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律师频道_合肥刑事律师,合肥房产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
站内搜索:
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
侵权赔偿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侵权赔偿
正在开庭--UUSee软件播放电影被起诉
添加时间: 2015-3-27 11:08:31 来源:东城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29    字号:
[审判长]:现在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
[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901室。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A311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北小街歌华大厦A座9层。法定代表人陆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蒿雨佳,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苑一亩园小区58号楼203室,特别授权。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变更或将要变更的情况?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身份情况是否有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09:44:09]
 
2472318 ·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击法槌)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本院法官樊雪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高翡、人民陪审员韩秀花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沁担任法庭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陪审员制度。关于陪审员参加本案审理的情况简要介绍如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审判、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我区现有人民陪审员180余名,来自全区各行各业。他们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利。坐在我左侧的这位人民陪审员是韩秀花,她是我院陪审工作管理部门从全体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取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全部审判过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庭约见陪审员,直接向陪审员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书记员应当陪同并作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涉案影片《甲方乙方》。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软件uusee删除电影《甲方乙方》;2、判令被告在其网站(网址为:www.uusee.com)首页上做出道歉公告;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是电影《甲方乙方》的权利人。2011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UUSee播放软件,未经合法授权,提供电影《甲方乙方》的在线播放和下载,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09:46:33]
 
2472330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原被告于2013年在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书中记载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一万元。我方认为本案侵权事实已在上述调解协议中进行过赔偿。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显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影视策划服务公司也系权利人,因此原告不享有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审判长]:原告就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就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0:04:29]
 
247233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质证。下面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向法院举证。
[原告]:证据1、(2007)长证内经字第6071号公证书,内容为《甲方乙方》公映许可证。记载了涉案单位为北京电影制片厂和北京有限公司;证据2、(2010)社证民字第46号公证书,内容为北京电影制片厂声明书。声明电影北京电影制片厂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诉讼和非诉讼权利转让给原告,包括财产权等;证据3、(2012)社证民字第251号公证书,内容为新影嘉已经在2006年12月登记注销。新颖嘉是联合设计单位,证明这个设计单位已经注销,我们无法进行联系;证据4、正版光盘。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是《甲方乙方》的权利人;证据5、(2011)社证经字第156号公证书及备案,证明被告在uusee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证据6、服务合同、服务费发票、法律顾问合同,证明原告支出的其他费用;证据7、公证书。在156号公证书记载的网址,均无法解释其网站,说明在156号公证书中涉案的并不是实际的播放工具;证据8、律师服务费。证明原告支出的其他费用;证据9、甲方乙方的获奖证明。证明其商业价值。
[10:06:02]
 
247234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认可原告证据1-5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不享有完整著作权。原告提交的侵权证明证据六、七,164号公证书,由于原告并未提交侵权截图,被告无法查询播放情况,因此不认可证据六、七、八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被告无法查询其内容。证据九,原告并未提交原件,不认可真实性。
[10:09:19]
 
2472343 · [审判长]:对于原告权利影片与你方播放的影片的一致性是否认可?
[被告]:认可。
[审判长]:被告方有证据提交吗?
[被告]:证据一、11753号调解书,证明就涉案侵权行为双方已于2013年调解完毕;证据二,甲方乙方片尾截图。
[10:10:57]
 
2472349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被告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本案中涉及的侵权时间是2011年11月12日,涉案作品名称相同,但其播放的网址不同。因此我们认为这属于两个不同的侵权行为;认可证据二的真实性,但原告作为协助单位不享有著作权。
[审判长]:被告是否举证完毕?
[被告]:举证完毕。
[10:19:07]
 
247235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原告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我方认为原告不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案件主持调解。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回去考虑。
[被告]:回去考虑。
[审判长]:鉴于此,当庭不再作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0:23:06]
评论信息     全部评论

内容:
姓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安徽律师频道 Copyright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1024*768显示最佳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皖ICP备16020072号-1 技术支持:华夕网络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