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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案
添加时间: 2011-5-4 11:45:37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2242    字号: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出庭人员签到)。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鼓掌、吸烟、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未经许可不准当庭发言、提问;
3、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新闻记者须经审判长许可)
4、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宣读完毕。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将出庭人员签到单交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毕。
[09:13:16]
 
350631 ·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152条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5号上诉人欧阳天勇与被上诉人张家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到庭人员情况。由上诉人向法庭报告出庭人员情况。
[09:19:23]
 
350632 · 上诉人欧阳天勇,男,汉族,1985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XXX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50207XXXX。
委托代理人张乐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上诉人向法庭报告出庭人员情况。
被上诉人张家敢,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xxx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51027XXXX。
委托代理人刘熙,男,195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XXX号,身份证号码:43011119550131XX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09:20:31]
 
350633 ·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张乐华]:无异议。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张家敢]:无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核对,双方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09:20:57]
 
35063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42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杨翔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志红、代理审判员唐小妹组成合议庭,唐小妹法官主审本案,书记员王慧芳出庭担任记录。对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欧阳天勇]:听清楚了。
[张家敢]:听清楚了。
[09:21:20]
 
350656 · [审判长]: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欧阳天勇]:不申请回避。
[张家敢]:不申请回避。
[09:27:20]
 
350660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今天的法庭调查由本案的主审法官唐小妹主持。
[主审法官]:首先,由上诉人欧阳天勇简要陈述上诉的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上诉状。
[张乐华]:宣读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株洲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0)株中法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改判为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的专利形成侵权,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09:28:27]
 
350673 · [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定上诉人侵犯
被上诉人专利权,是非常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设计的爆竹编织机托底式分料装置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是不争的事实。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是一种技术方案,不是一种方法.
[09:31:32]
 
350683 · 依据被上诉人权利要求书中文字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结合表达和附图、说明等,与上诉人所生产的六线结鞭机相比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设计的两种技术方案有着根本的区别和不同的特征:1、被上诉人的专利方案中上段送料槽为固定结构,而上诉人生产的六线结鞭机的送料槽为活动结构。上诉
人生产的六线结鞭机分料装置的左侧槽板采用活动结构(而被上诉人的专利方案为固定结构),通过它的上下运动,搓动鞭炮,使鞭炮能顺利地落到槽底。
[09:33:53]
 
