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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正在开庭-- 巅峰诉优信易车侵权案
添加时间: 2015-4-15 10:01:47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33    字号: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17:33]  
2479416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4:17:55]  
2479417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18:29]  
2479424 · [原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乔健里1号楼南1003室。法定代表人李焕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剑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刑女士,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1]: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A030。法定代表人曾真,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焦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饭店写字楼6层657室。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先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张彦峰,代理律师。
[14:21:54]
 
2479426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二被告]:没有。
[14:22:27]
 
2479428 · [审判长]: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法庭宣布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李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巩煜龙、孙焕云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游美玲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请?
[原告]:听清了。
[二被告]:听清了。
[14:23:17]
 
2479429 · [审判长]: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二被告]:不申请回避。
[14:23:48]
 
2479430 · [审判长]:当事人到庭后应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按下列方式处理: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二被告]:听清了。
[14:24:15]
 
247943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起诉事实和理由同起诉状。被告一与原告互为市场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2014年9月10日原告发现被告一通过被告二网站上发表名为“优信拍:公开回应车易拍 还原数据真实性”的新闻稿,新闻稿中被告一声称其通过对原告的交易数据进行全程录屏,并对视频录像进行统计,以保证原告拍品统计的准确性,同时将其所掌握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并通过被告二处予以散步传播。经原告对被告公开发出的新闻稿内容进行查看,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纯属捏造事实,其统计与整理的数据与原告时间数据严重不符,我方2014年7月仅部分业务交易项目的成交量就达到4277台,但是被告统计整理并发布的数据为:发拍12843台,成交3462台,成交率27%。被告通过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的不正当手段,严重贬低了原告的实际成交量与成交率等数据统计, 并由此给消费者、公众对原告的实际成交量及成交率产生了错误的认识。现已有太平洋汽车网、搜狐二手车、汽车产经网、51汽车网、中国财讯网等超过约20家网站及媒体对被告发出的虚假事实内容的新闻稿,进行转载是原告的商誉受到更大程度的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业声誉的行为;二、二被告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产生的负面影响;三、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四、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4:24:48]
 
2479440 · [审判长]:停止侵害具体指什么?
[原告]:发表的文章及时予以删除。
[审判长]:你方要求二被告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理道歉,消除对原告产生的负面影响具体内容在哪些网站上刊登?
[原告]:太平洋汽车网、搜狐二手车、汽车产经网、51汽车网,中国财讯网。
[14:26:57]
 
2479443 · [审判长]:上述几个网站有与两被告有关系的吗?
[原告]:有关系,易车网、太平洋汽车网、搜狐二手车、汽车产经网、51汽车网,中国财讯网。
[审判长]: 900万元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原告]:原告为消除影响,刊登广告、聘请律师的费用以及原告预期消费下降的费用。
[14:27:01]
 
