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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正在开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添加时间: 2015-9-18 10:54:42 来源:双牌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98    字号:

·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杨永军及委托代理人何进平、被告朱云贵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衡阳市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到庭。 [15:36:18]  

256103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鼓掌、哄闹,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员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新闻记者须经审判员许可);
 (4)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5)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将随身携带的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
[15:36:45]
 

2561040 · [书记员]:向审判员报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15:36:59]  

2561042 · [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
原告杨永军,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为43292919641118351X,汉族,农民,住双牌县塘底乡清水村4祖61号。(已到庭)
委托代理人何进平,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已到庭)
被告朱云贵(以下简称被告1),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为43293019630915761X,汉族,农民,住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北路115号。(已到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以下简称被2),住祁阳县浯溪镇陶铸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代忠,该支公司经理。(未到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本案追加被告,以下简称被3),住衡阳市蒸湘北路27号。
法定代理人戴绪清,该分公司经理。(未到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祁阳支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剑锋,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已到庭)
[15:38:13]
 

2561043 · [审判员]:原、被告,你们对对方出庭的当事人有无异议? [15:38:57]  

2561044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15:39:15]  

2561045 · [被1]:没有异议. [15:39:32]  

2561046 · [被2、3代理人]:没有异议。 [15:40:03]  

256104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已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15:40:19]  

2561048 · [审判员]:(敲击法槌)双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员判第二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判员理原告杨永军诉被告朱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今天审判员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袁凌波独任审判员理,由助理审判员邓先展代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6、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7、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要求补正的权利;8、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9、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2、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在诉讼过程中,服从法庭的组织、指挥和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4、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5、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15:41:02]
 

2561049 · [审判员]:刚才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15:41:16]  

2561050 ·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15:41:35]  

2561051 · [被告1]:听清楚了。 [15:41:53]  

2561052 · [被2、3代理人]:听清楚了。 [15:42:12]  

2561053 ·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员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15:42:28]  

2561055 · [原告]:不申请回避。 [15:42:42]  

2561056 · [被1]:不申请回避。 [15:42:52]  

2561058 · [被2、3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15:43:12]  

2561059 · [审判员]: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 [15:43:29]  

2561062 ·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 [15:45:50]  

2561063 · [审判员]:原告,你对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及补充的了? [15:46:07]  

2561064 · [原告]:没有 [15:46:25]  

2561065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朱云贵陈述答辩意见。 [15:46:39]  

2561066 · [被1]: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我不承担。 [15:46:56]  

2561067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保险公司衡阳市分公司、祁阳县支公司答辩。被告2、3当庭提交答辩状,当庭送达原被告。 [15:47:11]  

2561068 · [被2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略)。 [15:47:55]  

2561069 · [被3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略)。 [15:48:07]  

2561070 ·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15:48:21]  

2561072 · [原告代理人]: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师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被告杨永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永军负次要责任;  2、永州市泷泊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外伤性耳膜穿孔,遗留重度传导性听觉障碍属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预计17000元,护理一人护理108天,营养费2000元;3、医药费发片10张及用药清单5张,证明原告受伤后花费医疗费;4、鉴定费发票1张,拟证明鉴定费700元;5、交通费发票45张,拟证明原告花费交通费1102元;6、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拟证明原告儿子杨彪2003年3月30日出生,需要抚养6年;7、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2000年3月开始租住在阳江市阳东区大八镇,直到2015年2月离开,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计算;8、金昕厂工资表6张,拟证明原告在金昕厂工作,2014年11月-2015年1月的平均工资12380元,每天412元,证实原告误工费的计算标准;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份,拟证明被告朱云贵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在承包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15:49:29]  

2561073 ·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15:49:42]  

2561075 · [被1]:1、证据1我有异议,我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2、证据2没有异议;3、证据3在双牌治疗的费用我认可,原告在其他地方是否治疗我不清楚;4、证据4没有异议;5、证据5有异议,搭车去向及搭车人应该要注明;6、证据6没有异议;7、证据7有异议,证据不充足,村委会盖章不行,缺乏当地政府盖章;8、证据8有异议,没有个人所得税发票;9、证据9没有异议。 [15:50:03]  

2561076 · [被2代理人]:1、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法院核实驾驶证、行驶证;2、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相关性对营养费有异议,偏高了;3、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相关性有异议,有部分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请法院依据相关规定核定或者按20%扣减;4、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5、证据5交通费发票部分不符合实际,住院主要在双牌、永州,且部分票据没有时间;6、证据6没有异议;7、证据7有异议,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没有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该证明内容显示的地点是农村、不是城镇,没有证明原告在什么地方工作;8、证据8有异议,工资表内容不具有合法性,没有提交个人所得税交税清单、没有相关劳动合同等佐证,工资清单第三份制表时间是2014年、工资却是2015年1月的工资;9、证据9没有异议,但是补充一点,没有提供保险条款。 [15:50:22]  

2561078 · [被3代理人]:质证意见和被2代理人是一致的。 [15:50:43]  

2561079 ·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6、9本庭予以确认,对其他的证据,本庭会综合全案、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再予以确认。 [15:50:59]  

2561081 ·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补充还说明的? [15:51:07]  

