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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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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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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侦查阶段律师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  
                            
                              | 添加时间: 2010-10-26 21:52:12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92    字号:大 中 小 |  
                            
                              |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查阅案卷材料;
 (三)律师不得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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