247945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优信]:一、涉诉文章本着“监测到什么就公布什么”的原则,如实还原了巅峰科技公司拍卖平台上的公开拍卖过程和拍卖信息,不存在任何“虚伪事实”,更谈不上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巅峰科技公司也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其交易数据的真实性,无权主张存在虚伪事实。涉诉文章不符合商业诋毁行为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1、涉诉文章本着“监测到什么就公布什么”的原则,如实还原了巅峰科技公司拍卖平台上的公开拍卖过程和拍卖信息,统计数据客观正确,涉诉文章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依据,并不存在任何“虚伪事实”。2、巅峰科技公司证据中的车辆信息明显与常理不符,存在编纂信息的极大嫌疑;而且根据巅峰科技公司的车辆交易流程,其完全有能力且是唯一有能力提供原始交易凭证以证明其交易数据真实性的一方,因此巅峰科技公司负有提交原始交易凭证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如果巅峰科技公司无法证明其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就不应认定涉诉文章所涉内容属于“虚伪事实”;(1)巅峰科技公司证据中的车辆信息明显与常理不符,存在编纂信息的极大嫌疑,其提供的车辆信息极有可能是不真实的,其应提交原始交易凭证以证明车辆信息的真实性。(2)根据巅峰科技公司的交易流程,其完全有能力且是唯一有能力提供原始交易凭证以证明其交易数据真实性的一方,其有义务提交原始交易凭证。3、涉诉文章只涉及到车易拍网站上能够监测到的“快拍”、“易拍”交易模式的数据,巅峰科技公司将车易拍网站上无法监测到的“其他”交易模式的数据也作为涉诉文章数据有误的依据,该主张明显错误。二、涉诉文章是答辩人对巅峰科技公司不实言论的正当回应,是澄清事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商业行为,不存在贬损、诋毁巅峰科技公司商业信誉的主观过错,不符合商业诋毁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三、巅峰科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诉文章遭受到任何实际经济损害,其所谓的“商业诋毁行为”与其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更无从提起,因此被控商业诋毁行为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不能满足。在诉状中,原告主张其在消费者、公众中的评价降低,因此请求二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认为,从巅峰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来看,其社会评价并未降低,也不符合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1、只有在造成实际经济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在“降低在消费者、公众中的评价”情况如何承担责任,社会评价降低并非涉诉文章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2、二手车在线交易的受众范围较小,涉诉文章的传播面实际上很窄,社会公众基本不太可能关注该篇文章,涉诉文章并不足以导致车易拍社会评价的降低。车易拍起诉后,我们查看了网上这篇文章的转载情况,我们并未发现起诉状中所称的20多家网站及媒体进行转载,起诉状中提及的太平洋汽车网并没有发现这篇文章(被告证据13),搜狐二手车、51汽车网、中国财讯网转载的该篇文章(被告证据13),读者均可以对文章发表评论或发送,但均没有一个评论或发送。迄今为止,对涉诉文章进行评论的仅有易车网的9条评论,而且这9条评论都只是文章当天发表的。可见,这篇文章的传播并不广,影响也不大,并不足以降低社会公众对车易拍社会评价。3、根据巅峰科技公司自己引用和公布的数据,其交易量并未减少,涉诉文章并未给其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四、本案纷争的实质是商业领域中竞争对手之间的舆论监督,正常的、良性的舆论监督对于行业发展有利而无害,司法干预商业行为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不应轻易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14:29:26]
 
247950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二答辩。 [14:37:50]  
2479572 · [易车]:一、本案不具备商业诋毁构成要件,商业诋毁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涉诉文章所涉内容是优信互联公司根据原告拍卖平台上的公开信息统计取得,是对原告经营情况的客观反映,不存在 “虚伪事实”;而且涉诉文章是优信互联公司对原告不实言论的正当回应,是澄清事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商业行为,不存在贬损、诋毁的主观过错,所以本案不具备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二、答辩人不存在商业诋毁行为,答辩人并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答辩人不具有主观过错,答辩人登载涉诉文章方式合法,目的正当,不存在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四、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不说答辩人根本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索要赔偿额900万元也没有事实依据,而且要求答辩人承担因其他网站进行转载扩大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15:05:46]  
2479584 · [审判长]:第二被告明确一下涉案文章是否进行了删除?
[易车]:涉案文章还在,但是相关评论已经删除了。
[15:08:17]
 
