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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正在开庭-- 审理“离婚时拆迁利益尚未完全交付 诉请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案
添加时间: 2015-11-18 13:25:20 来源:门头沟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278    字号: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14:08]  

2600515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4:23]  

2600542 · [代理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设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某艳、高某某共有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某居委会工作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未到庭)
第三人王某艳,女,1999年4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高某某,女,1946年4月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8:59]
 

2600543 · [代理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设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某艳、高某某共有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某居委会工作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未到庭)
第三人王某艳,女,1999年4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高某某,女,1946年4月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8:59]
 

2600544 · [代理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设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某艳、高某某共有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某居委会工作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未到庭)
第三人王某艳,女,1999年4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高某某,女,1946年4月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8:59]
 

2600545 · [代理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设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某艳、高某某共有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某居委会工作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未到庭)
第三人王某艳,女,1999年4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未到庭)
第三人高某某,女,1946年4月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9:05]
 

2600553 · [代理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方及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
[代理审判员]: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
[09:31:18]
 

2600558 · [代理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一致,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敲锤)现在开庭,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设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某艳、高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丽娟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谭浩担任法庭记录。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方]:不申请。
[被告方]:不申请。
[09:32:20]
 

2600563 · [代理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略);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各方都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
[09:33:31]
 

2600580 · [代理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鉴于各方因门头沟某院房屋拆迁所得利益先后发生三次诉讼,分别为:(2013)门民初字第16**号案件,杨某某起诉王某某及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要求分割王某某名下的拆迁利益,(2013)门民初字第29**号诉讼,杨某某起诉王某某、高某某、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由三被告名下的全部拆迁利益,(2015)门民初字第2056号诉讼,杨建军起诉王铁林、高淑芬共有纠纷一案,要求分割王某某名下的拆迁利益,后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安置房屋未交付,原告方申请撤诉。上述案件谈话及开庭过程中,已经查实了部分事实,现向各方予以明确。第一部分事实是关于身份关系的事实:王某俊与高某某系夫妻,共同生育王某某与王某二子女,王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二人生有一女王某艳。王某俊于2004年2月死亡,王某某与杨某某于2013年4月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确定王某艳由王某某抚养。王某俊的父母先于王某俊死亡。对于上述事实,各方是否有异议或补充?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
[09:37:02]
 

2600598 · [代理审判员]:第二部分事实是关于涉案房屋情况的事实,上述房屋系建设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前,院内有北房三间,原告陈述建于1980年左右,被告陈述东侧一间和西侧一间由其与王某某在2002年进行了翻建;西房2间,根据批示表显示建于1986年;东房2间根据规划许可证显示由王某俊申请建于2002年;南房2间,根据批示显示其中一间由高某某申请建于2004年,另一间据当事人陈述建于2009年。对于上述事实,各方是否有异议或补充?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
[09:39:45]
 

2600621 · [代理审判员]:第三部分事实是关于高某某与王某某、王某分别就涉案房屋订立拆迁协议的依据的问题,三人在房屋被拆迁前达成分家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产权人高某某将名下的房产分别分给女儿王某北房东边第一间,东房2间;儿子王某某北房西边第一间,西房2间;其余部分归高某某所有。协议书下方有三人的签名,没有标注日期,该分家协议书在房屋被拆迁时归入了三人名下的拆迁档案中。高某某、王某某、王某曾在诉讼中主张,三人先行订立的是赠与协议,后根据赠与协议书书写了分家协议提交拆迁单位,赠与协议书的内容为:高某某现年66岁,因拆迁,本人将某处院落西房两间,北房西侧一间赠与儿子王某某所有。高某某将东房两间,北房东侧一间赠与女儿王某所有。赠与条件如下:1、儿子王某某、女儿王某必须孝敬母亲高某某。2、吃穿住行多加关爱照顾;3、有病及时给看,住院爱心陪护;4、儿子王某某、女儿王某必须让母亲晚年幸福。5、儿子王某某、女儿王某一定要给母亲高某某养老送终。6、如有不孝,不管,撤回赠与协议,财产归高某某所有。高某某主张,其曾以王某某未履行赠与协议的条件起诉至法院撤销了该赠与协议书,但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支持撤销赠与协议的案件。对于上述事实,各方是否有异议或补充?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
[09:43:00]
 

