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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正在开庭--存款被盗刷状告银行案
添加时间: 2015-3-19 12:10:32 来源:顺义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32    字号: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7:53]
 
246798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4:08:06]  
2467991 · [双方]:听清了。 [14:08:16]  
2467992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 [14:08:31]  
2468015 · [原告]:王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民,住该处。 [14:10:47]  
2468018 · [原告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一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郑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1:02]
 
2468020 · [被告]:某银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门街。
负责人谢某,行长。
[14:11:14]
 
2468022 · [被告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一马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某银行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前进街。
委托代理人二修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某银行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4:11:31]
 
246802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1:46]  
2468024 · [双方]:没有。 [14:11:53]  
2468025 · [审判员]:到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琬萱独任审判,书记员丁瑞杰担任法庭记录。 [14:12:12]  
2468027 · [审判员]: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4:12:52]
 
2468029 · [双方]:听清了,不申请。 [14:13:02]  
2468031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你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14:13:14]  
2468035 · [原告代理人一]:2014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某银行支行办理银行卡1张,至2014年9月25日,该卡中共存41051.21元。2014年10月23日,原告去银行取钱,发现存款在2014年10月6日至10月8日被盗刷41050.49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银行支行赔偿其41050.49元。 [14:15:27]  
2468036 · [审判员]:原告对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是否有补充或变更? [14:15:48]  
2468037 · [原告代理人一]: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补充。 [14:16:11]  
246803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14:16:27]  
2468041 · [被告代理人一]:详见书面答辩状。主要内容是:一、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原告起诉并不符合经济纠纷,因为原告已经在公安机关立案,北京市其他两家法院针对类似案件已经驳回起诉。法院应当先中止审理,待公安机关查明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后再进行审理。二、法院应当将移动公司等主体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以便查清事实;三、原告现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四、原告在我行开具银行卡,我行已经按原告意思表示及规范流程办理了银行卡;五、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原告在收到10086短信后登陆某网站,导致后来扣费、收不到短信的情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于保管、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保管、委托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14:22:49]  
2468042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提交证据。 [14:24:10]  
2468045 · [原告代理人一]:1、原告在被告开户资料自助业务办理确认书(复印件),原件在被告处,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原告在2014年4月24日10:43分开卡时没有开通快捷交易、K码交易及类快捷交易等交易方式,开通的有信息服务功能,每月资费2元。 [14:26:05]  
2468046 ·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质证。 [14:26:20]  
2468127 · [被告代理人一]: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证据目的也认可。 [14:48:13]  