350693 · 被上诉人的专利方案连鞭炮的落料都无法保证,谈何分料快速、平稳?足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各自的分料技术方案特征不同也不同等。2、被上诉人的专利方案中设计有专门的活动砸杆及腔,而上诉人生产的六线结鞭机(专用于生产红炮,下同)分料装置中没有这种结构设计;这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各自的技术方案又一个显著的差别特征。从两者的设计示意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两者的形状、构造、传动方式及部件的结合方式完全不同。从事鞭炮机械行业的一般工程技术人员阅读被上诉人专利并不能联想到该六线结鞭机鞭炮分料装置的。就是发明该实用新型专利方案的被上诉人也没有联想到的。 [09:36:08]  
350703 · 否则,六线结鞭机分料装置不可能在被上诉人专利产品面市多年以后才逐步完善定型;况且上诉人生产的六线结鞭机还是在参考上诉人的六线结鞭机的技术方案和特征,才于2010年下半年定型的。六线结鞭机鞭炮分料装置,是上诉人等鞭炮结鞭机研发人员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和多年研究、生产经验的积累而创造的,并非被上诉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所要求的保护范围。3、上诉人生产的六线结鞭机分料是靠左侧槽板上下运动时来保证鞭炮顺利落到槽底,同时将左槽板底部的鞭炮强制性推出,这时左槽板切断了两段料槽之间的联系,保证分料的可靠顺利。当左侧槽板下行或上行时,我们看不到也不能看到有分料腔在哪里。被上诉人专利方案中设计了活动砸杆,上诉人生产的门线结鞭机没有活动砸杆;这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各自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不同特征之所在。 [09:37:44]  
350711 · 被上诉人专利方案中的活动砸杆运行速度很快,与鞭炮是瞬间接触,遇到变形太大的鞭炮(例如红炮)可能根本未接触到,造成分料失败。而上诉人生产的六线结鞭机分料装置在依靠左侧槽板将鞭炮推出的过程中是一直与鞭炮接触的,直到鞭炮被完全推出。从力学上分析,两种技术方案中鞭炮的受力状况也是根本不同的。上诉人生产的六线结鞭机分料装置的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被上诉人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前者相对后者有实质性的突破改进,这就是所有的六线结鞭机生产厂家都采用上诉人生产的这种方式的原因。 [09:38:44]  
350721 · 4、被上诉人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指出当活动推杆为弧形或直杆时,下段送料槽相应的为弧表或直槽。上诉人的技术方案中活动推杆为直杆,而下段送料槽为锥形槽。这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各自的技术方案中再一个具有不同也不等同的显著差别特征。由于红炮重量较轻,活动推杆推的过程中会从槽中飞出,故此槽设计成锥形,入口处大于鞭炮直径,尾端则小于鞭炮直径。上槽板设计成活动的,通过弹簧张紧。当鞭炮随着活动推杆移动过程中,上槽板在弹簧的作用下一直夹紧鞭炮,防上鞭炮飞出。 [09:40:56]  
350731 · 由于以下料槽摆动为特征的遥摆结鞭机的出现,被上诉人在普通鞭炮结鞭机领域内的市场份额大幅萎缩,面临着被市场淘汰的危险。2010年下半年以来,被上诉人才开始采用上诉人设计的技术方案生产六线结鞭机。 [09:42:20]  
350735 · 被上诉人的恶意诉讼行为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造成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的损失,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0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为:活动砸杆及分料腔,活动推杆为弧形或直杆;以活动推杆将下料槽分为上、下两段,下段送料槽相应的为弧形或直槽。 [09:43:36]  
350741 · 而上诉人生产的六线结鞭机没有活动砸杆没有活动和砸杆 和分料腔,是依靠左槽板上下移动完成分料,且上诉人设计生产的六线结鞭机关料槽为锥形槽,与被上诉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方案的弧形或直槽有着显著的特征差别;上诉人的产线结鞭机上槽板为活动槽板,而被上诉人专利方案设计的为固定槽板。一审判决书中认定:“通过比较可比发现,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中的‘下料槽’ ‘推料槽’与涉案专利技术的‘送料槽’相对应,‘下料槽左槽板’与‘活动砸杆’相对应,‘扇形推板’与‘活动推杆’相对应”, ‘ 鞭炮运动的空隙’与‘分料腔’相对应,上述零部件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完全是一审审判人员不懂机械制造原理而仅凭其主观认知和剖被上诉人所述说,所作的错误判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两种技术方案特征差别是明显的。被告所生产的六线结鞭机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原告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公请求。 [09:45:03]  
350744 · [主审法官]:由被上诉人张家敢简要陈述答辩意见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答辩状。
[刘熙:宣读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针对上诉人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株中法民三初字第58号判决书提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09:46:02]
 
350747 · 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株中法民三初字第58号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一种爆竹编织机,该机上设有分料装置。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分料装置包括的技术特征有:(1)送料槽活动砸杆(上诉人称为左侧槽板)和横向交叉穿过送料槽的活动推杆;(2)在送料槽与活动推杆的结合部设有一个分料腔,在分料腔内设置有一个下砸的活动砸杆;(3)送料槽以活动推杆分为上、下两段,分料腔与上段送料槽平行并联通,并与下段分料槽串联联通。被控侵权产品的分料装置的上述技术特征与答辩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而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分料装置中的作用和效果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产品的分料装置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09:46:49]  
350759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株中法民三初字第58号判决书对以上事实作出了清楚的认定,并依法作出了正确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分料装置没有分料腔和活动砸杆的意见是与事实不相符的,因此,其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 [09:50:26]  
350765 ·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主审法官]:问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庭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应就下列问题着重进行调查:1.被上诉人持有的专利权利状况及请求保护的具体权利要求。2、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
[审判长]:问双方当事人对法庭确定的调查重点是否听清楚?是否有异议?(如提出异议,需说明理由,如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可调整或增加调查重点)
[09:51:32]
 
350770 · [主审法官]:首先由上诉人就第一个问题简要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出示证据。
[欧阳天勇]:张家敢的专利权利是有效的。对被上诉人请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也没有异议。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对调查重点发表意见。
[09:52:38]
 
350797 · [刘熙]:因上诉人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没有异议,就这一点我不再陈述了。我们是以权利要求书作为我们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爆竹编织机托底式分料装置,它是爆竹编织机的分料机构,它由送料槽活动砸杆与横向交叉穿过送料槽的活动推杆构成。其特征在于送料槽与活动推杆的结合部设置一个分料腔,在分料腔内设置一个下砸的活动砸杆,送料槽以活动推杆分为上、下两段。分料腔与上段送料槽平行并联连通,并与下段送料槽串联连通。
为了便于理解,我解释说明书附图。活动砸杆是4,活动推杆是2,交错进行分料,分料腔是3,只包括3占据的空间,不包括虚线的部分。分料腔跟上段分料槽和下段分料槽有连通关系,我们认为是平行的,是并联。下段分料腔是串联的。
[10:05:51]
 
