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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受到媒体与公众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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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家属泣不成声 |
| 今天上午9点20分,众人瞩目的宁国路醉驾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吸引了众多媒体前来听庭。在庭审中,受害者家属曾多次泣不成声。
上午9点10分,受害人陈春龙及陶沙的家属出现在中院门口,立即引起众多媒体围堵,记者们的出现再次触发了受害人陈春龙的妻子聂老师的悲伤。对于案件本身,聂老师表示只求法院公正严明审判,肇事者马海涛要得到法律应有惩罚。
01 庭审直击
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
上午9点20分,中院第一法庭旁听席上已经坐满了人,除了当事各方家属、各家媒体记者,还有众多普通市民。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马海涛被带至法庭,原告席上响起一句声嘶力竭的呼喊“打死他”,聂老师情绪激动地站了起来,哭喊的声音几近沙哑。
就在这时,旁听席上引起一阵骚动,几名受害者家属情绪也很激动。握着拳头朝着马海涛冲过去,幸亏几名法警及时阻拦才平息风波。其中一名中年男子情绪几近失控,被法警数次警告,情绪才逐渐稳定下来。法官不得不再一次重申法庭纪律。
庭上,两名受害者家属总共来了10多人,受害人陶沙的丈母娘吴阿姨也陪同着女儿束女士一起赶来旁听。“两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就这样没了!法律一定要严惩凶手啊!”吴阿姨老泪纵横地向记者低声哭诉。
在旁听席的右侧,记者留意到了一名挺着大肚子的孕妇,她所在位置正好处在马海涛的正后方,两人相距不过十米距离。坐在记者身边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此人正是马海涛怀孕的妻子,整个庭审中,该女子始终低着头,不敢朝庭上看一眼。
检方指控其醉酒驾驶
据检方指控:2011年6月7日晚,被告人马海涛在滨湖世纪城表姐家中吃饭,饮酒后独自驾驶有安全隐患的皖AS8949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宁国路菲芘酒吧饮酒。6月9日凌晨1时30分许,马海涛离开菲芘酒吧,在明知酒后驾车危险的情况下,再次驾车驶上人车流量较大的宁国路。1时40分许,马海涛沿宁国路由北向南行至阿胖龙虾饭店门前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淘沙、陈春龙。陶沙受伤倒地,陈春龙被卷入车底。被告人马海涛未停车抢救伤者,继续驾车拖带陈春龙向南逃逸,行驶约380米至e品车行商店门前时,陈春龙从车底部脱落并被该车再次碾压。被害人陶沙、陈春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陶沙系道路交通工具碰撞,摔倒至颅脑损伤死亡,陈春龙系道路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胸部损伤死亡。
被告人马海涛于当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海涛被抓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9.104mg/100ml,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马海涛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检方认为,被告人马海涛在醉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行驶在人流、车流较大的道路,撞倒两被害人后,未停车抢救,不计后果拖拽被害人逃逸,导致两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事发后想逃逸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马海涛说:“情况基本属实。”接着他便说,“我不是故意的。”便哭了起来,抽泣着。随后,公诉人对其进行讯问。
公诉人:2011年6月7日,你在哪里吃饭的?
马海涛:在我表姐家。
公诉人:有没有喝酒?
马海涛:喝酒了。
公诉人:喝的什么酒?
马海涛:种子酒。
公诉人:喝了多少酒?
马海涛:三四两酒。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从你表姐家出发的?
马海涛:大约11点。
公诉人:喝酒后,你驾驶车辆了吗?
马海涛:驾驶了。
公诉人:你开车到哪里去?
马海涛:到宁国路的酒吧。
公诉人:你在酒吧点了多少酒,喝了多少酒?
马海涛:点了一打酒,喝了两瓶。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从酒吧出来的?
马海涛:大概1点半。
公诉人:你开车到哪里去?
马海涛:回家。
公诉人:你从哪条路走的?
马海涛:从宁国路。
公诉人:当时宁国路上的行人多不多?
马海涛:当时是深夜,路上的行人和车辆都不多。
公诉人:当时视线怎么样?
马海涛:视线可以,宁国路边有路灯,另外我有车灯。
公诉人:你知不知道酒后不能驾驶?
马海涛:知道。当时我觉得我的意识还没有到那种程度,可以开车。
公诉人:当时你有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马海涛:我当时正常驾驶。
公诉人:在宁国路阿胖龙虾店是否撞人了?
马海涛:撞人了,撞到副驾驶的挡风玻璃上了。
公诉人:你有没有现场施救?
马海涛:没有。
公诉人:你有没有报警?
马海涛:没有。
公诉人:为何没有施救报警?
马海涛:很紧张,很害怕。
公诉人:你回到住处后,为何要将车后面的牌照下掉,车前的牌照用纸板挡住?
马海涛:当时我想逃避。
公诉人:为何从滨湖回事发地?
马海涛:准备回事发现场,投案自首。
公诉人:你们有没有手机?你为何不用手机报警?