2468128 · [原告代理人一]:2、交易明细原件,某银行最近的10笔交易明细,是2014年10月23日在某银行河北分行打印的。证明原告在2014年10月23日发现卡内余额被盗刷;2014年10月份,原告一直在河北某市,不在北京。 [14:48:29]  
2468131 · [被告代理人一]: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交易明细上没有我行的盖章确认。 [14:48:52]  
2468134 · [被告代理人一]:3、某银行业务回单原件,序号35210103。内容是开通K宝绑定渠道,证明原告是在2014年11月23日,也就是涉案存款被盗刷之后开通的K宝支付方式。 [14:49:07]  
2468137 · [被告代理人一]: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我方的业务回单上记载的业务类型是证书补办,与K宝激活是两类业务。2014年11月3日,原告是补办了两码信封,我方给原告一个新的两码信封,原告可以重新激活K宝,继续使用网上银行。而且原告在开卡时已经确认开通K宝支付方式并且已经领取了K宝,在证据一种也可以体现,在原告签名上面的一行写着本人已经领取两码信封及K宝。两码信封是激活K宝时需要的,签约项目有网上银行就是开通了K宝业务,激活不需要通过银行,只需在互联网上激活即可。 [14:51:24]  
2468141 · [审判员]:原告当时为什么又要去补办两码信封呢? [14:57:15]  
2468144 · [原告]:我就是去跟他们说把K宝激活,我并不知道什么叫做证书不笨。被告当时也没有给我其他任何材料,就给了我这张业务回单。 [14:58:25]  
2468146 · [原告代理人一]:4、原告在2014年11月24日去被告打印的对账单明细原件,证明原告是2014年11月24日才真正知道自己卡内余额被盗刷,金额是41050.49元。 [14:58:47]  
2468153 · [被告代理人一]:认可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只能证明发生了15笔交易,但不能证明是盗刷。 [14:59:39]  
2468156 · [原告代理人一]:5、银行借记卡原件够证明涉案银行卡的卡号,以及该卡一直由原告保管持有。 [14:59:51]  
2468161 · [被告代理人一]: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无法证明该卡一直是由原告保管持有。 [15:00:23]  
2468164 · [原告代理人一]:6、借记卡快捷支付否认函,及风险补偿申请函、退款函打印件,原件在被告处,证明涉案15笔交易并非原告本人授权或者亲自参与的交易;涉案款项应当由被告以退款函及风险补偿函的方式退还给原告。 [15:00:41]  
2468186 · [被告代理人一]:认可证据六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原件也不在我方处,原告已经寄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了。我方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在原告诉争卡内余额丢失的情况下向某公司寻求经济补偿。涉诉交易第二笔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赔付原告,我方就将资料寄给该公司了。 [15:03:13]  
2468188 · [原告代理人一]:7、提交K宝原件,这是2014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开卡时,被告交给原告的,当时原告不知道这是什么。银行卡被盗刷以后原告才知道这是K宝,2014年11月3日原告去被告说银行卡被盗刷的事情的时候激活的,因为原告听一个朋友说开通这个有利于查明被盗刷的情况。 [15:03:25]  
2468199 · [被告代理人一]: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因为此案涉及的15笔交易都可以不通过K宝完成,另外原告也不能证明其激活的K宝的时间。 [15:04:34]  
2468202 ·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15:04:59]  
2468204 · [原告代理人一]:没有了。 [15:05:10]  
246820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提交证据。 [15:05:22]  
2468217 · [被告代理人一]: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现在补充证据8、银联查询反馈结果,证明原告第3至8笔,第10至15笔交易是我行根据银联的支付指令完成划款,原告是通过电子渠道无卡支付实现,无需通过借记卡介质实现。依据生活常识及社会常理应推断该交易是原告本人或者原告授权进行。 [15:07:48]  
2468273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方进行质证。 [15:22:20]  
2468277 · [原告代理人一]:1、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协议上面只是说原告已经阅读相关协议,但是原告并没有收到相关文件及协议。我们也不知道K宝两码的含义也不知道K宝如何使用,被告员工也没有向原告进行解释。我方开通网上银行并不代表我方开通K宝及K码支付方式。 [15:27:21]  
2468280 · [原告代理人一]:2、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我们确实去公安机关报案,案由是原告被骗,但并不是适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的规定,应当适用储蓄合同纠纷相关规定。 [15:29:38]  
2468324 · [原告代理人一]:3、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诉争交易的交易地点及交易方式。 [15:53:52]  
2468327 · [原告代理人一]:4、对证据四、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也不知道内容。
5、对证据六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这是邮件的打印件,而且不应当以被告发送短信为服务完成标准,应当以我们收到短信作为服务完成的标准。且短信内容是不一致的。
6、对证据七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无法证明我们开通了K码支付方式。
7、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15:54:12]
 
