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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正在开庭--《后宫甄huan传》被改编游戏 原著作者诉侵权
添加时间: 2015-5-27 9:26:57 来源: 海淀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13    字号:

250086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06:07]  

250086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4:06:31]  

2500870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07:24]  

2500873 · [原告]:吴女士,汉族,1984年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14:10:00]  

2500883 ·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报告你方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被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法定代表人方先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利,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委托代理人赵嵩,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14:11:57]
 

2500887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14:12:45]
 

2500894 · [审判长]: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均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女士诉被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经庭前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因两案案情相关,且当事人一致,经庭前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该两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囡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周溪、代理审判员尹斐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陈嘉麟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原告有权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且有权请求法院调解,双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二,应当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第三,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14:14:06]
 

2500896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回避。
[被告]:不回避。
[14:14:24]
 

250090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你方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请先陈述侵害著作权案,再陈述不正当竞争案。 [14:16:10]  

2500911 · [原告]:侵害著作权案事实理由如下:原告是涉案文字作品《后宫甄huan传》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授权,将涉案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大量使用故事情节、特定人物、人物对话等线索,进行游戏路径、玩法、关卡等相关设置,并通过游戏道具、装备等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收费,获取经济利益,涉案文字作品《后宫甄huan传》曾获多项大奖,用其拍摄的电视剧《后宫甄huan传》的女主角也获得了国际艾美奖最佳女主角提名,涉案作品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影响大,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经营侵权游戏“甄huan传web”;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含合理费用;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4:17:59]  

2500914 · [原告]:不正当竞争案事实理由如下:原告是涉案文字作品《后宫甄huan传》的著作权人,《后宫甄huan传》是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作品,作品名称、作品人物名称等都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构成特有名称。被告未经授权,将涉案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将原著小说名称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并在游戏中大量使用原著小说中特有人物的名称。且被告在宣传涉案游戏过程中使用了“游戏剧情发展以甄huan传小说故事情节为原型”、“根据同名小说《后宫甄huan传》所研发的网页游戏”等文字说明来误导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有合作,以此来吸引原著小说的忠实读者和观众。涉案文字作品《后宫甄huan传》曾获多项大奖,用其拍摄的电视剧《后宫甄huan传》的女主角也获得了国际艾美奖最佳女主角提名,涉案作品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影响大,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赔礼道歉,在腾讯网、新浪网等主流门户网站上刊登道歉信息,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恶劣影响;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4:21:46]  

2500915 · [审判长]:原告,请明确你方起诉的事实,你方主张被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什么?
[原告]:被告侵犯了我方享有的改编权,具体行为是,被告使用小说名称、人物、故事情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告属于搭便车,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告知公众根据我们的小说改编完成。
[14:24:02]
 

2500916 · [审判长]:你方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80万元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我们考虑小说的影响力,以及被告的收费行为,和游戏使用人数估算的。
[14:24:09]
 

2500917 · [审判长]:使用人数有多少?
[原告]:人数是估算的。
[14:24:58]
 

2500936 ·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请先说著作权案,再说不正当竞争案。
[被告]:侵害著作权的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著《后宫甄huan传》的作者为流潋紫,本案起诉的原告人为吴女士,即便原告在出版时所使用的是笔名,因原告未提交与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浙江文艺出版社的《出版合同》而无法证明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唯一性。二、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属存在瑕疵。在答辩人购买的原著《后宫甄huan传》修订再版致谢中表述为:“五年了?是的,五年了!从网络符号到累累铅字,《后宫甄huan传》从诞生至今原来已是五年有余”,此处可以看出,该作品最早应是在网络上发表的,但该网络发表的作品是否已与相关网站签署过著作权权属协议或授权性声明?原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同时,还需要特别重视的是,再版致谢中还写到“想想当年连载时下笔总是匆匆,尔后历经波折七册版权分属多家,此间虽有诸多无奈但终究是自己心头的憾事。”这说明,原告所主张的作品著作权是存在权属瑕疵的,否则,决不会出现“憾事”这样的文字表述内容?三、答辩人亦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因在于,早在2014年2月20日,答辩人与案外第三人王刚(亦即答辩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关于“甄huan传web”应用的转让声明》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乙方(答辩人)同意将本应用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即将与本应用相关的著作权、商标权、运营权、收益权等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承担开发者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答辩人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王先生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案中答辩人开发的甄huan传web游戏软件是在腾讯公司的平台上运营的,上述转让协议亦是某公司所提供,并取得了某公司的认可。加之,答辩人公司于2014年4月份进行了股权转让,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将其全部100%股份转让与现股东沈先生,这更加证明了王先生已将全部涉案游戏权益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王先生应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四、答辩人开发的涉案游戏并不构成侵权。答辩人所开发的游戏多以升级打斗方式为主,娱乐性较强,在游戏中很少有人物对话,所涉及的少量对话内容也与原告所主张的原著作品中不尽相同,因其文字表述不同,故不应认定为侵权。五、答辩人对开发的游戏软件享有著作权。2013年11月26日,答辩人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后宫甄huan传网络游戏软件(简称后宫甄huan传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可以证明答辩人所开发的涉案游戏软件是享有合法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作品著作权权属存在瑕疵,被告亦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所开发的游戏软件不构成侵权,被告所开发的游戏软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法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4:40:59]
 

