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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司法改革停滞不前 法治之路仍然漫长
添加时间: 2013-1-8 11:47:59 来源:北京大学校报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3121    字号:

  贺卫方按:去年12月,我接受《北京大学校报》学生记者谢旭的采访,结合《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谈了对过去近二十年司法改革的看法,也有些展望。这里是刊出稿。发表于校报2012年12月25日第3版。

  1998年,《南方周末》上一篇《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文章指出法官群体应该走专业化和精英化的选任路径,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贺卫方也由此进入了公众的视野,而他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关注在九十年代初就已经开始,他也是国内最早将司法体制纳入研究视野的人。20年来,贺卫方全力投入司法改革的研究,向社会传递法治理念,被称为“跋涉在法治路上的堂吉诃德”。

  2012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总结近30年的司法改革进程,一直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奔走的贺卫方指出,在重重阻力面前,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处在停滞不前的状态。

  
司法独立难突破

  司法是解决争端的最终途径,普通群众对于司法改革最关心的莫过于“纠纷能否通过司法的力量得到公平的结果”。贺卫方认为,一个案件的处理要面对法律和事实上双方面的复杂问题,而要做到公平解决,程序上的一个首要要求就是保持法官的中立。法官偏袒一方,或与某一方当事人有利益的牵扯,就会失去中立性,严重妨碍司法的公正。确保法官中立性最重要的制度前提就是审判的独立性,不受内部、外部权力的干预。

  在处理法院内部、外部关系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法院的组成与活动原则,是审判机关开展工作的依据和进行自身建设的章程。在一次探讨“司法改革的走向”的讲座中,贺卫方曾经集中阐述过《法院组织法》存在的问题。他认为法院内部权力结构普遍等级化,不符合司法机构的特点,应该去行政化。

  贺卫方还提到,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同时,法官群体的高素质也是保证审判质量、维持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法官必须经过良好的专业训练,能够理解复杂的法律问题,并且将自己的知识、经受的训练运用到具.体的裁判过程中。不同法院、不同时间审理同类案件要保持相同的原则,整个的法律解释不能跳跃,司法过程要保证法律解释方面的平衡,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上诉制度是也是对审判质量的一种控制,但上级法院不应提前介入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否则上诉权就失去了意义。

  贺卫方认为,在新媒体时代,法官的行为、审判的质量要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但要防止监督变质成为另一种控制,“愤怒的民意可能压倒理性,媒体的报道可能是耸人听闻的,而司法的结果不应被民意左右。”

  
司法改革惠而不费

  “没有一个社会在司法不独立的时候还能维持良好的秩序。”贺卫方认为,独立的司法权能够避免很多错误,对政府治理、政党的权威、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而解决司法独立性的问题又绕不开政治体制改革。从宪法的意义来看,司法体制本身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改革了司法体制也就是改革了政治体制,而以司法启动改革,惠而不费,风险小,收益大。

  “我们服从哪种权力,哪种权力能够对社会关系的塑造更有力量,这就是政治。”贺卫方在论述司法改革的意义时,这样讲道:“人民越来越觉得需要依靠真正的司法,只要公正的法院,有纠纷就到法院去,这样就走上一个良好的道路。”法官水平的提高,司法和行政的分离,法院解决纠纷能力提高,人民更加尊重法院,司法权力提升,公正程度不断提高,社会转型期的任务将更顺利的完成。最终,解决好司法的问题可以实现政治体制的改革。

  但面对中国的现状,贺卫方坦言,司法改革不能单打独斗,它受制于整个政治体制、意识形态,中国需要为司法改革改善政治环境,让在十字路口徘徊的改革继续前进。

  在谈及中国未来改革之路时,“顶层设计”一词越来越多的被提起。贺卫方认为,司法改革需要有一个通盘的考虑。他谈到:“司法系统需要一个整体的意识形态基础,对于什么样的司法制度才是合理的有一个观念,在此基础上去构建。而不是受制于僵硬的教条主义,不应该认为一提司法独立就认为是资产阶级。”司法改革应把握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局部的技术性变革需要整体的规划来指导,而没有方向的推动改革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对于司法改革的设计者,贺卫方主张由党转向全国人大,“由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来制定一个‘一揽子规划’,可以成立司法改革特别委员会,通过几年的时间集中制定一个方案,推动司法改革稳定又坚定的前进。”贺卫方认为,司法是国家重要的公权力,法院每天要处理全国各地的案件,司法改革必须自上而下统一推行,“经济改革可以搞试点,让一个地方先富起来,再推广到全国,但司法不行。”

  
制度实践的困境

  在《司法改革白皮书》对多元纠纷的解决机制中提到,“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对此,贺卫方回应道:“任何社会都需要一些正式司法程序之外的替代式纠纷解决模式,如调解、仲裁,法院不可能把所有纠纷都放到法庭上来解决,但是这样的制度要有效利用民间的资源。”他介绍,在英国的司法体制中,治安法官是一个古老而有特色的制度,他们没有受过法律的职业训练,利用业余时间通过简易程序处理轻微的纠纷,如果纠纷的数额小于一定规模,这种判决可成为一次性的解决方式,不允许上诉。

  “基层社会的纠纷有些不需要专业的知识就可以解决,这种制度一定要选出在地方有荣誉、受尊重的人,他们出于一种公益心,对自己的地位有一种光荣感,能抵御某些影响做出公正的判决。”但贺卫方也指出,中国基层社会的传统格局在现代化的过程逐渐消失,地方很难找出公认有地位、受尊重的人来充当调节者的角色。“中国的基层法治怎样去发挥社会力量,分担国家的责任,还需要继续观察、发展。”贺卫方还提醒法院在进行调解时要做到平衡,防止“能叫的孩子多吃奶”的现象,“法院调解可能存在谁的拳头大、哭的凶就受益多的问题,一些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脚的诉求最后却不得不接受妥协,做出让步。”

  司法要保持公正也要发扬民主,《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列为加强司法民主的重要措施,但在贺卫方看来,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尚处在半职业化的状态,而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美国的陪审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传统,是在司法走向专业化之后,引入的一种常人的视角去看待司法的问题,而中国的司法首先应解决专业化的问题。”

  那么,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如何对待国外较成熟的制度“制度不可能像汽车的生产那样,引进后保持原汁原味,它会与本土文化进行双向改造。”贺卫方认为,在这个开放的时代向国外学习是必须的,但制度的引进则要注意本土文化的影响。

  作为司法改革的倡导者,贺卫方用行动践行着心中的法治理想,面对阻力重重的司法改革,他依然保留着一份期待与乐观。“中国有两千年的专制统治,那么长的历史中没有法治,不能仅靠几十年的推动就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法治。”贺卫方认为,司法改革的过程纵然艰难,但学者要有一份对法治的责任感,“从点点滴滴做起,从个案的解决去呼吁,即使没达到预期的结果也不气馁,抗争了99次不行,第100次也许就行了。”法治之路道阻且长,仍需上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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