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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要闻
安徽淮南建委原主任胡学玉受贿一审获刑5年
添加时间: 2010-11-19 16:22:13 来源:据安徽商报报道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966    字号:
据安徽商报报道,28日下午,安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建委原主任胡学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学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317681元予以追缴。
胡学玉,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2009年7月23日被依法罢免),曾于1998年3月至2008年1月间任淮南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正县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学玉利用其担任淮南市建委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廖某在小区规划手续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2-2004年每年春节前分别收受廖某贿赂2万元,共计6万元。
此外,被告人胡学玉利用职务之便,为淮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董事郑某在工程承揽、建设方面提供帮助。为此,胡学玉收受郑某现金3万元、接受郑某提供房屋装修折合人民币227681元,合计2576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学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淮南市建委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万元、接受他人提供房屋装修折合人民币227681元,共计317681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胡学玉在纪检部门尚未对其受贿事实进行调查之前将受贿所得现金9万元全部上交至廉政账户,并在纪检部门虽已掌握其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的线索但未宣布采取相关措施时,如实供述了其收受他人6万元现金的事实及主动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且在检察机关侦查和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学玉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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