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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正在开庭-- 所售食品被指非法使用添加剂 消费者状告商家十倍赔偿
添加时间: 2015-5-4 10:15:27 来源:朝阳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23    字号:

 

· [书记员]:双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请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6、证人不得旁听。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00:33]
 

2489933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均已到庭,法庭纪律已宣读完毕,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示是否可以开庭? [14:08:43]  

2489934 · [审判员]:好,可以开庭,全体就坐。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 [14:09:04]  

2489935 · [原告]:原告申某某,男,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顺义区。 [14:13:44]  

2489936 · [被告]:被告某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古泽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某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14:14:17]
 

2489937 ·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4:14:45]  

2489938 · [原告]:没有。 [14:14:57]  

2489939 · [被告]:没有。 [14:15:10]  

2489940 · [审判员]:上述已经核实的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在本案诉讼中发生变更,必须及时通知法庭。 [14:15:47]  

2489941 · [原告]:听清了。 [14:15:59]  

2489942 · [被告]:听清了。 [14:16:10]  

2489943 · [审判员]:经本庭核对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身份,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现在开庭。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某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汝安独任审判,书记员温晓汾担任法庭记录。 [14:16:42]  

2489944 · [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14:17:07]
 

2489945 · [审判员]: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询问各方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4:17:48]
 

2489946 · [原告]:不申请。 [14:18:09]  

2489947 · [被告]:不申请。 [14:18:24]  

2489948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4:23:38]  

2489949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12.5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支付原告10倍赔偿41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4:24:03]  

2489950 · [原告]:事实与理由如下:2015年2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佳荣小生哥虾味花生210g”16罐、“佳荣小生哥烧烤味花生210g”9罐。上述产品单价均为16.5元,共计消费412.5元。后经查证,上述产品存在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行为。
    涉案产品均属“包衣的坚果和籽类”产品(产品里面为花生仁,外面又包裹了一层面粉或淀粉的包衣)。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分类,“包衣的坚果和籽类”食品分类号为04.05.02.02。另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卫计委相关公告,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包衣的坚果和籽类”,故涉案产品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经营者不仅应履行索证验证义务,还应对食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慎查验,上述均系经营者之义务。被告作为专业、大型的知名销售商,应熟知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却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多年后,明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为追逐非法利益而大肆销售,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4:24:41]
 

2489951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4:25:06]  

2489952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销售的产品有非法添加剂与事实不符,该产品的生产商是正规的生产商,具有生产许可。经检测,产品对特丁基对苯二酚添加剂检测结果是合格的,也经过现场检测是合格的。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曾告知生产商涉案产品是合格的,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非法添加剂的情况。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4:53:41]  

2489953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在由原告提交证据,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14:54:35]  

2489954 · [原告]:证据1、发票、小票各一张,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花费412.5元,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证据2、涉案产品照片3张,证明涉案产品标签等情况,涉案产品使用了特丁基对苯二酚;证据3、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用指南节选,证明涉案产品属于包衣的坚果和籽类; [15:06:46]  

2489955 · [原告]:证据4、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SB/T 10670-2012《坚果与籽类术语》、SB/T 10671-2012《坚果炒货食品分类》、QB 1733.1-1733.6-93 《中国行业标准花生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证明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包衣的坚果和籽类”,故涉案产品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证据5、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节选,证明涉案产品属于包衣的坚果和籽类;证据6、卫计委相关公告,证明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包衣的坚果和籽类”,故涉案产品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 [15:07:49]  

2489956 ·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从证据形式要件和证明力两方面进行质证,形式要件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取得途径的合法性。 [15:09:26]  

2489957 · [被告]: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3、4、5、6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产品是熟制坚果与籽类,不是包衣的坚果和籽类。 [15:11:38]  

2489958 · [审判员]:原告提交的所有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15:12:02]  

2489959 · [原告]: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已经失效,被GB2760-2011取代了。其它均没有失效,是现行有效的。 [15:12:54]  

2489960 · [被告]: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与现行标准不一致,有冲突。另外2014年版本马上就要生效了,包衣的坚果和籽类要被取消了,所以2007与2011年不能同时适用。 [15:13:29]  

2489961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15:19:19]  

2489962 · [被告]:有。证据1、珠海经济特区佳荣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证明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据2-4,均证明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 [15:20:03]  

2489963 · [被告]:5、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报告》1份,证明涉案产品符合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和GB/T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产品经检验是合格的;6、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报告》1份,证明产品经检验是合格的;7、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报告》1份,证明芥末小生花生标签经检验合格;8、2015年3月9日深圳市食药局南山分局对被告《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深圳食药局对于被告生产小生芥末花生检查情况;9、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证明特丁基苯二酚使用范围包括熟制坚果与籽类。 [15:20:50]  