2600631 · [代理审判员]:第四部分事实是关于涉案房屋状况及拆迁情况。根据拆迁单位绘制的房屋平面示意图,此院共标出了7间房屋,分别为1-1、1-2、1-3,2、3、4、5号房屋, 1-1、1-2、1-3为北房3间,2号为东房2间,3号为西房2间,4号为2004年的南房1间,5号为另一间南房。高某某就1-2、4、5号房屋与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协议取得拆迁利益,王某就1-3、2号房屋与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协议取得拆迁利益,王某某就1-1、3号房屋与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协议取得拆迁利益。对于上述事实,各方是否有异议或补充?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
[09:44:48]
 

2600703 · [代理审判员]:对于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继续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因在此前的诉讼中,原告起诉分割的理由先后有基于继承与共同建设要求对涉案院全部房屋拆迁所得利益进行分家析产,基于高某某、王某、王某某分家协议要求分割王某某名下的拆迁利益,基于高某某赠与王某某房产要求分割王某某名下的拆迁利益,原告方需要明确此次诉讼的法律基础。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诉讼请求是:1、确认涉案涉案院落西房两间、北房西侧一间,这三间房屋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和拆迁款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对原先在起诉书中将本案诉争房产认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不管是一种赠与还是基于继承,都不影响本案原告的利益。
[代理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赵某]: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为所有房屋均系高某某夫妇所建。且是在杨某某婚前所建。且在2013年王某某的母亲曾就赠与协议对其进行起诉,其表示放弃赠与,并请求把房屋写在王某艳名下。故现在杨某某以共有进行诉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高某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办理手续的时候拆迁办说没有分家单不给办理。其他意见与被告方一致。
[09:51:56]
 

2600711 · [代理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
[09:52:54]
 

2600840 · [代理审判员]:双方就涉案房屋拆迁发生三次诉讼,各方对于事实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除异议部分外,各方是否同意以此前的陈述为准。
[原告方]:同意。
[被告方]:同意。
[代理审判员]:对涉案的由王某某签署的拆迁协议的效力各方是什么意见?
[原告方]:同意。
[被告方]:同意。
[10:05:49]
 

2600907 · [代理审判员]:在各方举证前,本院向各方补充一份安置房的证据,调自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办理涉案安置房屋的交付工作,证据分别为: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选房确认单,缴(退)费确认单。据此王某某选择的安置房屋位于门头沟某新区1号院,房屋建筑面积84.56平方米,面积差为4.56平方米,需要补交房款20 794元。各方质证?
[原告方]: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定向安置房认购书是在2012年2月12日,在2005年8月2日王某某签订了一个选房确认单,并交纳了房屋不差款,说明在诉讼之前王某某取得了涉案房屋,并积极的做了相应工作,这说明王某某之前所做的放弃权利,是为了应对诉讼,其以实际行为表明了。
[赵某]:对法院调取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整个协议都是高某某所签订,虽然名字是王某某的,但是过程都是高某某一人办理,王某某没有去过,因为名字不能变更。
[高某某]:钱是我所缴纳,只是因为名字不能变更。
[10:11:28]
 

2600926 · [代理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如果各方提交的证据与此前诉讼中提交过的一致且证明目的一致,可以简单说明证据名称,如有新证据一并说明证据名称与证明目的。在质证时,如果是此前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且已经发表质证意见,可以简称陈述与此前诉讼一致,如果有补充或对新证据质证,可一并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举证。
[原告方]: 1、(2012)门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2012年1月1日签订的赠与协议,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未对涉案房屋做出处分; 2、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被告作为被征收人,证明被告是依据赠与协议作为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协议,从而证明赠与的房屋实际进行了交付,赠与行为完成。时间是2012年1月9日,是在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前;3、赠与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北房西侧一间、西房两间归王某某所有;4、无证房申请确认表,证明涉案房屋确认归王某某所有,当时共居人有杨某某及王某艳;5、住宅征收档案审批会签单,证明涉案房屋被征收人为王某某,共居人口包括杨某某及王某艳。
[代理审判员]:被告及第三人质证。
[被告方]:对证据1-3真实性没有异议;4、真实性认可,房屋为1981年高某某所建,与原告无关;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代理审判员]: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原告方]:举证完毕。
[10:13:40]
 