(沉默片刻)
马海涛:当时都在谈论案情。我准备回事发现场投案,想着肯定有交警在现场处理事故。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
马海涛:快到南二环的时候,被抓到的。当时我开车准备回事发现场。(此时,依然能听到马海涛的抽泣声。)
辩护人:马海涛应属自首
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机关现场出具了十位证人证言,并且当场宣读了马海涛当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上清晰地记录着案发第二天,公安机关对马海涛的审讯。
公安机关:你明明知道宁国路上人来人往,可为什么还是没有减速行驶?
马海涛:当时是深夜,宁国路上两旁停了许多车,路边坐了一些吃夜宵的人,但是路中间却是空荡荡的,所以我觉得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就没有什么事情,我存在侥幸心理。
公安机关:撞到人之后,你的车子的挡风玻璃已经完全呈蜘蛛网状,你还继续往前开,那你是怎么往前开的车?
马海涛:我也看不到前面的路,我从车子前灯的玻璃观察前面的道路。
在庭审现场,马海涛辩护表示当时并不知道自己车子撞到的是几个人,“我当时慌了神,真的不清楚自己到底撞了几个人,交警抓到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的胆子也太大了吧,你可知道你撞了几个人?’我摇摇头,表示自己不知道,交警把我带走了。”
在辩护阶段,马海涛的辩护人表示,从一份马海涛的朋友张某的辩护中可得知,马海涛当时并不知道自己到底撞到了几个人,“张伟当时在公安机关的辩护说自己和马海涛还有其妻弟一起坐在车子里,马海涛坐在驾驶座上,当时张伟给马海涛分析了车子被撞的情况,认为肯定撞得不轻,于是劝马海涛想一想去自首,在描述中,马海涛当时的反应是低着头,抽着烟,沉默了好久,发动了车子,这个动作明显是去自首的,所以可以断定当时马海涛的确具有自首的情节。”
而对于马海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聂老师的代理人则不同意马海涛的观点,“大家都知道宁国路阿胖龙虾门口并没有红绿灯并且距离十字路口还有一段距离,道路宽敞而周围并没有遮挡物,所以驾驶员的视线应该很好,他肯定应该能看得清是两个人。”而对于马海涛的辩护人提出的马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聂老师的律师也表示不能接受。
庭审出示两份视频
公诉人一共出示了六组证据。最后一组证据是案发时,宁国路上的两段视频。当视频录像开始播放时,马海涛低垂着头。在法官的提醒下,马海涛才抬起头,观看录像。
在第一份视频录像上,在1时42分左右,陈春龙和陶沙从阿胖龙虾店走出,并缓缓步行到路的中央停下,就在这一瞬间,一辆急速面包车飞驰而来,将两人撞倒。看到此,旁听席上传来了窃窃私语声,并传来了压抑的抽泣声。
第二份录像中,也能够清晰地看到,车辆将两人撞倒后,陶沙倒在了地上,而陈春龙则被拖在了车辆底盘上。撞击两人后,车辆不但没有减速,也没有停车。看到此,愤怒的受害者家属终于压抑不住,痛哭了出来,在法警的劝解下,才渐渐恢复了情绪。马海涛自己也低下了头。
记者截稿时,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02 现场目击者回访
“现在提到宁国路我就害怕”
合肥某出租车公司的的哥朱师傅是宁国路醉驾案的第一目击者,在今年6月8日凌晨的醉驾致两人死亡的惨案中,朱师傅不仅目睹了惨案的发生,而且还英勇无畏地开车跟踪着肇事车辆。正是朱师傅及时地提供现场和肇事车辆的情况,才使得这起惨案能够在案发三个小时后破案,公安机关成功抓获肇事并逃逸的马海涛。
的哥紧追肇事车辆
记者了解到,案发后,目击者朱师傅载着乘客一路跟踪着马海涛的车子, 当时车上的乘客劝朱师傅不要跟着,免得被发现了遭人报复,可是朱师傅还是紧追不放,一直追到南二环,遇到红绿灯才停止。朱师傅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了公安部门,掌握线索的公安部门在第一时间将肇事者制服。
不再经过宁国路
“现在想一想当时的场景,还感觉就是做梦一般。”朱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到现在,他几乎都没去过宁国路,“有时候拉着客人,要去宁国路,我都特意从马鞍山路或者铜陵路或者徽州大道绕行,现在一提到宁国路,我从心底就开始有点害怕。”
发生在宁国路的那场惨案给朱师傅带来了很大的心理阴影,让这个开了20年出租车的老师傅也一直心有余悸。“开了20年的车子,天天在路上,各种各样的车祸也见多了,可是这么残忍,这么血腥的,我还是第一次遇见。”
“其实这样的惨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朱师傅告诉记者,惨案发生之后, 他也经常思考,假设马海涛当时撞到第一个人的时候就能立刻刹车,那么这起交通肇事也许就不会如此凄惨。
提醒司机小心驾驶
对于两条生命的瞬间消逝,朱师傅一直难以释怀。“驾驶员天天开车上路,一定要小心,千万不能饮酒,即使不小心出了意外,也要及时刹车,采取补救的措施,踩一踩刹车,可能就多捡回一条人命啊。”
朱师傅告诉记者,案发之后,虽然自己再也没去过宁国路,但是对于这个案子的进展情况,他却一直都在关注,案子什么时候被检察机关起诉,什么时候开庭,他都知道。朱师傅告诉记者,他平时都是上晚班开车,为了去听庭审,他决定昨晚只干上半夜的活,下半夜早点回家,准备大早上起来去听庭审。“酒后就不能驾车,这是最基本的安全问题,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更是危害其他人的生命。我们驾驶员也要吸取教训,严禁酒后驾车。”
