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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添加时间: 2011-7-25 15:05:17 来源:石景山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623 字号:大 中 小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0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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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自然情况。原告李某,男,2006年出生,汉族,入托北方之星幼儿园,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某乙(未到庭),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工程师,住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阳光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长,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雪,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北京市某电器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林(未到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礼,男,42岁,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江春秀,女,28岁,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被告二北京某科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石敏(未到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理,男,56岁,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三北京某机电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小明(未到庭),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惠,女,48岁,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朝阳区。 [09: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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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北京市某电器公司、北京某科贸公司、北京某机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吴海涛、代理审判员卢明、代理审判员张英周组成合议庭,由吴海涛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 [09: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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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9:1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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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各方当事人]:均听清楚了,不申请。 [09: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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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韩雪]:2010年9月25日晚,原告随其父至被告一的某店内购物时乘坐自动扶梯摔倒,因自动扶梯缺齿形式缝隙,原告左手的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卡在自动扶梯的缝隙中,随着电梯的滚动三根手指生生被碾断。原告当即被其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半小时后当原告之父回到事发现场寻找断指时电梯却仍在运行,三被告在此期间均未对原告进行救助亦未在事发后第一时间为原告寻找断指。此日,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知由于无名指已被电梯碾碎无法进行再植,食指和中指虽进行了再植但功能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二作为电梯的管理单位,事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后未及时对原告进行救助;被告三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事前未能发现电梯缺齿的隐患并进行维修,事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对原告进行救援,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断指之痛使原告幼小心灵遭受了无法弥补的创伤,且给原告幸福快乐的家庭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霾,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089.8元、护理费15000元、交通费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器具费74094元、伤残赔偿金116292元、后续治疗费20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 000元,共计958715.44元;2、判令请求被告在法制晚报上刊登道歉内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09: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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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三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 [江春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我方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的电梯,该电梯属于商场的公用设施设备,产权方和管理方为其他二被告,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本案事故是否因电梯质量问题导致,应由其他二被告证明,如法院认定事故为电梯质量而产生,应该由其他二被告承担,我方不应对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设备检测所在事故发生后的检验报告中说电梯不存在质量问题,我方作为商场的经营者之一,在本案中的法定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对顾客合理使用电梯进行告知,在电梯两侧设置了警示标志,靠近电梯位置摆放乘坐电梯须知,并且强调幼儿上电梯必须有专门陪同;原告及监护人在事故中存在重要过错,本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设备通报中记录了事情的经过,原告是在一层扶梯口逆行摔倒的,新闻报道中原告的监护人也证实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实是原告错上了相反反向的扶梯,原告在电梯口逆行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的监护人在本次事故中严重疏忽,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原告在本案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原告提出的新京报对本案的事实和原告受伤的原因过程描述属于不实的描述,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我方不清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确定,原告挫伤的原因是自己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后续治疗费的主张,原告和监护人自身的过错是原告受伤的原因,我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后续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原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接受法庭裁判。 [刘文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尽到了电梯保养义务。 [09:3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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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就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出示证据。 [韩雪]:(提交)证据1、2010年9月27日新京报A13版新闻报道、北京卫视新闻报道、光盘一张、110出境记录,证明原告在乘坐被告电梯时摔倒,三根手指被拈断;证据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二受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证据3、诊断证明书、住院病例一份,证明2010年9月26日至10月11日,原告因手指在医院治疗,进行再植;证据4、医疗费票据一份,金额为12362.96元;证据5、医学出生证明、员工休假证明、完税证明一份,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误工损失;证据6、北京市救护车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因受伤而花费交通费105元;证据7、伙食费发票一份,金额为780.35元;证据8、发票一份,证明购买残疾器具390元;证据9、法定鉴定所发票一份,金额为2200元;证据10、2011年6月7日至16日票据,证明原告进行左手手指和中指再植;证据11、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票据一份,金额为9762.84元;证据12、休假证明、完税证明,误工损失票据,共计21133.64元;证据13、发票两张,证明原告购买残疾生活辅助器具1954元,假肢厂的人说要在18岁前进行更换和维护;证据14、司法鉴定费票据一份,金额为3000元;证据15、九级伤残赔偿金票据一份;证据16、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一份。 [09:3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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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江春秀]:(阅)对证据1新京报新闻报道不认可,光盘和我方的光盘内容一致,认可,在视频中原告监护人证实是逆行电梯导致的事故,报警内容真实性无异议,这个记录是原告家属报案时,是根据报案者的口述记录的;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10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1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其中一张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对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9、14、15、16无异议。 [原理]:对证据均无异议。 [刘文惠]:对证据均无异议。 [09:4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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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播放原、被告共同证据,视频资料一份。(播放) [09:5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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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三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 [江春秀]:(提交)证据1、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证明维护保养方不是我单位;证据2、警示标志,证明在电梯附近设置了警示标志;证据3、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通报;证据4、2010年9月27日北京青年报D3版,证据3、4共同证明原告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告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证据5、视频一份;证据6、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的监护人没有立刻通知我方;证据7、照片若干张。 [09:5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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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对被告一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韩雪]:(阅)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一是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保护人身财产的义务;对证据2其中一张照片牌子是在事发后才竖立的,而且位置也是远离电梯的;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于逆行的陈述只是被告的说法不客观;证据4不认可,与客观事实不符;对证据5认可,但原告父亲没有说逆行;对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是被告员工出具的;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 [1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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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其他二被告提交证据。 [刘文惠]:(提交)证据1、自动扶梯日常维护表,证明我公司按照规定进行日常保养维护;证据2、照片,证明电梯两旁有标志;证据3、维修人证明一份,证明接到报警后马上寻找断指;证据4、协议书一份,证明我方和其他二被告的关系。 [10:0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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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韩雪]:(阅)对证据1不认可,是被告三自行制作的,是否有安全隐患应该以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书为依据;对证据2不认可,无法显示照片拍摄时间和位置;对证据3不认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是被告三的员工,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对证据4不认可,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10: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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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二进行举证。 [原理]:(提交)证据电梯管理使用协议书原件一份。 [10:0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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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韩雪]:(阅)对证据不认可,甲方是被告二,乙方不是涉案单位。 [1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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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对于三被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互相是什么意见? [江春秀]:对于被告二、三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原理]:认可。 [刘文惠]:认可。 [10: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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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韩雪]:没有。 [江春秀]:没有。 [刘文惠]:没有。 [原理]:没有。 [10: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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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电梯管理使用协议书是跟谁签订的? [原理]:就是被告一,后来变更过名称。 [审判长]:被告一,属实吗? [杨忠礼]:不属实,这是两个主体,我们是2007年才成立的,协议书是2006年签订的那时我们还没有营业。 [10: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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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你们什么时候开始营业的? [杨忠礼]:2007年12月。 [审判长]:你们跟之前的公司是什么关系? [杨忠礼]:没有关系。 [10: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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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卖场一层是电器公司吗? [原理]:一层不全是,二层都是电器公司。 [审判长]:事故发生地点在哪? [韩雪]:一层电梯中部偏下。 [10:1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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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一,对于原告乘坐电梯的方向认可吗? [杨忠礼]:是原告上了相反方向的电梯摔倒的。 [审判长]:视频中父亲说“他看见电梯就往上跑,但电梯是个下行的电梯”对于这句话怎么解释? [韩雪]:这个上不是指方向的上,而是往电梯上面跑。 [10:2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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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对于电梯上下行有争议,现在双方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 [韩雪]:没有。 [刘文惠]:没有。 [原理]:没有。 [10:2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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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主张医药费22089.8元,三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江春秀]:没有。 [原理]:没有。 [刘文惠]:没有。 [10:2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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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护理费如何计算的? [韩雪]:原告两次住院都是其母亲陪护的。 [审判长]:是否有护理证明? [韩雪]:全程陪护,第二次是全休一个月。 [10:2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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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两次住院时间? [韩雪]:24天。 [审判长]:对于住院天数被告有无异议? [江春秀]:没有。 [原理]:没有。 [刘文惠]:没有。 [10:2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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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主张护理费是几个人的、多长时间的? [韩雪]:就是原告母亲的误工费,两个月的。 [10:2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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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什么标准计算的? [韩雪]:医院发票,每天50元。 [10: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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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营养费按什么标准计算的? [韩雪]:请法庭酌定。 [10:3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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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残疾器具费如何计算的? [韩雪]:有购买发票,分别为390元,764元,90元,1100元。 [10:3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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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后续残疾器具费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韩雪]:从今天至80岁的,18周岁之前每年更换一次,费用是1100元,10%维护费,18周岁以后是1500元两年更换一次。 [10:3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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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后续治疗费20万元如何计算的? [韩雪]:根据原告主治医生的建议,需要作修复。 [审判长]:精神抚慰金如何计算? [韩雪]:是估算的。 [10: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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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一,电梯管理使用人是谁? [杨忠礼]:电梯是公用的。 [韩雪]:电梯是连接被告一层、二层的经营场所,被告应该对电梯有安全保障义务。 [审判长]:发生事故地点在你经营范围内吗? [杨忠礼]:不在。 [10:3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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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二层全部是你方的电器公司? [杨忠礼]:是。 [审判长]:电梯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看护? [江春秀]:没有。 [10: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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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电梯存在什么安全隐患? [韩雪]:电梯有缺齿。 [10:4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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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韩雪]:(提交代理词)被告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救助,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未履行维护职责和及时的救助义务,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都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由于各自的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 [10:5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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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江春秀]:我方不是电梯的管理方和维修保养方,不应该对电梯质量问题承担保养责任,我方已经在电梯两侧摆放警示标志,对乘客进行提示,原告受伤的原因经过多份证据证实,是由于原告逆行乘坐电梯,原告的监护人在本次事故中严重疏忽大意,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没有尽到看护人的义务,在事发后,我方得知后,立刻关掉电梯,并联系维修保养方,对电梯进行检查,我方在本案中已经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侵权的行为。对于原告受伤我们也感到很心痛,但是原告逆行乘梯对我方是不可预见的情况。 [原理]:原告的监护人赋有重大责任。 [刘文惠]:从播放视频中原告父亲说的话可以判断出孩子是逆行电梯往上行,说明事故的起因是逆行造成的,家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专门人员保养电梯,不是指所有电梯口都要有人专门看护。我们已经尽到保养义务,我公司保养人就在被告一处,没有及时停梯是因为当时没有人跟我们说发生了事故。 [10:5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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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韩雪]:三被告一直在推卸责任,被告一强调不是电梯的产权方和维护方,原告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侵权责任法,是在公共场所给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被告一说的理由没有联系,被告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电梯设备设施是完好无损的,就不会发生事故。被告三说逆行的事实,属于被告三的主观臆断。 [张某]:每次被告都推托,我想事情赶快了结,从孩子出事至今,没有得到被告任何一句安慰的话。 [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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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杨忠礼]:作为被告一,该尽到的义务我们肯定尽到,电梯边上的警示牌都挪动了,我们尽到了保障义务,录像清楚的表述逆行的问题,公共场所家长要看护好自己的孩子。 [11:0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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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韩雪]:同意。 [江春秀]:同意。 [刘文惠]:同意。 [原理]:同意。 [11:0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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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方案? [韩雪]:按照诉讼请求主张。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 [江春秀]:现在没有有调解方案,需要回去请示领导。 [刘文惠]:同上。 [原理]:同上。 [1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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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因今天没有具体的调解方案,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韩雪]: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江春秀]:坚持答辩意见。 [原理]:坚持答辩意见。 [刘文惠]: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1:10: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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