2500937 · [审判长]:庭前,本院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会议及庭前准备工作,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将双方已发表的意见记入笔录,双方对已发表的意见是否坚持,有无变化?
[原告]:坚持,没有变化。
[被告]:坚持,没有变化。
[14:47:21]
 

2500938 · [审判长]:双方是否收到对方的全部证据?
[原告]:收到。
[被告]:收到。
[14:47:52]
 

2500939 · [审判长]:庭前,双方已共同确认以下事实并记入笔录:1、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公司前身,被告公司经更名变为现名,为涉案游戏的开发者,是游戏的著作权人。2、某网中已经停止提供涉案游戏。3、原告未将涉案作品改编为网络游戏的权利授予他人。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4:50:18]
 

2500940 · [审判长]: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法庭总结了的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均应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予以陈述。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请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 [14:51:26]  

2500941 · [原告]:两案证据相同。证据一、浙江省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据二、浙江文艺出版社网站图书介绍及网站主题信息;证据三、百度百科关于原告的介绍及新闻报道;证据四、生效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据五、浙江文艺出版社出具的说明,证明原告为《后宫甄huan传》小说作者,合法享有著作权。证据六、(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759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开发和运营的游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七、获奖荣誉证明,证明原告创作的《后宫甄huan传》小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证据八、公证费发票复印件。 [14:53:04]  

2500942 · [审判长]:原告主张作品的内容是?
[原告]:《后宫甄huan传》这部小说的完整作品。
[14:53:25]
 

2500943 · [审判长]:请被告质证。
[被告]: 证据一的作协证明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作协本身不能有公安机关的职能,对人物身份证明只能是辅助性的,且原告需要有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辅助证明原告笔名与原名是一致的,并与出版社有合作关系;出版物的证据,根据我方证据一第1页可以看出,作品最早在网络发表,那么涉案作品与网站是否签订了相应权属合同,原告有可能将改编权授权给了网站,所以权属有瑕疵,且第1页最后文字,说明权属有问题。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认定是否侵权,且本着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原告的起诉方式是选择性的起诉,不能两个案件同时成立;从不正当竞争角度来讲原告是一个自然人,与我方不存在竞争关系。证据三无原件不认可真实性。证据四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五我们想看一下证据原件。
[原告]:由于时间仓促,我方仅有扫描件,庭后会提供。
[14:56:32]
 

2500944 · [审判长]:原告庭后提供该证据,法庭另行组织质证。
[被告]:就此我方不发表质证意见。
[14:57:26]
 

2500945 · [审判长]:被告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证据六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七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证据八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不侵权。
[14:57:46]
 

2500946 · [审判长]:庭前要求原告提供出版合同,原告陈述至今未提交的原因。
[原告]:原告本人称不能提供,我们认为浙江政协的证明足以证明原告作者身份。
[14:58:10]
 

2500947 · [审判长]:原告证据中的荣誉证书,是否能够提供原件?
[原告]:没有原件。
[14:58:22]
 

2500948 · [审判长]:原告展示证据内容,请原告进行展示。
[原告]:我方向法庭展示公证书中的截屏。
[14:58:58]
 

2500949 · [审判长]:原告,你展示的内容就是公证书中的内容?
[原告]:是的。
[14:59:44]
 

2500950 · [审判长]:原告陈述你方主张相同人物、故事情节等比对情况?
[原告]:人物名称47个,实质性相似23处,故事情节58个完全一致。
[14:59:57]
 

2500951 · [审判长]:被告对此什么意见?
[被告]:人物名称个数没有异议,小说是虚拟的年代是大周朝,我们用的是大清朝。不赞同原告所述的23处实质性相似,我们认为是意思相近,不是实质性相似。
[15:00:59]
 