03 司法鉴定
有力证据
让肇事者低头
在宁国路醉驾案中,其中认定马海涛醉酒驾驶并且致人死亡的有力证据便是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一份《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正是这份鉴定书的下达,给公安部门的办案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昨天,记者专门来到了为宁国路醉驾案出具鉴定报告的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这个中心也是全省唯一一家道路交通事故综合类司法鉴定机构。
“宁国路案子中的肇事者开始拒不承认自己醉驾肇事,交警部门找到我们,我们通过对车辆碰撞痕迹和肇事者的血液检查得出结论。”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副站长许一卿告诉记者,案发当天,他们就受包河交警大队的委托,对马海涛的肇事车辆和从马海涛身上提取的血液进行鉴定。
在鉴定中心,记者看到了那份司法鉴定书以及当时鉴定现场肇事车辆的图片,虽然事情已经过去几个月了,但是当记者再次看到肇事的面包车的图片时,心中还是感慨万千。图片中,肇事车辆的顶部已经完全凹进去,挡风玻璃被撞成网状。而车辆前部下方的横梁,因为拖住死者陈春龙的缘故,灰尘也被蹭干净。“这该多大的力量才能把车撞成这个样子,力的作用是相互的,车子都惨不忍睹了,人肯定就没命了。”一位工作人员边看照片边感慨。
经过检验,马海涛的车前牌照变形后移,变形处表漆未见减层;前保险杠的外饰中部破裂后移,破裂处表漆未见减层;发动机的仓盖呈褶皱状凹陷变形,变形处的表漆也未见减层;前挡风玻璃破碎,且上有色泽和长度不一的毛发组织,上述痕迹符合碰撞人体所形成的痕迹特征。而经过血液检测,检测出马海涛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9.104,属于醉酒驾驶。这两个鉴定结果,让开始拒不承认自己醉酒撞死人的马海涛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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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摩托
同样触犯刑法
合肥晚报讯 今天上午9时和9时40分,肥西县人民法院也在该院相继审理两起醉酒驾驶案。这两起醉驾案的被告人均系摩托车驾驶员,并且都是因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自己受伤,在被送往医院救治中被查出酒后驾驶的。两起案件均为交通事故的受伤者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法庭审理查明,今年5月16日晚,舒城县杭埠镇舒拐村村民舒某和3个朋友在一起喝酒。当晚9时20分许,舒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舒城县杭埠镇驶往庐江县郭河镇。当行驶至肥西县三河镇天然桥附近时,一头撞上停在此处的一辆货车,致其昏迷倒地。附近居民见状立即把他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公安机关接到车祸报案后也赶往医院调查。公安人员在查证中发现舒某涉嫌酒后驾车,便对其抽血检验,结果舒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9mg/100ml。
无独有偶,6月12日晚,肥西警方再次查获一起类似的酒驾案。肥西县上派镇芮祠村村民赵某也是因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而被警方查获。这天中午,赵在一亲戚家喝酒到下午4点。当晚9点左右,赵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在县城巢湖西路上。在遇到迎面驶来的一辆轿车时,不但不知道避让,反而照直向轿车撞去。轿车车主看到摩托车逆向向自己驶来,只得紧急将车停下。但赵某的摩托车还是直直地撞向轿车,导致其当场不省人事。交警在侦查此起交通事故案时,发现受伤的赵某有酒精反应,便安排医务人员抽血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221.379mg/100ml。
在今天的法庭上,主审法官分别在最后陈述阶段讯问了舒某和赵某同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喝酒,这样的事故会发生吗?两名被告人竟然不约而同地回答:肯定不会。此语一出,让在场的人为之哗然。
据了解,酒驾入刑已实施4个多月,仍有少数驾驶人员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特别是摩托车驾驶员酒驾行为值得关注。“在肥西县人民法院已审理的6起危险驾驶案中,竟有5起是摩托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禁止酒后驾车,不仅仅是约束汽车驾驶人员,摩托车驾驶人员也应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与健康,但愿这样的交通事故、这样的刑事案件不要再发生。”办案法官感慨道。
□姚欢 程锦 窦若穹 本报记者 谢华兵
何芳芳 杨赛君 刘晓平/文 虞俊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