2479585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5:08:47]  
2479622 · [原告]:我方共提交11组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全部证据提交完毕。证据1、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我方为适格原告。证据2、网页信息,证明优信互联为适格被告。证据3、公证书,在公证书中的第13页是整篇文章的评论,由被告对车易拍公司的整个交易量进行了统计,证明被告存在捏造、虚构事实。证据4、被告向公众散布的数据统计,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交易数据存在捏造、虚构事实。证据5、原告数据统计,证明原告仅部分业务的成交量就明显高于被告所散布的同一时期原告公司的全部交易量。证据6、(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95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捏造,虚构事实,同证据三的证明目的。证据7、(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819号公证书。证据8、(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593号公证书。原告1-8月份全部的发拍量,证明远高于被告的统计数字。证据9、(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592号公证书。证据10、(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82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通过公证的数据均来源于原告IP地址。证据11、IP使用情况,证明原告通过公证的数据均来源于原告IP地址。 [15:21:40]  
2479623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22:16]  
2479632 · [优信]:收到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证据1、车易拍经营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据2、优信拍网页信息,证据内容不明,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涉诉文章,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认可,不构成商业诋毁。证据4、涉诉文章中公布的7月份数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并非伪造,是根据车易拍网站录屏统计得出的数据。涉诉文章只是“监测到什么就公布什么”,录屏视频全部上传网盘,涉诉文章公布了网盘中所有录屏视频的链接和密码,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打开链接查看原始交易录屏,通过视频即可核实相关数据是否准确。因此,涉诉文章不涉及任何虚构伪造事实。证据5、巅峰科技公司提交的7月份数据,真实性不认可,这是巅峰科技公司单方提供的数据,存在编辑和修改的可能。为证明数据的真实性,巅峰科技公司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1)巅峰科技公司应当列出详细的车辆成交信息列表。(2)应当提交车辆的原始交易凭证以证明数据的真实性。(3)巅峰科技公司应当列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全部数据,因为存在将其他月份数据列入7月的可能。关联性也不认可,涉诉文章是关于8个月的数据,1个月的数据不能全面说明问题。证据6、涉诉文章《公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公证书缺页,证据不完整,要求全部提交。涉诉文章只是“监测到什么就公布什么”,录屏视频全部上传网盘,涉诉文章公布了网盘中所有录屏视频的链接和密码,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打开链接查看原始交易录屏,通过视频即可核实相关数据是否准确。因此,涉诉文章不涉及任何虚构伪造事实。证据7、2014年7月份数据的《公证书》,真实性不认可,这是巅峰科技公司单方提供的数据,存在编辑和修改的可能。此外,只有快拍和易拍属于“二手车电子商务”范畴,除快拍和易拍之外,不属于研究报告中的“二手车电子商务”的统计范围。从原告证据八中显示的快、易拍7月份数据(成交4277辆)和其证据9中2014年7月份成交数据(成交8031量)来看,其真正的通过在线交易方式取得的“二手车电子商务”数据还不到其只占到全部交易量的50%左右,其对外宣传的“二手车电子商务”数据存在巨大水分。证据8、关于参拍数量的《公证书》,第一,属于内部自有管理系统,数据可以修改和编辑,不认可车辆信息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第二,只有每月参拍表格的第一页,证据缺失不完整,要求提交全部公证书内容;因此导致统计信息缺失,仅凭第一页的“共计”数额,不具有证明效力。第三,车辆信息存在篡改的极大嫌疑,举例来说:该公证书第30页(原告证据页码84),其中存在连号车辆,一般情况下连号车辆同时在车易拍进行拍卖的概率极低;有两辆车的为“京O”牌照,为公安系统车辆,也不可能在车易拍进行拍卖。鉴于以上嫌疑,原告应当提交上述存疑车辆信息的原始交易凭证,如果拒绝提交,我方请求法院前往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核实上述车辆信息真实性。第四,“其他”模式并非网上拍卖平台的成交数据,无权以此作为涉诉文章数据错误的依据,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他”模式是原告完成交易的车辆。第五,巅峰科技公司数据统计中存在多条重复的信息,没有经过去重处理,如证据87页中编号4与8的车辆息是重复的,编号10与11的车辆信息是重复的,其统计方式是不严谨的。证据9、关于成交数量《公证书》;第一,属于内部自有管理系统,数据可以修改和编辑,不认可数据的真实性。第二,只有每月成交表格的第一页,证据缺失不完整,要求提交全部公证书内容;因此导致统计信息缺失,仅凭第一页的“共计”数额,不具有证明效力。第三,“其他”模式并非网上拍卖平台的成交数据,无权以此作为涉诉文章数据错误的依据,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他”模式是原告完成交易的车辆。证据10、11,关于IP地址的《公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明IP地址是原告的,但不等于证明来源于该IP地址的内容都是真实的。 [15:29:13]  
2479633 · [易车]:收到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1、真实性认可,无异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涉诉文章构成商业诋毁。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涉诉文章构成商业诋毁,恰恰证明数据真实客观。5、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存在商业诋毁行为。6、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存在商业诋毁行为。7-9、真实性有异议,数据来源于原告自己的网站,数据由原告自己控制,不能保证客观真实,有线下交易。10-11、无异议。 [15:42:00]  
2479634 · [审判长]:优信互联提交证据? [15:43:08]  
