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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今日审判——悔婚拒退彩礼纠纷
添加时间: 2013-1-8 11:26:27 来源:平谷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129    字号: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本案的证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诉讼参与人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审判员入庭。 [09:13:02]  
1611541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3:30]  
1611542 · [审判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请原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通讯方式以及代理权限。
原告,贾海*(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村民。原告代理人一:贾海玲(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原告代理人二:付招群(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到庭参加诉讼。
[09:15:33]
 
1611544 · [审判员]:请被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通讯方式以及代理权限。
被告,被告王凤*,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被代:委托代理人胡东星,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到庭参加诉讼。
[09:16:36]
 
1611545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09:17:01]
 
1611549 · [审判员]: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敲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贾海*与被告王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鹏飞独任审判,书记员田子阳担任法庭记录。 [09:18:20]  
1611552 · [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18:56]  
1611554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9:24]
 
1611557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09:19:43]  
1611560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 1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0年初,我经郑志*介绍与被告相识,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7日,我将10 100元交被告作为彩礼钱。此后,被告以与我性格不合为由,拒绝继续交往,并拒不返还彩礼钱。从相识至今,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拒绝返还彩礼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09:20:20]
 
1611562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需要补充或变更的?
[原告]:没有。
[09:20:37]
 
1611579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分手并非性格不合,而是原告承诺为被告找工作,但被告听从原告辞去工作后,原告未能为被告介绍工作,并拒绝在同居期间给付被告生活费,故分手。尽管双方并非夫妻关系,但二人在2011年底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
[被告]:郑志*确实是介绍人。原告在2011年12月17日进行了相家,给付彩礼钱10001元,随后原被告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
[原告]:我们同居的时间是断断续续大概一个来月。
[09:29:30]
 
1611580 · [审判员]:当时原被告为什么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原告代理人一]:结婚仪式后大概一个月左右原被告吵架了,因为被告向原告要工资,但原告要求被告前去登记。被告不同意进行登记,被告要求在一年后进行登记。
[被告]:我们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就说了先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看情况再领取结婚证。
[原告]:这是在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与我说的。
[09:30:41]
 
1611581 · [审判员]:双方均系初婚吗?
[原告]:不是,我们是均是再婚的。
[被告]:不是,我们是均是再婚的。
[09:31:02]
 
1611582 · [审判员]:双方发生矛盾后,是否找人调解过?
[原告代理人二]:原代一和郑志*一起找被告进行过调解,我方的意见是要求被告将10100元彩礼钱还回来,但被告方只同意返还部分。
[被告]:我在调解时解释了我与原告之间关于结婚仪式后延期领证的事情。
[原告代理人一]:反正我一直不知道这个事情。
[09:31:56]
 
161158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由双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出示证据1份,郑志*的书面证明,说明相家时原告给了被告彩礼钱10100元。
[09:32:23]
 
1611587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认可。
[09:32:38]
 
1611588 ·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出示证据一份,郑志*的书面证明,证明我方所述相关事实。
[原告代理人二]:不认可。收到传票后,被告即找了郑志*出具证明。后郑志*本人与我说过,这份书面证明系根据被告的个人陈述作的,原被告约定时郑志*不在场。随后郑志*重新书写了一份证明,说明证明内容系听被告所述,并将证明交给被告。但本庭被告出具的证明是郑志*出具的第一份证明。
[被告]:我在郑志*进行调解的时候已经向他说明了关于领取结婚证的约定了。
[09:33:08]
 
1611643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第一,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了多长时间;第二,双方关于举行结婚仪式后一年视情况进行婚姻登记的约定。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一]: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仅一个月左右。对于双方约定一年后登记的问题,在相家和举行仪式时我们对此并不了解,仅在于郑志*前去调解时才知道。双方并非正式合法夫妻,被告没有权利要求向原告要求工资。
[被告]:双方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将彩礼钱10100给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赠与关系,故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对于被告向原告要求工资的问题,系因被告听从原告意见辞去工作后无工作,被告母女生活拮据,故只是向原告要求生活费,并非工资。
[原告代理人二]:我方给10100元是以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被告的辞职也是因为她自己不愿意工作。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原告没有义务向被告给付生活费。
[09:48:37]
 
161164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09:48:54]
 
161164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09:49:13]
 
1611651 · [审判员]:法庭建议以庭下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
[原告]:同意。
[被告代理人]:同意。
[09:49:40]
 
1611652 · [审判员]:现在休庭。(敲槌) [09:49:56]  
1611815 · [审判员]:(十五分钟后)(敲槌)现在继续开庭。刚才法庭主持双方进行了庭下调解,后被告不同意进行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下面进行法庭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起诉及辩论意见。
[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钱。
[10:23:05]
 
1611841 · [审判员]:法庭最后陈述结束。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最后陈述等阶段的审理,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现在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贾海*与被告王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进行口头宣判:被告王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贾海*彩礼金六千五百元。驳回原告贾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七元,由原告负担二元(已交纳),由被告王凤*负担二十五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以上是口头宣判,口头宣判与正式判决书不一致的地方,以正式判决书为准。正式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至平谷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以上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上诉吗?
[原告]:听清了,回去考虑。
[被告]:听清了,回去考虑。
[10:28:32]
 
1611851 · [审判员]:现在闭庭,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敲槌) [10: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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