350874 · [嘉宾 曹道成]:
  回答网友[言一]的问题: 法官也不是十项全能,要是碰上法官也搞不清楚的专业问题哦得了咯
  感谢网友的关注。对于您关心的法官认定技术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及承认来认定。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问题,法院可以通过咨询技术专家,由技术专家发表专业的、独立的咨询意见,供法官参考。昨天湖南高院通过和省科协合作聘请了包括官春云、黄伯云、周宏灏三位院士在内的13位农业、材料、工程机械、信息通讯、计算机软件、建筑、药理等七个领域的专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技术顾问,并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便于专家更好地提供咨询意见,帮助法官分析、认定技术问题。 [10:25:47]
 
350880 · [审判员]:分料槽连上是不是有单独的板了
[刘熙]:是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对分料槽进行了分解说明,你们有异议吗?
[10:26:39]
 
350882 · [欧阳天勇]:下料槽是一个固定的,有一个隔腔,分料腔内设了一个单独的砸杆,我们的产品是一个左槽壁,是固定的。被上诉人认为是并联联通,在其产品上体现不出并联,从被上诉人的权利要求书来看,都是串联的。 [10:27:07]  
350888 · [审判员]:对被上诉人说的分料腔有没有异议?
[欧阳天勇]:在权利要求书中下料槽的记载就是对槽壁的记载。
[刘熙]:我们设了分料腔,上段送料槽与下段送料槽都是联通的。我们认为是平行并联,砸杆与左侧槽杆是一回事。
[审判员]:关于串通的问题你们在上诉状是没有的。
[欧阳天勇]:我们现在增加这个理由。
[10:28:16]
 
350889 · [主审法官]:庭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补充理由。
[欧阳天勇]:好的。并联是首首相接,称为并联。串连是逐个连接。我要说明的是技术保护范围与附图是不一致的。
[刘熙]:这影响到我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上诉人应启动专利有效性的程序。刚才上诉人对我方的专利权是有效的。请求法庭在查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或技术特征时,应根据最高院法释第4条的规定要认定,人民法院应结合附图来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为准,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10:28:37]
 
350899 · [审判长]: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实用新型专利中并联与串联与通常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被上诉人刚才解释了他们在分料腔与送料槽之间结构关系时,采用了并联与串联的词。
[张乐华]:我们对权利要求书认可,但不能否定权利要求书要求的保护范围。
[欧阳天勇]:权利要求书是一个权利要求的法律文件,被上诉人没有实物产品予以比对,一审也认可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如果有瑕疵,应该自己去改法律文件。只能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1记载的文字表达为准,不能为附图来进行说明。附图并不存在并联的关系,但有串通的关系。
[刘熙]:分料腔与上段送料槽只是位置关系,因为在表述时,与上段送料槽是平行并联的,与下段送料槽是串通的,是人为的解释。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理解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和技术特征。
[10:35:07]
 
350900 · [审判长]:双方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下面进行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调查。
[主审法官]:首先由上诉人对第二个调查重点进行简要陈述并出示证据。
[10:35:35]
 
350952 · (上诉人当庭展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审判员]:当庭演试的这个产品是不是被控侵权产品。
[欧阳天勇]:是的。
[张家敢]:是的。
[欧阳天勇]:1、有一个左槽板可以上下移动。是为了带动鞭炮进行选料。送料槽左槽板是一个活动的,右槽板是固定的。通过左侧槽板上下移动,遇到不规则的鞭炮也可以往下带。如果是固定的,就不行。2、并联和串联在机械领域是有明确的解释的。我的机械设备运行时不是并联。
[审判员]:左槽板最低会到什么位置?
[欧阳天勇]:除了搓动鞭炮之外还会砸到鞭炮。我用产品的图来说明。
[10:48:36]
 
350959 · [审判员]:你们认可这个图可以说明被控侵权产品吗?
[张家敢]:可以。
[欧阳天勇]:我的产品的特征是分料装置部分具有以下相应的技术特征:1、分料装置由下料槽、推料槽和扇形推板组成;2、推料槽与扇形推板的结合部形成一个鞭炮运动的空隙;3、下料槽左槽板可上下移动;4、空隙与下料槽平行连通,并与推料槽相连通。以上技术特征在于使鞭炮下行至下料槽底部后顺时针滚入左侧空隙,由左槽板下砸至推料槽口,再由扇形推板左推至推料槽中。
[10:49:19]
 