2500952 · [审判长]:被告认为不是实质性相似,就此解释。
[被告]:我们举例,第五句,一种偏文雅,一种是通俗表达,表述不完全一致,有区别。认可故事情节部分情节相同,但我们是为人物出现进行打斗做铺垫,两者表达的目的不一样。我们认同的情节仅涉及人物对话,仅有23处,故事情节一致有5、6处。人物对话外的情节我们不予认可。
[15:06:52]
 

250095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著作权纠纷案。一、涉案书籍及购书发票,证明原告不享有对本案诉争作品的完整著作权。证据二、关于“甄huan传web“应用的转让声明,证明被告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应为王先生。证据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被告曾经合法享有“后宫甄huan传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并未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证据四、工商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被告进行过更名。不正当竞争案:不提交任何证据。
[15:09:26]
 

2500954 · [审判长]:请原告质证。
[原告]: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方享有《后宫甄huan传》的全部著作权。证据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四认可。
[审判长]:被告,你方证据二转让声明,能否提供原件?
[被告]:我方原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签订的,后进行了股权转让,涉及本案的相应的文件资料没有交付给现股东,故无法提供。我们和某公司联系,该公司向我方提供了该份复印件。
[15:11:07]
 

2500955 · [审判长]:被告,你方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常理,你方应存有合同的原件,为查明本案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法庭要求你方提供转让声明的原件。如经法庭查实,你公司确实掌握证据原件而拒不提交,本院将采取相应法律规定对你公司予以处罚。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
[15:12:00]
 

2500956 · [审判长]:双方证据是否提交完毕?
[原告]:是。
[被告]:是。
[15:12:47]
 

2500957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补充的质证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5:12:52]
 

2500958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15:14:04]  

2500959 · [审判长]:涉案游戏是被告运营吗?
[被告]:不是我们运营,我们开发,腾讯运营。
[15:15:00]
 

2500960 · [审判长]:腾讯网上的涉案游戏是被告提供的吗?
[被告]:是的。
[15:15:11]
 

2500961 · [审判长]:腾讯网是否已经停止了涉案游戏?
[被告]:已经停止。
[原告]:认可。
[15:15:25]
 

2500962 · [审判长]:原告,涉案小说的人物名称、故事情节和故事架构是否均为虚构,是否存在历史原型和史实?
[原告]:都是虚构的。
[15:16:18]
 

2500963 · [审判长]:被告陈述你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时间。
[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进行变更,当时以个人身份签署文件,不能代表被告公司的行为。
[原告]:我们公证是被告法定代表人依旧是王先生。
[15:16:29]
 

2500965 · [审判长]:被告,现你公司无法提供转让声明的原件,为查明本案事实,法庭将传唤王先生作为证人出庭,要求你公司向法庭提供王先生的联系方式,听清楚了吗?
[被告]:我们配合法庭。
[15:19:46]
 

2500966 · [审判长]:原告,《后宫甄huan传》小说出版时共分几册出版?
[原告]:六册。
[审判长]:庭前证据交换时,你方称仅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犯了你方作品中第一册的权利,请你方明确,涉案作品是一部完整不可分割的作品还是六部单独的作品?
[原告]:是一部完整不可分割的作品。
[15:20:29]
 

2500967 · [审判长]:你方仅主张第一册的权利是出于什么原因?
[原告]:我方于公证取证时,在线玩了涉案游戏,玩到第四幕时游戏的难度增加,需要花钱买道具才能过关,所以就没有继续进行下去,而前四幕中的内容仅和小说第一册中的内容对应,因此就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对方游戏侵犯了小说第一册的内容的权利。
[被告]:从原告公证情况看,只涉及第一册内容。不认可使用完整作品内容。
[15:21:35]
 

2500968 · [审判长]:被告声称涉案游戏完全遵循原作,被告对此解释?
[被告]:这只是一种宣传方式。我们没有完全照搬。
[15:24:24]
 

2500969 · [审判长]:被告是否认可,游戏需要充值?
[被告]:认可。游戏需要玩家充值付费。
[15:24:33]
 

2500970 · [审判长]:通过调整宣传方式,是否为被告的游戏提高了玩家的人数?
[被告]:没有。
[15:24:41]
 

2500971 · [审判长]:现由于本案需当事人继续提交证据,需传唤证人到庭,今日庭审进行到此,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5:25:20]  

250097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15:25:46]  

2500973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15: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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