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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律师跟踪拍摄的法律依据:
添加时间: 2010-10-15 16:48:50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280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律师有权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律师法》还赋予执业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权利。这正是律师事务所成立调查中心、开展专项非诉讼法律调查事务的法律依据。调查中心购置的各式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器材均为合法的民用器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婚姻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为这个业务部门的成立和开展活动提供了更新、更准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已有法律和新颁布的这一司法解释,只要不是采取闯民宅、在他人住宅和房间安装窃听器、摄像机镜头等方式,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情况下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都是合法证据。
    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当隐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要求,才能够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隐私权。婚外情、婚外性等隐私,本身就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此进行调查,谈不上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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