350962 · [审判员]:还有其他特征吗?
[欧阳天勇]:没有了。
[审判员]:与上诉人的权利要求1比对,有哪些不同?
[欧阳天勇]:我的产品没有并联,只有平行连通。左槽板是一个活动的槽板,空隙与下料槽平行连通。我们的产品没有活动的向下砸杆。
[10:49:42]
 
350996 · [主审法官]:由被上诉人围绕第二问题简要陈述自己的观点。
[刘熙]:首先上诉人的产品是分料装置,上诉人称为左侧槽板,而我们称为砸杆,是上下运动,也具有向下砸的功能,就是我们权利要求1中的砸杆。在送料槽与活动推杆之间设置一个分料腔,在分料腔内设置一个下砸的砸杆,槽板也正好设置在这个位置上。送料槽分为上段和下段,分料槽与上段送料槽平行并串联连通,与我们的专利图是一样的。上诉人称我们的送料槽是固定的,在我们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限定是否是固定的。上诉人称缺少活动砸杆,上诉人的产品中槽板有向下砸的功能,也就是我们说的砸杆。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就本案有关事实,本庭认为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审判员]:被上诉人,你们申请专利后,生产过实物吗?
[张家敢]:右槽边是活动的,背面是固定的。
[欧阳天勇]:我在市场上看到过,但我没看到是活动的。
[审判长]:红炮和普通鞭炮有什么区别?
[上诉人]:普通的鞭炮体积小,重量。红炮体积大,重量轻,在我们生产时,被上诉人并没有生产。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们的产品是不是只能生产普通的鞭炮?
[刘熙]:不论哪种鞭炮,都设置了分料装置,专利范围并不考虑尺寸,只是通用的结构。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是否需要向对方发问? 
[欧阳天勇]:生产红炮的左侧槽板都是活动的,为什么在我生产一年后,你们才生产?
[刘熙]:我们只分析你们的产品是否侵犯了我们的专利。
[11:12:08]
 
350997 ·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刚才的法庭调查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11:12:21]  
351035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敲击法槌)。合议庭在休庭期间对今天的法庭调查进行了评议,根据合议庭评议的结果,现在对今天的法庭调查做小结如下:
1、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的确认。上诉人提出了异议,认为应当补充查明:1、上诉人的产品中没有活动砸杆;
2、空隙是否存在与下料槽平行连通。合议庭将结合本案事实进行综合认定,本院不当庭予以认定。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予以确认。问双方当事人对刚才宣布的法庭小节是否听清楚,是否有异议?
[众]: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以法庭调查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主要围绕法庭调查重点进行。首先由上诉方发言。
[11:23:51]
 
351036 · [张乐华]:1、上诉人生产的六线结鞭机并与侵犯被上诉人的实用新型专利。2、三大送料槽为固定结构,而上诉人的送料槽是活动结构。3、有专门的分料腔和砸杆,而上诉人的产品中并没有这两个行征。上诉人生产的红炮结鞭机分料腔与下段下料柄未采用并联联接方式,而是采用了串联联接方式,与被上诉人的技术方案根本不同。综上所述,上诉人生产的红炮结鞭机不构成对上诉人专利的侵权。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1:24:14]  
351037 · [审判长]:由被上诉方发言。
[刘熙]:通过法庭调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对需要的查的事实,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产品中不缺少活动砸杆,就是上诉人所称的左侧槽板。我们并不能仅从名词来理解我们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来予以理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审判长]:第一轮辩论结束。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张乐华]:我们没有活动砸杆,判断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是要对技术特征一一比对。被上诉人的专利要求中的活动砸杆是其技术特征之一。权利要求书是一个法律文件,附图是来说明权利要求的保护内容,我们不同意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11:24:51]
 
351069 · [张乐华]: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上诉请求。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刘熙]: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审判长]: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88条、128条的规定,由本庭主持调解。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欧阳天勇]:愿意调解。
[张家敢]:愿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本庭根据本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上诉请求、双方责任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休庭调解。
[11:32:58]
 
351136 ·

[审判长]:继续开庭,因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愿,但调解的差距比较大,今天法庭不再进行当庭调解。本庭认为庭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将定期宣判,宣判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双方当事人于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现在宣布休庭。
[审判长]: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退庭;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退庭。
[12:14:42]

律师解析: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即专利法理论上的“全面覆盖原则”。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括其他增加的技术特征,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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