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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今日审判:上厕所滑到,告公司人身伤害
添加时间: 2011-8-31 11:54:40 来源:杨浦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304    字号:
准备。 [09:06:22]  
417273 · [书记员]:现在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或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或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18:05]
 
417278 · [审判员]:请坐下 [09:19:06]  
417279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今天到庭的有原告赵XX和诉讼代理人金XX,被告上海XX公司诉讼代理人张XX,报告完毕。 [09:19:37]  
417281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赵某,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XX号,现住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金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09:20:15]
 
417284 · [审判员]:[击法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力新独任审理,书记员周夏雨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可以自行和解;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09:20:52]
 
417285 · [原告]:听清楚 [09:21:04]  
417287 · [被告]:听清楚了 [09:21:13]  
41729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当事人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09:21:30]  
417292 · [原告]:不申请回避 [09:21:46]  
417293 · [被告]:不要求申请回避 [09:22:11]  
417295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09:22:38]  
417300 ·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医疗费43,365元,误工费25,931元,营养费2400,护理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1933元;
2、残疾赔偿金75,221元(其中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11,54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4、鉴定费3300元;
5、律师费6000元。
以上合计168,970元。
事实及理由:2011年2月23日原告和朋友在被告处,因为厕所内比较滑导致原告摔倒,并送到医院,原告病情比较严重,经过多日救治,病情变化,医院向家属发送病危通知,后原告病情稳定。原告认为被告应该对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该对原告进行赔偿。
[09:28:21]
 
417301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09:28:31]  
417302 · [被告]: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当时厕所内并不滑,原告摔倒是因为原告自己不当心,所以应该由原告自行负责。不同意原告赔偿损失。 [09:29:23]  
417304 · [审判员]:法庭在听取了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后,作如下归纳: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1、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晚8时许,在厕所上厕所时摔倒;2、厕所属被告管理;3、原告因摔倒致使身体受到伤害;4、原告因该次受伤导致损失。 [09:29:53]  
417306 · [原告]:没有异议 [09:30:35]  
417307 · [被告]:无异议 [09:30:49]  
417308 · [审判员]:法庭结合刚才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摔倒受伤后的各项损失是否属实;2、本案被告是否有过错;3、如被告确存在过错,则原告受伤与被告过错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09:31:05]  
417310 · [原告]:没有异议 [09:31:10]  
417311 · [被告]:无异议 [09:31:23]  
417314 · [审判员]:现在审理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摔倒受伤后的各项损失是否属实。 先由原告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09:31:43]  
417329 · [原告]:证据1、医院门急诊病例、检查单、放射报告、出院小结、医药费收据、救护车费收据、住院医疗费收据、处方单、药房发票,证明原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09:35:23]  
417348 · [审判员]:被告质证 [09:39:24]  
417351 ·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认为该医疗费用应该由原告自行负担。 [09:39:46]  
417361 · [被告]:对于受伤治疗的关联性也没有异议,关于医疗费用的总金额意见被告会在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庭递交。 [09:41:22]  
417381 · [原告]:原告的诉请已经扣除了被告现行垫付的费用2万余元。 [09:44:20]  
417401 · [被告]:原告确有部分医疗费单据在被告处,是被告先行垫付的费用,金额为20157元。 [09:47:25]  
417409 · [原告]:对被告垫付的费用没有异议,对于诉请不再变更。 [09:48:59]  
417432 · [原告]:证据2、鉴定费发票、鉴定结论报告,证明原告的伤情。 [09:51:45]  
417442 ·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鉴定结论也没有异议。 [09:52:33]  
417455 · [原告]:证据3、原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证明原告受伤期间的收入损失。 [09:53:37]  
417478 · [被告]:有异议,原告的收入已经达到了纳税标准,应该提供相应的税单。如果不能提供税单,则对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并且对原告所工作的单位是否真实存在也无法核实,对原告提供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与提供误工证明的单位名称不符。要求原告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明细。 [09:58:00]  
417487 · [被告]:并且原告在案发时已经离职 [09:59:01]  
417495 · [审判员]:营业执照为何与出具证明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09:59:38]  
