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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 审理“投资合作拍电影 甲方起诉要财务明细”案
添加时间: 2015-10-7 11:09:07 来源:怀柔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46    字号:

 

·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经理。
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樊少武独任审理,书记员郑晓桐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及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反驳及其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宣布当事人法庭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长]:刚才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提供影片《北京,纽约》制作成本的财务明细和成本支出票据。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影片《北京,纽约》,被告负责影片的策划、拍摄、制作等工作,原、被告双方负责投资;影片制作周期自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影片的总制作成本定为3000万元,原告的投资额为200万元。合同还约定原、被告双方因合作拍摄本影片支付的投资款,若有余额,则必须返还到双方共同的监管帐户,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按比例收回。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200万元投资款的义务。但是影片制作完成后,被告却迟迟不向原告提供影片的制作成本财务明细和财务支出票据,导致原告无法知情本影片的实际成本支出,进而导致原告无法实现收回剩余投资款的权利。原告经多次就此事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提供影片《北京,纽约》制作成本的财务明细和成本支出票据中所述的提供具体指什么
[原代]:要求被告提供制作成本的财务明细和支出成本的票据复印件。我方主张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合同第八条第1项,拍摄的预算具体实施向甲方负责,如果有余额需返还到共同指定的帐户。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
[原代]: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投资款的50%返还原告投资款100万元。
[审判长]:原告,你方增加诉讼请求庭后需要补交相应的诉讼费用
[原代]:可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因为电影是在中国和美国两个地方拍摄的,按照美国电影工会的流程,美国拍摄的财务成本支出明细我方是在9月初拿到的,在9月17日我方已经把中、美两方的财务明细提供给了原告。正规的发票原告可以去公司查阅,但是不同意复制给原告。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我需要回去再核实一下。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
[原代]:1.双方签订的《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书》,证明双方于2013年5月开始投资合作电影《北京,纽约》,被告作为影片的策划、拍摄、制作管理方,也包括投资方。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投资方对影片进行投资,不负责其他管理工作。证明影片的投资的总成本是3000万元,原告投资的数额是200万元,影片的制作周期是2013年5月到2013年12月。还证明双方约定总的投资款如果还有余额,应该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返还。本案的管辖地是甲方的法定登记地。2.3张财务票据,证明原则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投资款交到了乙方,并且乙方已经签收。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 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没有异议。合同的真实性认可,3张收据也认可,我方确实也收到了200万元。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制作成本的财务明细,证明我方在拍摄电影过程中支出的财务明细及具体金额,在中国支出的费用是1304万元人民币,美国部分支出的费用是325万余元美金,兑换的汇率是6.2。拍摄成本已经超支了,没有任何的余额,超支的钱都是我公司自己负担的。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这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没有经过审计结算,所以对财务明细反映的数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中男女一号演员的聘用费用与我方了解的悬殊过大,财务明细的成本支出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票据进行印证,对证据反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对方提交反映成本支出的所有票据。对于男女一号的聘用费用都是300万元我方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关于原告提出的男女一号的聘用费用各300万元是否属实
[被告]:我需要回去核实一下,我现在不清楚具体支付了多少。这个财务明细是专业人士根据票据实际的支出所制作出来的。
[审判长]:原告,你方增加的要求被告返还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依据是什么
[原代]:我方了解到男女一号的聘用费用均是20万美元,而被告虚报了60%,所以我方认为全部的支出费用被告虚报了50%。我方要求法院进行审计结算,根据审计结算的结果来确定返还的数额。
[审判长]:因为原告当庭增加了诉讼请求,被告对财务支出的费用还需要相应的核实,法庭给予双方15天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内被告要提交男女一号聘用费用的相关票据,逾期提交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听清了吗
[原代]:听清了,同意。
[被告]:听清了,同意。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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