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律师频道_合肥刑事律师,合肥房产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
站内搜索:
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
侵权赔偿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侵权赔偿
正在开庭-- 审理“装修砸伤无人理 起诉索赔医药费”案
添加时间: 2015-10-26 20:04:19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67    字号:

258531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34:45]  

258531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35:02]  

2585321 · [审判员]: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09:35:41]  

2585330 · [原告]:贺先生,1980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郑先生。
[09:37:10]
 

2585340 ·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贺先生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利丹独任审判,书记员常远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09:38:33]
 

2585343 · [审判员]: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09:38:48]
 

2585344 · [审判员]:被告对管辖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口头答辩。
[09:39:11]
 

258534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39:24]  

2585352 · [原告]:2015年7月4日,原告受聘于被告进行室内装修,装修地点:某超市二楼房屋内,第2天,即2015年7月5日上午,原告在被告房屋楼道内装修时,被石膏板砸伤。当时120急救车送往304医院,被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临床诊断为:左胫骨平骨折,左侧腓骨小头骨折,并于2015年7月8日在硬膜外下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随后原告在医院住院九天被告未露面也未提供医药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53369.05元、护具费3000元、护理费15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8000元、营养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09:40:06]  

258536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认识原告,和原告也没有雇佣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诉请的损失等费用。原告所述的装修地点跟我们公司没有关系,这个超市一楼是我个人的超市,二楼跟我没有关系,二楼是房东自己的。后来,有人跟我说了原告受伤的事情,因为原告上二楼是从我一楼的超市上去的。我不认可原告所述我们垫付了医疗费,我没有垫付过,也没有去过医院。综上,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09:41:13]
 

2585365 ·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对自己的主张有无证据提交? [09:41:54]  

2585419 · [原告]:1、照片。这个照片是事发现场的照片,事发现场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宿舍,当时正在装修。2、医药费票据、护理费票据、器具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诊断证明。证明原告伤情及具体医药费金额,器具费变更为2800元。交通费的原件我找不到了。 [09:50:45]  

2585423 ·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但是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二层不是我超市的员工宿舍,不是我承租的,跟我没有关系;对证据2真实性均认可,没有异议,但是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这些票据都跟我公司没有关系。
[09:51:28]
 

2585424 ·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
[09:51:49]
 

2585425 · [审判员]:对于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定有效。有异议的部分,经本院研究后确定其效力。
[原告]:知道了。
[被告]:知道了。
[09:52:14]
 

2585426 · [审判员]:双方是否需要举证期?
[原告]:不要求。
[被告]:不要求。
[09:52:28]
 

2585428 · [审判员]:双方不要求举证期,法庭不再给双方举证期。
[原告]:好的。
[被告]:好的。
[09:52:40]
 

258543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09:53:13]  

2585436 · [审判员]:原告,你给谁干的活?
[原告]:某超市,给他们装修宿舍,这个超市属于被告公司。
[09:54:03]
 

2585438 · [审判员]:装修是否签订了合同?
[原告]:没有,原告是被另一个叫郭某的工友叫过去干的活。
[09:54:17]
 

2585439 · [审判员]:郭某与被告公司有无装修合同?
[原告]:据我所知没有,任何人跟被告公司都没有签订合同。
[09:55:01]
 

2585440 · [审判员]:原告陈述下事发经过?
[原告]:2015年7月4日,原告被郭某叫到某超市二楼小平房从事宿舍装修,在墙上安装石膏板、刮腻子、刷漆。2015年7月5日上午,郭某在另外一间房子上石膏板,发现石膏板少一块,原告就去楼道拿石膏板,但是石膏板倒向原告身体一侧,石膏板就压到原告腿上了。事发后,4、5个同事把原告抬到大门口,等着120来急救。
[09:56:16]
 

2585441 · [审判员]:被告,超市二层有无装修?
[被告]:有,但不是我公司装修,是一个叫刘某的在装修。
[09:56:33]
 

2585442 · [审判员]:二层从事什么活动?
[被告]:是这个刘某在用。
[09:56:57]
 

2585443 · [审判员]:石膏板属于何人?
[原告]:是被告购买的。
[09:57:12]
 

2585448 · [审判员]:石膏板是何人放置的?
[原告]:是2015年7月5日早上,原告和郭某从超市门口搬到过道的。
[09:58:15]
 

2585450 · [审判员]:原告现在身体如何?
[原告]:拄拐,走10分钟就要休息一下。
[09:58:38]
 

2585453 · [审判员]:原告有无固定工作及收入?
[原告]:没有。
[09:59:01]
 

2585455 · [审判员]:原告主张误工费如何计算的?
[原告]:自行从网上核查估计的,没有依据。
[09:59:19]
 

2585463 · [审判员]:原告户口性质?
[原告]:农村。
[09:59:48]
 

2585464 · [审判员]:原告主张护理费如何计算的?
[原告]: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后需要3个月疗养,1个月陪护,结合市场行情我估算出来的,没有具体的依据及计算标准。
[09:59:52]
 

2585475 · [审判员]:原告主张交通费如何计算的?
[原告]:来往医院坐车、打车的费用。
[10:01:08]
 

2585477 · [审判员]:原告,救护车费用何人支付的?
[原告]:工友支付的。
[10:01:15]
 

2585479 · [审判员]:原告,你主张交通费里是否包含救护车的费用?
[原告]:包含。
[10:01:21]
 

2585529 · [审判员]:原告主张营养费如何计算的?
[原告]:根据自己实际花费,自行估算的,没有依据和标准。
[10:06:14]
 

2585531 · [审判员]:原告是否雇佣护工?
[原告]:雇佣了1个人,雇了9天,每天160元,共计不到1200元。
[10:06:27]
 

2585532 · [审判员]:120急救电话是何人拨打的?
[原告]:我不清楚。
[被告]:我方没有拨打过120急救,我公司也没人拨打过。
[10:06:47]
 

2585536 · [审判员]:医疗费何人垫付的?
[原告]:是原告工友的朋友季先生从被告公司法人的爱人那里取出来后垫付的。
[10:07:36]
 

2585548 · [被告]:从我这里没拿过钱,至于是否从我爱人那里拿过钱我不知道。 [10:10:38]  

2585549 · [审判员]:原告是否认识刘先生?
[原告]:不认识。
[10:10:54]
 

2585551 · [审判员]:被告,超市是你个人的还是公司的?
[被告]:是我个人的,公司在交通大学办公,那边也有一个超市。
[10:11:10]
 

2585558 · [审判员]:为何在此超市开具的发票是公司的名字?
[被告]:因为现在这个超市还没有发票,所以从交通大学那里给这个超市代开具的发票。
[10:11:41]
 

2585571 · [原告]:法官,我这里还有录音证据,申请现在播放录音内容。 [10:12:35]  

2585574 · [审判员]:准许当庭播放。 [10:13:03]  

2585581 · [原告]:播放完毕。 [10:13:51]  

2585583 · [审判员]:原告,录音证据有无文字整理材料?
[原告]:今天没有准备。
[10:14:04]
 

2585585 · [审判员]:本院给双方7日举证期,双方应进一步向本院补充证据,逾期本院不再收取,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0:14:21]
 

2585587 · [审判员]:鉴于双方需进一步补充证据,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0:14:45]  

258558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0:15:02]

评论信息     全部评论

内容:
姓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安徽律师频道 Copyright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1024*768显示最佳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皖ICP备16020072号-1 技术支持:华夕网络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