2561082 · [原告代理人]:补充工商登记资料和税务登记资料证据1份,佐证证据8的真实性。 [15:51:30]  

2561083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5:51:46]  

2561085 · [被2代理人]:补充证据系复印件,证明内容中原告工作单位成立时间是2014年4月30日,本案案发时间是2014年3月,同时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14年5月,不能证明原告在该厂工作一年的目的。 [15:52:03]  

2561086 · [被3代理人]:和被2代理人一致的。 [15:52:20]  

2561087 · [被1]:我意见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15:52:35]  

2561089 · [审判员]:被告对该补充证据存在异议,本庭将在综合全案再予以确认。 [15:53:28]  

256109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提供证据。 [16:00:45]  

2561095 · [被1]:没有证据提供。 [16:01:13]  

2561096 · [审判员]:被告2、3提供证据。 [16:01:27]  

2561097 · [被2代理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和保险条款1份,证明被保险车车主负主要责任、赔偿比例70%,保险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精神抚慰金、人伤案件应按规定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16:01:50]  

2561098 · [被3代理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和保险条款1份,证明被保险车车主负主要责任、赔偿比例70%,保险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精神抚慰金、人伤案件应按规定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16:02:02]  

2561099 · [审判员]:原告质证。 [16:02:18]  

2561101 · [原告代理人]:对被2、3提供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没有异议。 [16:02:35]  

2561102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6:02:52]  

2561103 · [被1]:没有异议。 [16:03:05]  

2561104 · [审判员]:对被告2、3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6:03:19]  

2561106 · [审判员]:现在询问原告、被告双方一些问题,请如实回答。 [16:03:28]  

2561107 · [审判员]:原告,被告朱云贵为你垫付医药费多少? [16:03:39]  

2561108 · [原告]:在双牌县人民医院一共花了45000元,我自己出了10000元,其余的35000元是被告朱云贵垫付的。 [16:04:00]  

2561110 · [原告]:被告1,原告所说是否属实? [16:04:28]  

2561112 · [被告1]:具体数额我要回去查一下。 [16:04:44]  

2561113 · [审判员]:原告,你是什么户口? [16:04:58]  

2561114 · [原告]:农村户口 [16:05:26]  

2561116 · [审判员]:出事前,你从事什么职业?收入怎样? [16:05:42]  

2561117 · [原告]:在广东从事抛光工作、月收入最低有一万。 [16:05:57]  

2561118 · [审判员]:你什么时候交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6:06:14]  

2561119 · [被1]:我交过,但是具体时间不记得了。 [16:06:31]  

2561120 · [审判员]:原、被告有无相互发问的? [16:06:44]  

2561121 · [原告]:没有。 [16:07:00]  

2561122 · [被1]:没有。 [16:07:12]  

2561123 · [被2、3代理人]:没有。 [16:07:25]  

2561124 · [审判员]: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07:54]  

2561125 · [原告代理人]: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生效很久了,被1讲的不负主要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理由;2、原告的户口是农村户口,但是原告长期在广东打工,当地村民委员会已经出具证明,原告从2010年开始在广东打工,居住在当地,是城镇户口;金昕厂的成立时间不影响原告长期在城镇务工的事实,工资打印时间存在笔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影响原告的工资是否达到10000多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赔偿精神赔偿金、交强险可以赔偿,按主要责任承担70%的比例我们没有异议,保险公司关于核减人伤案件医疗费用没有依据。 [16:08:20]  

2561126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08:37]  

2561128 · [被1]:原告讲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生效了,我是没有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16:08:51]  

2561129 · [被2、3代理人]:被2、3的意见一起发表,1、关于赔偿比例按70%比例赔偿原告没有异议,超出赔偿限额交强险不予赔偿;2、关于本案的赔偿标准,应该按农村户口标准赔偿,原告的户籍证明是农村,原告虽然提供了租住证明和工资清单,但不能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金昕厂工作,且该厂成立时间还不到一年,也没有提供租房协议、缴纳水电费的发票、广东的暂住证等证据来佐证;关于误工费的计算,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很大矛盾,除了原告一个人工资在一万多之外,厂经理、主管的工资都没有达到七八千的,且没有相关纳税依据。3、关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规则,交强险在医疗费只赔偿1万,伤残金只赔偿医疗费等;第三者责任险只是赔偿超出交强险按责任比例赔偿。补充一点,请法院核实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金额。 [16:09:14]  

2561130 · [审判员]:原、被告还有没有补充? [16:09:27]  

2561132 · [原告]:没有。 [16:09:43]  

2561133 · [被1]:没有。 [16:10:02]  

2561135 · [被2、3代理人]:没有 [16:11:06]  

2561137 · [审判员]: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16:11:46]  

256113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作最后陈述。 [16:12:02]  

2561139 ·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们的请求。 [16:12:25]  

2561141 · [被1]:我没有要讲的。 [16:12:52]  

2561142 · [被2、3代理人]:请法院支持我们的答辩主张 [16:13:05]  

2561143 ·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规定,现在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 [16:13:19]  

2561144 · [原告]:同意进行调解。 [16:13:40]  

2561145 · [被2、3代理人]:我们同意进行调解。 [16:14:11]  

2561147 · [被1]:同意进行调解。 [16: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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