2600979 · [代理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方]:提交证据.1、1986年2月20日审批表,证明当时家庭人口情况,及当时有三间北房;2、2002年6月14日规划许可证;3、2004年6月16日翻建南房审批表,申请人为高某某;4、赠与协议书,证明协议附条件没有达成;5、某法官审理案件中王某某当庭写的声明,证明王某某放弃涉案房屋赠予。
[代理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对证据.1-3真实性没有异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不认可该证据合法性。首先对赠予表示接受或不接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应该在赠予交付之前,2013年4月份,赠予标的实际上已经交付完成了,且已经签订了协议,其行为与陈述是相矛盾的。综上,我方认为该协议时为了规避本案原告进行分割财产,但该声明有诸多漏洞,我方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最终王某某获得拆迁利益是基于分家协议,王某某表示不接受赠与,但并不涉及赠与协议书。
[代理审判员]:第三人质证。
[高某某]:与被告质证意见一致。
[代理审判员]: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方]:没有了。
[代理审判员]:第三人有无证据提交?
[高某某]:没有。
[10:23:28]
 

2600991 · [代理审判员]:原被告,将你方的证据原件全部退还。
[原告方]:已收到。
[高某某]:已收到。
[10:25:39]
 

2601034 · [代理审判员]:现在安置房屋是否交付?
[高某某]:已经交付,正在进行装修还没有入住。
[代理审判员]:补交部分的房款是谁交纳?
[高某某]:是我交纳的,共两万多元。
[代理审判员]:王某俊去世的时候是否有遗嘱?
[高某某]:口头遗嘱,他去世之前跟我说让我看着办吧。
[代理审判员]:原告方何时离开涉案房屋?
[原告方]:离婚前就离开了,大概在2012年2月份。我在房屋内居住时一直是跟被告共同居住生活的。王某是在1997年结婚后就离开了。
[10:46:59]
 

2601035 · [代理审判员]:原告方,关于安置房补交房款你方是什么意见?
[原告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代理审判员]:原告方,关于安置房你方主张房屋还是拆迁补偿?
[原告方]:我方主张50%的拆迁款。
[代理审判员]:原告方,你方庭后补交相应诉讼费,是否听清?
[原告方]:听清了。
[代理审判员]:被告方,关于房屋分割你方是什么意见?
[被告方]:首先没有旧房就没有安置房屋,根据某村的拆迁政策,是进行了置换,原告方主张50%是没有资格的,其无权取得安置房,如需进行分割,我方的意见给付对方20万元。
[10:47:57]
 

2601037 · [代理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方]:1、赠与的标的并非安置房,而是被拆迁前的房屋,如被告用行为或意思表示不接受赠与应就被拆迁房屋,而本案中王某某所写的不接受赠与声明,是就安置房屋做出的,达不到放弃的效力;2、即使赠与协议是无效的,王某某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还基于分家协议书,该协议书并没有被撤销或者解除,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基于该分家协议,原告认为同样可以获得拆迁获得的相应份额。本案被告也认可涉案房屋为被告夫妇所有,故对遗产应进行分割,基于遗产分割,王某某获得了北房一间及西方两间,该财产应属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王某某无论基于何种关系取得房屋权利,都应系原告父亲共同财产,故我方请求法庭根据事实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鉴于我方杨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建房出资、出力我方举证困难,故我方并未主张份额。
[被告方]:声明是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的,并非不和法的。现在平房已经灭失了,且在王某某写声明的时候平房已经灭失了,针对安置房的声明合法合理。王某某已经放弃赠与,原告享有的相应权利请求法庭依法裁决。
[10:49:13]
 

2601039 · [代理审判员]:第三人发表你方意见?
[高某某]:我的意见与被告的辩论意见一致。
[代理审判员]:原告方,关于安置房折价你方是什么意见?
[原告方]:在纯货币补偿按照公示标准进行折价。
[代理审判员]: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告方]:没有。
[代理审判员]: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被告方]:没有。
[代理审判员]:第三人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高某某]:没有了。
[10:58:32]
 

2601040 · [代理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方]:坚持答辩意见。
[代理审判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询问各方意见,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方]:可以调解,我们想看原告方有无调解意见。
[被告方]:可以调解。
[10:59:22]
 

2601041 · [代理审判员]:鉴于原被告双方以及第三人都有调解意向,且均向本院表示需要时间进行调解,本院酌情定在本月24号之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届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将另行确定时间明确各方调解意见;如届时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各方都听清楚了吗?
[原告方]:听清楚了。
[被告方]:听清楚了。
[代理审判员]:现在休庭,各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看笔录签字。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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