417503 · [原告]:出具误工证明的是公司中的一个部门,且原告的工资是领取现金。 [10:00:29]  
417506 · [审判员]:被告认为原告的误工费用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10:01:12]  
417513 · [被告]:原告受伤的时候没有工作,所以应该按照2011年上海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对于计算期限没有异议。 [10:02:02]  
417527 · [原告]:证据3、原告住院2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 [10:04:53]  
417530 · [被告]:原告实际住院16天,对于20元/天没有异议。 [10:05:31]  
417532 · [原告]:原告有5天在急诊室抢救,所以应该将这5天抢救时间也计算在住院天数内。 [10:06:31]  
417534 · [被告]:由法庭核实。 [10:06:48]  
417537 · [原告]:营养费、护理费按照鉴定结论来计算,60天,40元/天 [10:07:43]  
417540 · [被告]:对于60天没有异议,被告认为应该按照30元/天 [10:08:15]  
417549 · [原告]:证据4、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及原告的父母所支出的交通费用 [10:09:34]  
417558 · [被告]:其中外地长途汽车费发票被告不认可;交通卡充值费无法核实原告是否实际使用,故不认可;出租车发票中有部分被告予以认可,部分与治疗没有关系被告不认可。 [10:11:06]  
417588 · [被告]:对于交通费由法庭酌情认定金额。 [10:13:59]  
417612 · [原告]:原告出院后复诊乘坐出租车6次,司法鉴定乘坐出租车3次 [10:16:22]  
417657 · [原告]:证据5、临时居住证、居住地居委会证明,证明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结论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0:21:52]  
417673 · [被告]:被告查到原告的临时居住证的状态是“无审核”,且居住证没有显示其居住地,对于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原告的居住期限与居住证上记载的居住期限有矛盾,所以该居委会无法核实。 [10:23:39]  
417687 · [原告]: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标准来计算,本案原告一直居住在上海,其收入来源也是上海。 [10:25:52]  
417693 · [原告]:我自从受伤之后就一直没有上班。 [10:26:43]  
417698 · [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情酌定,无证据提供。 [10:27:21]  
417704 · [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要求法庭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依法酌定。 [10:27:57]  
417718 · [原告]:证据6、律师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证明原告为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用。 [10:29:20]  
417731 ·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律师费过高,且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相应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赔偿律师费,律师费可由法院依法确定。 [10:30:38]  
417739 · [审判员]:被告举证 [10:31:08]  
417741 · [被告]:无证据提供 [10:31:17]  
417751 · [审判员]:现在审理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本案被告是否有过错。 [10:32:12]  
417761 · [原告]:证据1、证人证言,证明事发时厕所内的环境情况 [10:32:55]  
417777 · [被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证人证言的内容不属实,根据被告拍摄的照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10:34:24]  
417810 · [审判员]:被告举证 [10:37:13]  
417824 · [被告]:三张案发时现场照片,拍摄于2011年2月23日事发时将原告送往医院后,证明现场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证明被告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且案发时地面并不湿滑。 [10:39:29]  
417845 · [原告]:被告提供的照片没有拍摄时间,且照片是被告的工作人员拍摄,对其真实性无法进行核实。对于事发地点没有异议,照片中的血迹确实是原告遗留的,但是当时原告事发时的血迹要比照片中的血迹更加大一点。刚才被告也说是把原告送到医院后再拍摄的照片,所以事发后被告是否处理过现场已经无法知道。 [10:41:47]  
417862 · [被告]:被告提供的照片是真实的,被告并没有特别处理过现场,所以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所叙述的不是事实。 [10:43:16]  
417909 · [审判员]: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还有何事实方面的补充? [10:46:51]  
417911 · [原告]:没有 [10:46:58]  
417924 · [被告]:被告单位雇佣清洁工进行清扫,并且清洁工打扫时用干拖把和湿拖把来清扫,所以地面不可能湿滑。 [10:48:17]  
417931 · [审判员]:原告描述案发现场 [10:48:35]  
417934 ·<, /B> [原告]:都已经记不清楚了。 [10:48:52]  
417937 · [审判员]:是否喝酒? [10:49:01]  
417938 · [原告]:没有喝酒 [10:49:10]  
417943 · [审判员]:案发现场地面材质? [10:49:36]  
417947 · [被告]:瓷砖 [10:49:54]  
417953 · [审判员]:采光如何?内部是否有洗手池? [10:50:21]  
417955 · [被告]:采光还好,内部有洗手池。 [10:50:46]  
417967 · [审判员]:原告摔倒后被告有否赶致现场并看到原告倒地的情景? [10:52:28]  
417976 · [被告]:事发后有人呼救,被告的工作人员才赶到现场。具体的事发现场描述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供。 [10:53:05]  
417978 · [审判员]:从你方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地面搁置了一块写有“小心地滑”的黄色标志牌,如地面不会湿滑,此标志牌是何用意? [10:53:28]  
417982 · [被告]:这是被告尽到提示的义务,对有可能存在湿滑的情况下进行告知 [10:54:20]  
417999 · [原告]: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被告提供的照片来看地面上有污渍,这恰恰可以证明被告没有及时进行清理。 [10:56:25]  
418008 · [被告]:地面的污渍是事发后很多人进行抢救而踩踏出来的痕迹,这恰恰可以证明被告在事发后没有特别处理现场,原告刚才的陈述与原告之前认为被告特别处理过现场是有矛盾的。事发后很多人去抢救原告,但是事实上并没有人再次滑倒。 [10:58:37]  
418012 · [审判员]:双方对整个案件事实及证据还有何补充? [10:59:40]  