2479636 · [优信]:我方提交16组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证据1、一辆二手车在车易拍上的发拍截图、成交截图及录入数据的excel表格。证据2、车易拍与卖家之间的成交文件,包括《e置换服务使用协议》及附件2:《成交确认单》;车易拍在与买家和卖家交易过程中,都会形成线下的确认成交的书面文件;在线上则会留下买家和卖家的分别的成交信息;巅峰科技公司完全有能力举证其交易平台二手拍卖及成交的真实数据,却未提供完整的交易数据及统计依据,不能证明涉诉文章所涉内容为“虚伪事实”。证据3、车易拍与买家之间的成交文件及凭证,包括《成交车辆交接单》、《成交车辆验收确认单》、付款凭证、收据。证据4、卖家车辆成交后车易拍账户显示的网页截图卖家车辆在车易拍平台成交后,在车易拍注册的账户可以明确显示该车辆交易日期、付款情况、登记类型等详细信息。证据5、买家成交后车易拍账户显示的网页截图买家在车易拍成功拍下车辆后,其在车易拍注册的账户明确显示订单成交确认、买方付款、回车、验车、交易成功等情况。证据1-5,证明涉诉文章所涉内容是优信互联公司根据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巅峰科技公司”)车易拍在线拍卖平台上的公开信息统计取得,是对车易拍真实交易信息的客观反映,优信互联公司的统计方法科学正确,不存在捏造、散布所谓虚伪事实的行为。证据6、相关新闻报道的《公证书》:1.在《二手车电商竞争加剧 市场份额之争硝烟正浓》中,车易拍CEO杨雪剑称“车易拍上半年1至6月份,已经完成了2013年全年50亿元的交易额,其交易量始终保持与行业第二的2到3倍”,该言论缺乏事实依据,过分夸大车易拍市场交易规模,对二手车市场产生误导性影响;2.在《车易拍和它身处的二手车生态圈之二:车易拍成长记》中,车易拍CEO杨雪剑表示“我其实很感谢优信拍”…“对手就是贴人、贴钱、贴资源、贴一切,把业务转起来,而这背后就是钱”,“如今,车易拍每个月都能保持10%到20%的增长,而优信拍的增长类似心电图,一切都取决于它有没有钱”,公开恶意贬损、质疑优信互联公司的经营模式及交易数据。证明针对巅峰科技公司发布的大量诋毁优信互联公司商誉以及发布的 大量不实误导性的交易数据,优信互联公司发布了涉诉文章,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当回应巅峰科技公司的侵权言论、并澄清有关事实的正当商业行为,不存在诋毁巅峰科技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证据7、易观智库出具的《中国二手车电商市场究报告2014》证明涉诉文章发表后,巅峰科技公司的成交量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巅峰科技公司没有遭受到任何实际损害。证据8车易拍网站文章《二手车电商年交易60万辆 交易金额达340.3亿》,该文章中,车易拍引用了“易观智库”出具的《中国二手车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2015》,根据该报告,车易拍2014年全年的成交量为29.6万辆。证据7-8、证明涉诉文章发表后,巅峰科技公司的成交量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巅峰科技公司没有遭受到任何实际损害。证据9、其他一些可能引起争议的车易拍宣传文章:《车易拍:数据的真实性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石》、《谁在数据造假?二手车老大之争暗战变明战》、《车易拍和它身处的二手车生态圈之三:二手车置换之后》、《二手车和它身处的二手车生态圈之四:尝试中的终端》、《优信拍再获2.6亿美元投资》、《中汽协:车易拍二手车交易量居榜首》。上述文章显示,对于到底是车易拍还是优信拍的二手车交易量处于业内领先地位,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均声称各自是行业内的领先者。本案纷争的实质是商业领域中竞争对手之间的舆论监督,正常的、良性的舆论监督对于行业发展有利而无害,司法干预商业行为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不应轻易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证据10、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二手车电子商务行业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2014年上半年,优信拍的总成交规模为40625辆,车易拍15593辆。而证据7易观智库出具的《中国二手车电商市场研究报告2014》显示,2014年上半年,车易拍成交量约10万辆,优信拍成交量约为4万辆。1.两份调查机构中优信拍的成交量基本相同,而两份报告中车易拍的成交量却有高达8万余辆的差异。2.二手车交易市场尚无权威数据证明谁是行业内的领先者。电商交易规模及排名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相关主体对于缺乏客观定论的问题以合理、正当的方式进行调查和辩论是正常、合理的商业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商业诋毁。证据11、三篇车易拍网站文章的公证书:(1)《车易拍平台管理规则》,证明目的:该规则发布于2014年6月12日,文中明确写明车易拍的交易模式只有快拍和易拍,而没有介绍其他交易模式。(2)《创新二手车电商在O2O时代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证明目的:车易拍新闻中明确介绍,车易拍网站中的大众版模式于2014年11月才上线,证明在涉诉文章发表之时还没有大众版模式。(3)《7城联动现场拍》,证明目的:车易拍新闻中明确介绍,车易拍网站中的“现场拍”模式(又称“同步拍”)于2014年9月才上线,证明在涉诉文章发表之时还没有现场拍模式。三篇文章共同证明:在涉诉文章发表之时,车易拍网站上还不存在“其他”交易模式。证据12、车易拍网站文章“公司简介”及公证书,证明目的:公司简介中宣传“网上交易平台”、“公开、透明”原则,但不公开、不透明的“其他”交易模式的存在明显违反了上述原则。证据13、涉诉文章在太平洋汽车网、搜狐二手车、51汽车网、中国财讯网搜索结果的《公证书》,证明目的:太平洋汽车网并没有搜索到涉诉文章,原告起诉书中的主张不实;读者可以对起诉状中提及的搜狐二手车、51汽车网、中国财讯网转载的涉诉文章发表评论或发送参与表情,但均没有一个评论或一个参与表情。证明涉诉文章的社会关注度很低,不会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证据14、车易拍网站文章《易观智库:中国二手车电商市场研究报告2014》的公证书。证据内容同证据7。证据15、车易拍网站文章《二手车电商年交易60万辆交易金额达340.3亿》的公证书,证据内容与证据8相同。证据16、车易拍网站文章《中汽协发布车易拍二手车交易量居榜首》的公证书,证据内容同证据9中该文章。 [15:52:24]  
2479640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5:54:43]  
2479653 · [原告]:收到被告全部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1、优信互联公司对网页信息没有通过第三方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其证据形式也不认可。2、优信互联对数据统计的真实性与原告的实际业务量不符,存在捏造、虚构的行为。证据二—证据五:真实性认可,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只能证明这辆车交易的真实性,无法通过这份证据反映原告全部交易数据。原告的全部交易数据也并不能通过优信互联所认为的这个交易途径完全体现。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如果优信互联公司认为原告诋毁其商誉,可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权,而不应当通过捏造、虚构事实的行为通过网络对原告进行诋毁,且至今为止,此文章仍未从网上进行删除,优信互联主观上存在故意。证据七—证据八: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优信互联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不正当手段,侵害到原告的商誉,不能以简单的成交量来与商誉相提并论。商誉不等同于成交量。证据九: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优信互联公司对网页内容没有通过第三方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其证据形式也不认可。该证据无法否认优信互联对原告的实际交易量存在捏造、虚构的事实。证据十: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证据无法否认优信互联对原告的实际交易量存在捏造、虚构的事实。 [16:00:24]  
2479654 · [审判长]:易车发表质证意见?
[易车]:对优信互联的全部证据都无异议,认可。
[16:00:34]
 