2489964 · [审判员]:被告的所有证据是否是原件? [15:21:08]  

2489965 · [被告]:因为生产商在珠海,所以所有证据的原件是扫描件的彩打件。 [15:21:31]  

2489966 · [审判员]:是否全部证据均是? [15:21:47]  

2489967 · [被告]:是的。 [15:22:01]  

2489968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5:24:41]  

2489969 · [原告]:证据1、因为是复印件,故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2、因为是复印件所以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3、因为是复印件所以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4、因为是复印件所以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5、检测报告日期在前,与原告购买的日期不一致,故与本案无关,真实性不认可,也没有提到任何与特丁基对苯二酚有关的项目,故与本案无关; [15:25:17]  

2489970 · [原告]:证据6、检测报告是复印件,生产日期与原告购买的日期不是一个日期,也没有对特丁基对苯二酚进行检测,且与本案无关;证据7、原告并未购买检测的产品,故与本案无关;证据8、因为是复印件,该检查笔录没有任何行政部门的盖章,有涉嫌伪造的嫌疑,即便是真实性的,该内容涉及产品是芥末花生、芥末海苔花生,与本案无关;而且只是公司的说明,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定,也不是科学检测;也没有对细节或者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内容称是基本合格,比较含糊,故真实性不认可;证据9、该标准日期与原告购买的日期不一致,该标准截止目前还没有生效,故真实性不认可。 [15:25:52]  

2489971 · [审判员]:被告的证据有部分传真件或者复印件,是否可以提供原件? [15:30:32]  

2489972 · [被告]:可以延期向法院提供。 [15:30:50]  

2489973 · [审判员]:本院向被告告知,你方应在限期之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的原件,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5:31:14]  

2489974 · [被告]:清楚。 [15:31:30]  

2489975 · [审判员]:原告,在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原件后,你方是否要求到庭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15:31:49]  

2489976 · [原告]:不需要,我方认可法院核实的结果。 [15:32:12]  

2489977 · [审判员]:现在法庭核实事实问题,原告是否购买两种口味的花生? [15:45:26]  

2489978 · [原告]:是的。 [15:45:39]  

2489979 · [审判员]:原告说明购买时间及数量。 [15:45:56]  

2489980 · [原告]:佳荣小生哥虾味花生16罐,佳荣小生哥烧烤味花生9罐。 [15:46:14]  

2489981 · [审判员]:购买之后是否食用? [15:46:33]  

2489982 · [原告]:没有,朋友提示该产品添加了特丁基对苯二酚是不合法的,也没有拆封。 [15:46:49]  

2489983 · [审判员]:关于原告所述两种花生是属于包衣的坚果和籽类是如何得知的? [15:47:08]  

2489984 · [原告]:经卫生部编著的食品安全指南和定义,结合执行标准得知的。 [15:47:22]  

2489985 · [审判员]:该产品实物形态,原告是否清楚? [15:47:44]  

2489986 · [原告]:里面是花生仁,外面包着面粉或者淀粉,而且配料里也有淀粉。 [15:48:00]  

2489987 · [审判员]:被告请描述两款产品的实物形态。 [15:48:21]  

2489988 · [被告]:里面是花生,外面有配料的外裹物。 [15:48:37]  

2489989 · [审判员]:是否是带壳花生? [15:48:55]  

2489990 · [被告]:不是,是里面是花生仁,外面有配料。 [15:49:11]  

2489991 · [审判员]:食品属于什么分类? [15:49:31]  

2489992 · [被告]:04.05.02.01,是熟制坚果和籽类。 [15:49:51]  

2489993 · [原告]:04.05.02.02,包衣的坚果和籽类。 [15:50:06]  

2489994 · [审判员]:对于熟制坚果和籽类是否可以添加特丁基对苯二酚? [15:50:31]  

2489995 · [原告]:可以。 [15:50:43]  

2489996 · [被告]:可以。 [15:50:54]  

2489997 · [审判员]:对于包衣的坚果和籽类是否可以添加特丁基对苯二酚? [15:54:08]  

2489998 · [原告]:不可以添加。 [15:54:24]  

2489999 · [被告]:也不完全算不可以,要标明带入的油是含有食品添加剂的。 [15:54:58]  

2490000 · [审判员]:被告提交的两份检测报告,今天没有提供原件,如果可以提供原件,该如何解释报告中没有对所含食品添加剂作出明示? [15:55:32]  