418014 · [原告]:没有 [10:59:46]  
418015 · [被告]:没有了 [10:59:54]  
418017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11:00:03]  
418036 · [原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该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事发当时被告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认为对违反法定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损害赔偿。原告认为本案应该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原告昏迷后对当时的事发状况是举证不能,且事发场所是被告管理,被告对事发经过的举证能力是强于原告的。被告对公共场所本来就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认为,事发之前如果地面是干燥的话,怎么会有那么多的污渍呢?且被告的照片没有拍摄时间,从污渍和血迹里看,差不多都已经干了,根据原告证人的陈述,当时并没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假设照片是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那么从“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并没有在使用,如果是使用的话应该把牌子放在地面中央。被告从原告处获得利益,就应该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被告处所发生的损害。 [11:04:00]  
418075 · [被告]:被告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厕所中放置警示牌,警示牌正对门口,只要一进门就能看到。厕所的地面并没有积水,被告提供的照片可以证明,被告也不存在疏于打扫的过错。被告认为保证厕所内是否湿滑并不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免费的公共厕所,被告认为只要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就已经完成了安全保障义务,至于地面是否有积水这不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事实上厕所总是要人来人往,即使是一般家庭内的厕所也是有水的,公共厕所内人流量大,厕所内有积水是很正常的。原告要求公共厕所内24小时保持干燥是不可能的,即使是五星级宾馆也无法做到。上海气侯比较潮湿,要求厕所内很干燥是不可能的。被告是非盈利的为大众服务的单位,因此被告认为对被告的安全保障要求要低于一般的酒店宾馆及其他娱乐性场所。因此不能要求被告事实上不可能做到的事。被告认为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就是警示义务。原告自己不当心摔倒,应自行承担责任,原告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子,而不是那种需要保护的老人妇女或小孩,原告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摔倒,其后果应该由原告自己负担,当天有很多人使用厕所,而只有原告一人摔倒。地面是否有积水,是否湿滑,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不是一个专业性的知识,只要稍微注意就可以避免摔倒。因此在这点上不能对被告做高于原告的要求。所以被告不存在处于优势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原、被告是平等同等的。原告将自己的疏忽大意强加给被告,对被告是不公平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一个过错责任,要求义务人必须有过错,对于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受害人一方,而且该种举证责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举证倒置,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而不是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关于误工费,原告受伤时并没有工作,而且其只提供收入证明而没有提供税单,被告不予采信。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其居住证并没有续证续期的记录,受伤的当时原告也没有工作。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告认为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不是一个概念,构成伤残并不当然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法律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是要丧失劳动能力。 [11:14:33]  
418077 · [被告]:被告处于人道主义给原告垫付了医药费,对于这部分被告不要求原告返还了。 [11:15:18]  
418086 · [原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不存在合理范围的问题,只要没有尽到保障义务就应该承担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都是被告单方面拍摄的,事发时是否有警示牌只有被告自己知道。被告说公共场所内的积水不能避免,那就说明事发时厕所内是有可能有积水的,作为一个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保障义务当然应该大于在普通家庭中。原告已经通过证人证言的形式列举了当时事发的情况,当时原告倒地后就昏迷了,事实上是举证不能,所以应该由被告提供更多的证据。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自己的收入来源,且应该使用城镇标准。 [11:19:37]  
418090 · [被告]:安全保障义务是要有合理限度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被告处人流量大,所以不可能长时间让血迹存在于厕所内,所以照片拍摄于事发时。原告的证人证言是孤证,且是间接证据,其受限于认知水平,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 [11:22:30]  
418092 · [审判员]: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11:22:49]  
418094 · [原告]:支持诉请。 [11:23:04]  
418096 · [被告]:驳回原告诉请。 [11:23:21]  
41809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1:23:48]  
418100 · [原告]:可以。 [11:24:00]  
418101 · [被告]:同意。 [11:24:07]  
418103 ·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休庭后主审法官将听取各方调解意见,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庭将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11:24:24]  
41810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1:24:38]  
418109 · [主持人]: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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