2479660 · [审判长]:被告2易车举证。
[易车]:我方提交5份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同证据目录。证据1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具有互联网出版、网络传播相关资源。证据2“针对文章真实性问题回复易车的函”,证明涉案文章为优信互联所撰写和提供,被告已经尽到了审慎的义务。证据3“针对文章真实性再次核实回复易车的函”,证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就文章内容、数据的真实性再次向优信互联进行求证,尽到了审慎核实的义务。证据4情况说明。证据5涉案文章所在网页打印件,证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对文章进行了必要的处理。
[16:01:23]
 
2479674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收到被告全部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证据一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认可。证据二《针对文章真实性问题回复易车的函》复印件,质证意见:真实性有异议,易车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在2014年9月9日确认签收过函的证据,且按常规来讲,易车公司发表文章不存在需要书面内容承诺,易车公司的举动,很显然在倒签补充证据,逃避法律责任,其证明目的也不认可。证据三《针对文章真实性再次核实回复易车的函》,质证意见:真实性有异议,易车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在2014年10月20日确认签收过函的证据,且按常规来讲,易车公司发表文章不存在需要书面内容承诺,易车公司的举动,很显然在倒签补充证据,逃避法律责任,其证明目的也不认可。证据四《情况说明》复印件,质证意见: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反而证明了易车公司在2015年3月27日尚未将侵权的文章予以删除,易车公司的侵权行为尚在继续。证据五涉案文章所在网页打印件,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网页侵权的文章尚在,易车公司的侵权行为尚在继续。
[16:08:15]
 
2479679 · [审判长]:优信发表质证意见?
[优信]:收到被告全部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我方认可易车全部证据。我方要求法院到北京市车管所调取相关车辆信息及“京O”牌照车辆信息。
[16:09:25]
 