2490001 · [被告]:产品只要符合国标即使合格的产品。厂商没有来得及对于食品添加剂做检测,之前对芥末花生中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做过检测,芥末花生与涉案产品的技术是一致的。 [15:55:53]  

2490002 · [审判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所显示,现有三份相关标准,关系是什么? [15:56:15]  

2490003 · [原告]:GB/T22165-2008该标准第五条,生产的产品要符合GB2760-2011,GB2760-2007已经废止。 [15:56:32]  

2490004 · [被告]:GB2760-2007已经废止,GB/T22165-2008和GB2760-2011都要满足。 [15:56:47]  

2490005 · [审判员]:GB2760-2011年何时开始适用的? [15:57:12]  

2490006 · [原告]:在本案发生之前就已经适用。相关标准应适用最新的标准。 [15:57:25]  

2490007 · [审判员]:被告提交了一份现场检验报告,说明如何证明你方观点? [15:57:46]  

2490008 · [被告]:只是一个现场的简单记录,但最后的结果是珠海市食药局对于北京市食药局朝阳分局进行回复做了结论,但因为是公函我方无法取得。 [15:58:02]  

2490009 · [审判员]:如果被告有此项请求,应庭后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在接到被告的书面申请后再决定是否准予调取。 [15:58:24]  

2490010 · [被告]:清楚。 [15:58:39]  

2490011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16:00:27]  

2490012 · [原告]:没有。 [16:00:40]  

2490013 · [被告]:没有。 [16:00:49]  

2490014 · [审判员]:如果法院判决退款,被告是否要求退货? [16:01:09]  

2490015 · [被告]:要求退货。 [16:01:37]  

2490016 · [原告]:同意退货。 [16:01:52]  

2490017 · [审判员]:鉴于被告需要提交证据原件核实,被告也口头申请调查取证,对于事实部分的调查先到此,双方针对今天情况发表辩论意见。 [16:02:11]  

2490018 · [原告]:听清了。 [16:02:32]  

2490019 · [被告]:听清了。 [16:02:40]  

249002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16:02:56]  

2490021 · [原告]:根据SB/T10670-2012《坚果和籽类术语》对于包衣有了定义;再根据SB/T10671-2012《坚果炒货食品分类》对花生仁的定义分类;QB1733.1-1733.6-93《中国行业标准花生制品》等;涉案产品是油炸类,再根据对油炸类生产工艺进行了分类,由此看出涉案产品是属于包衣的坚果和籽类产品。 [16:03:14]  

2490022 · [被告]:关于果衣和油炸制品行业标准已经废止,原告提到的行业标准,根据4.3条,只有熟制坚果和籽类的分类,没有包衣的坚果和籽类分类,只是对加工工艺进行了解释,并未对产品种类进行解释,原告只是目测就进行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16:03:27]  

2490023 · [原告]:熟制坚果与籽类术语中可以看出,并未提到包衣的加工工艺,所以就不属于熟制坚果和籽类。 [16:03:46]  

2490024 · [被告]:涉案的产品是经过添加辅料,所以我方的产品并不属于包衣的坚果和籽类。 [16:04:01]  

2490025 · [审判员]:现在恢复法庭调查,刚才被告提到果衣的是工艺流程,原告什么意见? [16:04:51]  

2490026 · [原告]:不同意被告说法。坚果和籽类有很多类,不止包括熟制和包衣的坚果和籽类。 [16:05:16]  

2490027 · [原告]:涉案产品的外包物是在油炸中自然形成的,没有经过果衣的工艺。 [16:05:52]  

2490028 · [审判员]:被告,涉案产品的花生仁外面包裹的,是否是自然形成的而没有经过果衣的工艺? [16:06:13]  

2490029 · [被告]:是的。 [16:06:25]  

2490030 · [审判员]:涉案产品的制作工艺? [16:06:47]  

2490031 · [被告]:选择花生仁、清洗、油炸、冷却,食品外带果衣是油炸后与其他配料自然形成的。 [16:07:14]  

2490032 · [原告]:不清楚生产流程,但不同意被告所述是经过油炸而自然形成的,因为外层是很厚的一层。 [16:07:37]  

2490033 · [被告]:琥珀花生也是这样的。 [16:07:58]  

2490034 · [原告]:琥珀花生与本案没有可比性。 [16:08:13]  

2490035 ·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发表? [16:08:34]  

2490036 · [原告]:没有。 [16:08:47]  

2490037 · [被告]:没有。 [16:08:54]  

249003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 [16:09:17]  

2490039 · [原告]:坚持起诉意见。 [16:09:44]  

249004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6:09:56]  

2490041 · [审判员]: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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