被告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庭依法公开审理,调查了事实,审查了证据,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及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明确,由于各方不能达成调解,现在宣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0:12:25]
 
367352 · [书记员]:全体起立。 [10:13:51]  
367358 · [审判员]:一、被告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袁某残疾赔偿金254,704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986.80元、鉴定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住宿费36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26,610.80元的60%,即195,966.48元,该款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伙食费801元、现金120,000元、原告应自负的医疗费5,795.28元,尚应支付189,390.45元; [10:16:15]  
367361 · [审判员]:二、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袁某残疾赔偿金254,704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986.80元、鉴定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住宿费36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26,610.80元的25%,即81,652.70元,该款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现金10,000元,尚应支付71,652.70元; [10:17:45]  
367362 · [审判员]:三、被告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10:18:08]  
367363 · [审判员]:四、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医疗费29,508.60元; [10:18:24]  
367365 · [审判员]:五、对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敲击法槌) [10:18:35]  
367366 · [书记员]:请坐。 [10:18:50]  
367367 · [审判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19:05]  

主审法官点评:

   近几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涉案人员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一方面表现为交通法规意识比较淡薄,不严格遵守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有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十分欠缺,漠视法律规定。部分驾驶人员职业道德差,安全意识不强,甚至部分肇事者出于好奇、逞能或侥幸等心理,违法驾驶机动车辆上路,遇见紧急情况,手忙脚乱,难以应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经济利益的驱使。有的车主和司机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置交通安全于不顾,超速、超载、长时间疲劳驾驶,容易出现事故;有的车主为了节约开支,在车辆保养、维修方面不及时,抱着能跑一天就加快挣一天钱的心理,导致车辆安全系数状况较差,在路途中常出现事故。
   3、行业准入要求不高,催生大批“马路杀手”。驾驶执照考试不注重路面实际驾驶测试,随意压缩学习时间,驾驶技术难以保证,导致大批经验不足的“新手”上路。有的驾驶员虽领到了驾驶证,但不具备驾驶技术或经验不足,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这类人多数不懂交通规则,驾车不系安全带,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是最容易发生肇事的人群,三轮、四轮等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肇事比例升高多出于这种原因。

 

评论信息     全部评论

内容:
姓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安徽律师频道 Copyright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1024*768显示最佳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皖ICP备16020072号-1 技术支持:华夕网络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