2479699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证据提交?
[优信]:我方提交六份补充证据:补充证据:证据11、三篇车易拍网站文章的公证书:(1)《车易拍平台管理规则》,证明目的:该规则发布于2014年6月12日,文中明确写明车易拍的交易模式只有快拍和易拍,而没有介绍其他交易模式。(2)《创新二手车商在O2O时代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证明目的:车易拍新闻中明确介绍,车易拍网站中的大众版模式于2014年11月才上线,证明在涉诉文章发表之时还没有大众版模式。(3)《7城联动现场拍》,证明目的:车易拍新闻中明确介绍,车易拍网站中的“现场拍”模式(又称“同步拍”)于2014年9月才上线,证明在涉诉文章发表之时还没有现场拍模式。三篇文章共同证明:在涉诉文章发表之时,车易拍网站上还不存在“其他”交易模式。证据12、车易拍网站文章“公司简介”及公证书,证明目的:公司简介中宣传“网上交易平台”、“公开、透明”原则,但不公开、不透明的“其他”交易模式的存在明显违反了上述原则。证据13、涉诉文章在太平洋汽车网、搜狐二手车、51汽车网、中国财讯网搜索结果的《公证书》,证明目的:太平洋汽车网并没有搜索到涉诉文章,原告起诉书中的主张不实;读者可以对起诉状中提及的搜狐二手车、51汽车网、中国财讯网转载的涉诉文章发表评论或发送参与表情,但均没有一个评论或一个参与表情。证明涉诉文章的社会关注度很低,不会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证据14、车易拍网站文章《易观智库:中国二手车电商市场研究报告2014》的公证书。证据内容同证据7。证据15、车易拍网站文章《二手车电商年交易60万辆交易金额达340.3亿》的公证书,证据内容与证据8相同。证据16、车易拍网站文章《中汽协发布车易拍二手车交易量居榜首》的公证书,证据内容同证据9中该文章。
[16:22:52]
 
2479700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1提交的补充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我今天无法对补充证据进行质证。需要时间回去准备。
[16:24:32]
 
2479701 · [审判长]:第二被告对被告一的补充证据进行质证。
[易车]:我今天无法对补充证据进行质证。需要时间回去准备。
[16:24:42]
 
2479702 · [审判长]:关于第一被告提出的调取证据的申请需经合议庭合议再给予答复。
[优信]:好的。
[16:24:48]
 
2479703 · [审判长]:被告一要求调查取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且需要法院调取什么信息?
[优信]:对方主张我们的数据是虚假的,但是我们的数据是在原告的网站上如实统计的,对方质疑我们的数据是假的,所以我们认为对方有能力证明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对方不提交相关证据,我们就申请法院来调取。
[16:26:57]
 
2479704 · [审判长]:对方提出的需要调取的几辆车的拍卖交易手续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交?
[原告]:可以提交,但是举证责任不在我们。且原告只要举证证明被告和原告考评信息不一致的信息就可以证明对方是在捏造事实,是虚假的。我认为对方的申请和本案无关,交易量统计实际的真实性和来源途径应由被告来承担说明义务和举证义务。关于"京0"牌号属于公车拍卖。属于我们的业务范围。
[16:27:05]
 
247970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七月份的数据你认为差距较大,再举个例子看审:哪个月的差距比较大?
[原告]:四月份的。
[16:28:28]
 
2479714 · [审判长]:双方庭后回去以四月份和七月份的数据为例,核实一下看有多少的重复计算率?
[原告]:好的。
[二被告]:好的。
[16:30:04]
 
2479722 · [审判长]:原告明确被告一申请调取的七辆车委托你方拍卖、过户的相关的手续是否在你们那里保存?
[原告]:回去核实。
[16:34:46]
 
2479724 · [审判长]:现在合议庭就是否调取证据申请事宜进行评议,暂时休庭,五分钟之后继续开庭。 [16:35:23]  
247973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入庭。 [16:40:27]  
2479740 · [审判长]:请坐。现在继续开庭。 [16:40:52]  
2479753 · [审判长]:经合议庭进行合议,对于被告一的申请,合议庭的意见是原告应在七天内向法庭提供七辆车相关人员委托拍卖的手续以及过户的相关手续,如果七天内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将出具调查函进行调取证据。鉴于两被告需要回去准备质证意见以及回去核实相关情况,今天开庭就到这里,现在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6:44:39]  
2479756 · [书记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 [16:45:11]  
2479757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16: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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