2468328 · [审判员]: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15:54:21]  
2468329 · [被告代理人一]:没有了。 [15:54:31]  
2468330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15:54:46]  
2468331 · [原告代理人一]:没有。 [15:55:19]  
2468333 · [审判员]:原告,你当时收到的10086的短信内容还记得吗? [15:55:45]  
2468340 · [原告]:具体内容记不清了,我是按照短信内容登录了某网站,我没有在网站上输入任何个人信息,也不记得具体登录什么网站了。2014年10月6日至10月8日之间,我没有收到银行的短信。 [15:58:03]  
2468347 · [原告代理人一]:我们认为原告登录某网站的行为与银行卡被盗刷没有因果关系。 [15:59:42]  
2468352 · [审判员]:原告,10086的短信没有保留是吗? [16:00:40]  
2468353 · [原告]:没有保留。 [16:00:50]  
2468354 · [审判员]:2014年10月6日,原告你在哪? [16:01:10]  
2468356 · [原告]:我在河北某市某县的某家具厂打工。2014年10月23日我回到北京的。 [16:01:49]  
2468364 · [审判员]:涉诉的银行卡你一直带在身上吗? [16:02:47]  
2468365 · [原告]:是的,没交给过别人,也没丢失过。 [16:02:58]  
2468366 · [审判员]:原告,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16:03:33]  
2468367 · [原告代理人一]:没有了。 [16:03:41]  
2468368 · [审判员]:被告还有补充吗? [16:03:53]  
2468376 · [被告代理人一]:诉争的15笔交易都无需银行卡介质完成,所以与原告身处何地没有关系。K码交易需要提供的信息有银行卡卡号,原告预留手机号,图形验证码,持卡人姓名,卡片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等,在使用K码支付时,如为首次支付需输入卡号、手机号后四位、图形验证码、持卡人姓名、卡片支付密码及手机验证码,以上信息必须完全输入正确才能完成K码签约及支付。其中原告预留手机号、卡片支付密码都必须与原告开卡时预留给银行的一致。15笔交易中有一笔是快捷交易,我方已经协助原告向某公司申请赔偿了。 [16:07:39]  
2468385 · [原告]:我没有收到退款。 [16:08:57]  
2468391 · [审判员]:原告,你在办理银行卡时预留了手机号是吗? [16:10:34]  
2468392 · [原告]:是的。 [16:10:51]  
2468395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16:11:29]  
2468398 · [原告代理人一]:我方认为所有款项都可以通过银行退回来。 [16:11:56]  
2468409 · [被告代理人一]:原告在机器上办理借记卡,我方在证据一中提到的2份协议,一份章程,一份总则,必须经过原告阅读并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所以我方认为原告对上述文件内容均已阅读并同意。 [16:13:35]  
246841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6:14:24]  
2468425 · [原告代理人一]:1、原被告之间属于储蓄合同关系,参照合同法总则;2、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可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3、被告为原告开通了信息服务功能也收取了相关资费,但是我方并没有收到被告发送的短信;4、本案应当适用于严格的违约责任,不管银行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5、电子交易方式节省了被告的成本,就应当对电子交易方式潜在的风险和危险进行防范,在电子化交易方式下,银行对储户的保障义务应当扩张到网络上来。6、银行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设备设备及交易环境更加了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损害应当更有预见性。7、原告并没有与第三人串通来损坏被告的利益,也没有将银行卡交付给其他人,可以印证银行的交易环境存在风险。 [16:18:31]  
2468433 · [被告代理人一]:辩论意见同答辩状,另外补充3点。1、原告说在电子交易没有任何书面流程,如果有书面流程那何来电子交易呢。而且电子交易有比较严格的交易方式,拿K码交易来说,原告需要输入支付卡号、姓名、手机号、图形验证码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任何一项信息有错误都无法完成交易,可以看出来我行在电子交易中已经尽到风险防范义务;2、原告在辩论过程中指出我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一直没有提供我行违约的证据;另外,无论原告是否承认登录某网站及登录某网站与余额丢失的因果关系,但原告都没有证据证明诉争的15笔交易是非原告本人完成的;3、原告称我行并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是不属实的。我行在接到原告投诉后,立即帮助客户打印银行流水并建议客户修改密码,但客户说不会再使用此卡,便又开立了一张新卡;而且相关支行已经按照相关流程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另外,我行积极对相关交易内容进行了查询并向原告进行反馈。我行积极帮助原告进行资金追索,经过我行的努力,某电子商务公司已经同意垫付相关款项。针对客户的两笔K码支付因为需要客户本人认证,我行无法帮助客户进行追索。另外的12笔类快捷支付,因为我行是按照银联指令进行划款的,无法与第三方进行联系,所以也无法帮助客户进行追索。 [16:27:12]  
2468440 · [原告代理人一]:我方并没有开通K码交易、快捷交易及类快捷交易支付方式。 [16:30:40]  
246844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6:31:02]  
2468442 · [被告代理人一]:不同意。 [16:31:11]  
2468444 · [审判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6:31:36]  
2468447 · [原告代理人一]:坚持诉讼请求。 [16:32:57]  
2468448 · [被告代理人一]:坚持答辩及质证意见。 [16:33:14]  
2468451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双方可于5日内来庭阅看今日的庭审笔录。 [16: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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